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造手机支付安全环境,完善民事法规
相较于我国而言,日韩手机支付发展更为快速完善,究其原因,就是日韩建立起了严格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解决了消费者应用新兴支付工具的后顾之忧。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已有20年,未修订,完善手机支付行业监管机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亦成为移动支付方式推广亟需解决的问题。
要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手机支付
(一)明确当事*利与义务
手机支付行为包括支付指令的签发、接收、执行等流程,并通过法规规定客户、支付机构在操作过中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规定支付机构必须建立能够确保交易记录真实、可靠的基础设施。从而解决法律规定不明确和规定不一的问题,让双方在发生纠纷时有法可依。同时根据不同技术条件下手机支付方式规则的不同,分别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如远程支付和近场支付,二者支付指令的签发方式、处理和接收流程等都不相同。因此在手机支付行为规则的设定上,应针对不同的技术条件作出规定。
(二)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的划分
整个手机支付交易中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平台、配送方、交易双方、银行、移动运营商、系统开发商等,应当探索性的对各自的承担责任进行划分。手机支付较传统支付方式技术性更强,作为服务的提供者,在各方面的优势比用户大的多,可能会出现支付机构滥用技术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建议借鉴美国《消费者信用保护法》“用户不必为被盗用的信用卡负任何责任”的规定,将技术风险带来的资金损失责任向支付机构倾斜,消除消费者的安全顾虑,清除协议中的“霸王”条款。
(三)明确举证责任
在手机支付中,支付应用界面越来越简单,但是普通用户对后台信息数据的处理、传输、保存不了解,同时用户手机中的电子数据不易保存,导致双方举证的难易程度也不一样,一旦出现问题,是由消费者举证,还是支付机构来举证?举证责任不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相关纠纷的解决。因此,为了顺利解决各种纠纷,必须从立法上明确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由于支付机构负责提供交易安全并保存有相关交易记录,因此建议在处理纠纷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支付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随着科技进步和金融服务的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很多规范在金融领域都难以适用,消费者在金融服务中权益无法通过这部法律得到解决。因此,应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各种新型支付工具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的划分、举证责任等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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