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房产

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规定 暂行办法话你知

科普小知识 2023-10-28 20:01:45
...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样的规定,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提取?2007年*颁布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而随后又作了多番的修改。

东莞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规定 暂行办法话你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东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东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银行向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发放的专项政策性住房贷款。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由管理中心审核、决定,并委托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管理中心按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公积金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受托银行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并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第五条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仅限于本市地域内,且对该住房拥有所有权。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规定在本市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被封存住房公积金;(二)借款人属购房的,自筹资金须达到购房款的30%以上,与售房单位签订了购房合同或协议;(三)借款人属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住房必须具有合法证件并手续齐全;(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五)提供资产作抵押或有价证券(指债券、存款单等)质押;(六)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优先受理,已借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清前不予办理再申请贷款。每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等)到法定退休年龄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总额的2倍;(二)购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款的70%;(三)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当年购房贷款额的平均水平。第九条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第十条贷款利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建造、翻建、大修的批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文件;(二)借款人和有关家庭成员身份证、关系证明的证书;(三)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所在单位出具的有稳定收入的资信证明;(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借款人只计本人贷款额度,则不需提供家庭成员的证明材料。第十二条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审查合格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持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第十三条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并在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帐户。第十四条借款人申请的贷款由受托银行采用转帐方式,直接支付给售房单位;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贷金额,则由受托银行划入借款人提供的个人帐户内。

第五章贷款的归还

第十五条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还款方式,借款人每月在贷款合同规定日期前将应还本息存入个人还款帐户,由受托银行直接扣收。第十六条借款人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的,不计收提前还款部分提前期间的利息,按合同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受托银行应根据变更后的贷款期限、提前还款后的贷款余额计算出每月还款额,与借款人重新签订合同,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第十七条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上储存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不足时可以提取借款人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第十八条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偿还贷款的,应承担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抵押和质押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应当与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二十条抵押期内,抵押人负有维修、保养、保证房屋完好无损的责任,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将房产作为抵押的,在与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前,应办理房产保险,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借款人不得中断或撤消保险。如保险中断,受托银行应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抵押物保险单正本由受托银行保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一)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二)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三)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义务的。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出质人应当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办理质押的质物,其面值要达到贷款额与应付利息之和。质物可随贷款的归还,定期或不定期取出与归还贷款本息相等的部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由颁布之日起实行。

东莞市人民*

二000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