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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政治制度

科普小知识2022-06-03 06: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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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基本涵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自治机关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规定。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行政地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分别主持本级人民*的工作。

2、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基本涵义

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

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就是:中国*是*的唯一执政党,八个*党派在接受中国*领导的前提下,具有参政党的地位,与*合作,参与执政。

政治协商制度是在中国*的领导下,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对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举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的制度。

政治协商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政治协商是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最主要的政治内容和组织形式。

政治协商是统一战线的形式之一。

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存在的政治基础是四项基本原则。

中国*与各*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中国的参政党

中国的参政党是中国的*党派。

中国的*党派是指那些成立于1949年之前、致力于在中国实现资产阶级*,同时在中国*推翻*统治的过程中明确支持中国*、承认中国*领导权、反对*,并在*成立以后能够存在下去的政党。

《*宪法》明确规定: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在中国,中国*和各*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

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包括中国*和八个*党派。八个*党派是中国*革命委员会、中国*同盟、中国*建国会、中国*促进会、中国农工*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自治同盟。

多党合作的主要形式

(一)参政议政

即在中国*的领导下,各*党派成员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参与国家重大政治问题和国家机构*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中国*与各*党派就具体事物进行的协商主要采用以下一些形式:

(1)*协商会。**主要*邀请各*党派主要*和无党派人士开会,中国**就将要提出的重大政策、方针与*党派人士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2)高层谈心会。**主要*根据自己的需要,不定期地邀请各*党派主要*和无党派人士举行小范围的谈心,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和想法。

(3)双月座谈会。由**主持,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各*党派、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但重大事件随时通报。

(4)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可以随时就国家大政方针和具体的重大问题向**提出书面建议,或约请**负责人交谈。

(二)*监督

*监督是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框架下,由*党派对中国*及中国*领导下的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

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在政协会议上向**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党派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具有*党派成员身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检查实行监督;*党派的成员通过应聘担任*的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来发挥监督作用等。

(三)*党派的成员被举荐担任各级*和司法机关的一定职务

各个*党派一般均有少数成员被中国*举荐担任各级*和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由中国*、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监督,组织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1、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在*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国家的重要法律草案,**提出的*人选,国家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外交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统一祖国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地方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种活动等。

2、*监督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国务院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种活动等。

3、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

包括选择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献计献策等。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原则

凡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

个人经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协商邀请,亦得参加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上级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通过政协的各种会议、组织和活动,参加政治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权利。

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分别经全体委员或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

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政协的资格。

(四)全国委员会

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在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现任的全国委员会由34个单位组成,即:中国*,中国*革命委员会,中国*同盟,中国*建国会,中国*促进会,中国农工*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自治同盟,无党派*人士,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同胞联谊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文化艺术界,科学技术界,社会科学界,经济界,农业界,教育界,体育界,新闻出版界,医药卫生界,对外友好界,社会福利界,少数民族界,宗教界,特邀香港人士,特邀澳门人士,特别邀请人士。委员共2196人,常务委员290人。

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全国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并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五)地方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

地方,均设立人民政协组织。

目前各级地方委员会3000多个,委员50余万人。

人民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各级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产生办法、职责、主要工作机构的设置等,与全国委员会相似。

3、基层群众制度

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新中国建立初期,为了巩固新生政权,在城市,建立了具有政治组织性质的居民委员会。这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中国社会全面确立的根基之所在。1954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根据1954年宪法精神,制定并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布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改革开放后,我国基层*重新获得发展。1980年1月19日,国家重新颁布了1954年通过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从而使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两年后,新颁布的宪法,将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广到农村,规定农村也成立类似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两年后,在原来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基础上形成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此,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基础基本奠定。

此后,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壮大。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居委会80717个,居民小组123.5万个;村委会62.4万个,村民小组453.3万个。发展基层*,目的是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权利。发展基层*,方式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理应作为发展**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