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
港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不可或缺、不容忽视的长远工作,加强港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重要。那么,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是什么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火灾预防
1、未经港口*消防监督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港区内搭建临时工棚和易燃建筑。
2、港口装卸、储存、运输、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
3、港区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违章用电。
4、进入港区仓库、货场、危险品作业现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戴火星消除装置和灭火器材。
5、进入港口装卸作业区或仓库、货场、油区、油库以及登轮作业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
6、港区内严禁燃放焰火、鞭炮、严禁在禁烟场所吸烟。
7、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危险的明火作业,港口*消防监督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
8、港口客运部门应增设专(兼)职危险品检查员,配备必须的安全检测仪器,对旅客携带和托运的行李进行检查,严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站、上船。
9、港口所属单位及驻港单位,应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补充更新,使之完好有效。
10、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铁路机车、车厢不准甩放在消防通道上。
11、专用消防车、船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除抢险救灾外,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
二、消防组织
1、沿海开放港口和内河重点港口应设立港口*消防队,负责对港口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区内的设施、物品发生火灾的扑救。
2、大型油库、危险品仓库、大型物资仓库以及地处偏远、规模较大的厂、站,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由单位防火负责人领导,并接受*消防监督机关的业务指导。
3、港口所属基层生产部门,应在编制内设立相应数量的专职或兼职防火员。防火员在单位防火负责人和管区派出所防火民警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日常防火安全工作。
4、港口各单位应加强群防群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由单位防火负责人领导,接受*消防监督机关的业务指导。
三、火灾扑救
1、任何人在港区内发现火警,都应立即向港口*消防队或当地*消防队准确地报警。
通讯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2、港口消防队接到报警后,消防车须在五分钟内到达起火现场;消防船应在五分钟内启航,以最快速度赶赴火场。其他车辆、船舶应为其让路。
3、船舶、水上设施发生火灾时,由海上安全指挥部或海上安全监督部门统一组织力量施救。火场的扑救工作,由港口*消防监督机关指挥,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服从调动。扑救船舶火灾时,应吸收船方人员参加,共同研究制定灭火方案,避免扩大损失。
4、扑救火灾时,港口*消防监督机关有权调用一切交通工具和抢救力量。
5、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服从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港口*交通管理、港务监督(港航监督)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及人员,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四、消防监督
1、港口*消防监督员执行消防监督任务,必须着制式警服,佩戴消防监督臂章,严格依法办事。
2、各港区派出所应设专职防火民警,负责辖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业务上接受*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五、奖励与惩罚
1、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的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港口*消防监督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2、对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的人员(包括外籍船员和人员),港口*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情节较严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3、消防监督员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港口*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撤消其监督员资格。
4、违反消防法规和本办法,情节严重,造成火灾、爆炸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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