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是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实施,而划分行政区域、设立地方分治机构的制度和惯例。
1、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的划分
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为: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
中国行政区划的层级
二级制:直辖市–区;
三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四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
2、地方*的类型
一般行政地方的*
包括: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分别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和检察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经国务院批准而组织的维护本地治安的武装部队。
特别行政区的地方*
特别行政区的*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具体规定。
特殊形式的地方*
经济特区*、开发区、矿山工业区、自然保护区等,其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不同于一般地方*。
3、省*
省*
省*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23个省。
省*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和省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省*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省*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省*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市、县、乡、镇等各级*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省、自治区*的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的*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所设立的派出机关一般被称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它所管辖的区域也不是一级行政区域。其基本职责是代表省、自治区*指导、协调所属县、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设专员一人、副专员、顾问若干人,由省、自治区*任免。
行政公署实行专员负责制。
行署由专员、副专员、顾问、专员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行署专员办公会议,讨论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专员最后决定。
行署成员无法定任期,人员变更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而定。
行署设立工作机构,一般称为局,大致在40-50个之间。
4、城市*
直辖市*
直辖市*是中国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全国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
直辖市*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国务院有权规定*和直辖市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并有权发布或撤销直辖市*作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直辖市*执行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向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直辖市*的各项工作,改变或撤销直辖市*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直辖市*有权统一领导辖区的区、市、县、乡、镇等各级*的工作,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等行政事务。
副省级城市*
副省级城市*是较大的、由计划单列城市发展而来的、行政单位低于省*,但实际行政相对不受省*控制的城市*。目前有: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济南、青岛、南京、宁波、杭州、厦门、武汉、广州、深圳、西安、成都15市。
地级市*
地级市是除了直辖市、副省级市之外的大中城市。一般为市区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5万以上,其中市*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口20万以上;工业总产值20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并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的中心城市。
地级市*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向省级*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同时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领导整个城市的经济文化建设和市政工作;领导整个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领导所属县、县级市*。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
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
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就是在省与县、县级市之间建立一级正式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形成省-地级市-县、县级市-乡(镇)的地方行政组织*。
这一*要求地级市*同时具有管理农村和城市的双重职能。
主要模式有:
1、地市合并。
将地区行政公署与行署驻地的地级市*合并,建立新的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
2、划县入市。
将地级市周围一定数量的县、县级市划归原先不管县的地级市,由地级市*管理。
3、建市领县。
将县级市、镇升格为地级市,或将地区行署机关直接改为地级市*机关,建立地级市*,并管理县、县级市。
县级市*
县级市*是在符合国家设市标准的较小地域内设立的城市*。
县级市一般是由县属镇发展设立或撤县建市设立的,一般有较强的农业地区行政管理的色彩。
县级市*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级市*,受省、自治区*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2、在没有设立或不再设立地区行政公署的地方的县级市,受省、自治区*的直接领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市*,受地级市、自治州*的领导。
县级市*下辖乡、民族乡、镇*,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区*
区*是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城市内部分地区的功能性地方*。
区*设立于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
区*受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的领导。
区*按照所辖地域的性质,分为城区*和郊区*。
城区*设于城市内,是城市地区的基层*,城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
在城市边缘的城乡结合地带一般设立郊区*,郊区*下辖乡、民族乡、镇*,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5、农村地区*
县*
县*是设立于农村地区的地方*。
县*在国家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地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在没有设立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的县*,受省、自治区*的直接领导,并受地区行政公署的监督指导;
2、在没有设立或不再设立地区行政公署的地方的县*,以及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下辖的县*,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接领导;
3、在实行地级市管理县、县级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受地级市、自治州*的领导。
县*下辖乡、民族乡、镇*,也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县*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县*的派出机构。
乡、民族乡、镇*
乡、民族乡、镇*是农村地区的基层地方*。
乡、民族乡、镇*受县、自治县、县级市、区*的领导。
6、地方*的机构和职权
地方*的组成
地方各级*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1、省、直辖市*的组成
省、直辖市*由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直辖市**员产生后,应在2个月内由正职*员提请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并报国务院备案。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从副省长、副市长中决定代理人选,直到省、直辖市人大下次会议时再进行补选。
在省、直辖市人大闭会期间,副省长、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省、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省、直辖市*的任期每届为5年。
2、地级市*的组成
地级市*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市长、副市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市人大闭会期间,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地级市*的其他组成人员如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应在市长、副市长产生后的2个月内根据市长的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省、自治区*备案。
地级市*的任期每届5年。
3、县、县级市、区*的组成
县、县级市、区*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均由县、县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县、县级市、区人大闭会期间,县、县级市、区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县、县级市、区*局(科)长的任免,由县长、市长、区长提名,县、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备案。
县、县级市、区*的每届任期为5年。
4、乡、民族乡、镇*的组成
乡、民族乡*设乡长1人,副乡长若干人;镇*设镇长1人、副镇长若干人。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民族乡、镇*的任期为每届3年。
地方*的职权、行政地位和相互关系
1、地方*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省、直辖市的*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
乡、民族乡、镇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2、地方*的行政地位
地方各级*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地方各级*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3、地方*的相互关系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的不适当的决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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