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安全

消费者投诉需要准备的资料及相关注意事项,必看!

科普小知识 2023-10-25 15:29:09
...

现如今,一些不良商家受到利益驱使,以各种不法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对此情况,默默隐忍只能换来对方的变本加厉。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我们要做的就是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商解决,许多时候不足以解决问题,向部门投诉,你是否知道你该准备些什么?相关注意事项又是什么?

如今的社会是法治社会,凡事都要求证据。消费者提供投诉有关的证据,自是不必多说。主要是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当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明确消费者投诉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三)有关证据。消费者要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明确、具体的诉求。

消费者维权需注意:

首先明确哪些情况下的投诉,是可以不予受理,免得浪费自己的维权时间!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二)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十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看完了哪些情况是不被受理的,接下来看看哪些是在我们的维权范围之内!

下列情形有关部门可酌情受理:

⒈遇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应予受理。

⒉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调解的,可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进行。

⒊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消费者又向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投诉的,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查询并提出建议。

⒋当地通过施行的地方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其他职能的,按地方法规执行。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向所在地消费者协会咨询后,提交书面投诉资料,请求调解。

消费者权益日将近,做为一名理性的消费者我们要懂得适时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