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异性陪侍
有偿异性陪侍,俗称“三陪”,陪唱、陪跳、陪喝酒,客人提供一定的小费。“有偿异性陪侍”和“嫖娼”是两个概念,前者属于违*纪,后者属于违法。
1、词语释义
从现实生活来看,娱乐场所有偿异性陪侍,目前仍有存在,也就是俗称所谓的“三陪”,陪唱、陪跳、陪喝酒,客人提供一定的小费。从法律角度来说,客人如果不是党政公务人员,从道德上可以谴责,但不属于违法行为;而一旦发生性交易,那么就是嫖娼,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八项规定之后,已经明确公职人员不能进行这样的娱乐活动,党员*必须严格遵守这样的规定。
2、相关新闻
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法院查处的6起法院干警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进行通报。其中,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法院三名干警接受宴请,餐后又应邀到当地某歌厅娱乐并接受了有偿异性陪侍受到处分。
浙江省纪委透露,此起典型案件在2014年10月份已作为违反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件通过媒体公布。
据查,2014年9月24日晚上,舟山市普陀区人大法工委主任高维跃,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赵智广,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保障中心主任张超洋,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施忠平等4人在舟山市普陀区某酒店接受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某某、浙江昌屹工程建设公司朱家尖分公司经理田某某的宴请。宴请结束后,高维跃等4人又接受郭某某、田某某的安排,到附近某歌厅进行唱歌、喝酒等娱乐活动,并接受有偿陪侍。宴请及娱乐活动共消费人民币7200元,由郭某某、田某某支付。
通报认为高维跃等4名党员*违规违纪接受宴请并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性质十分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一是从时间上说,*八项规定出台已近两年,高维跃等党员*仍然对纪律规定置若罔闻、熟视无睹,不收敛、不收手,是典型的顶风违纪。二是从身份上说,4人均为从事法律工作的党员*,本应带头遵守法律纪律,带头贯彻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却明知故犯、我行我素,影响恶劣。三是从性质上说,高维跃等人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关于严禁党员*参与“酒局”“牌局”等作风建设的相关规定,且赵智广等3人身为法院工作人员,接受律师安排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也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严重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
3、相关评论
别拿“有偿异性陪侍”当“遮羞布”(节选)
通报上称,普陀区法院三名干警餐费及娱乐消费共计7200元,如果只是吃,三五个人顶多二三千元,剩下的四五千元可就大有名堂了,再加上三人都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这就不是简单接受吃请能解释的了,所有信息综合起来,“有偿异性陪侍”对于这三名干警基本上就等于“嫖娼”。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不直接通报三人嫖娼呢?笔者以为主要是嫖娼太不好听了。法院干警去嫖娼,明显属于知法犯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爆出这样的事情,免不了会影响政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将“嫖娼”换成“有偿异性陪侍”,一来可以把事情说清楚,二来可以让群众看不明白,这么好的“遮羞布”,真是太合适、太完美了。
想想去年中纪委通报张秀萍、杨晓波等典型案例时,那一口一个“通奸”的,既让群众看得明白,觉得痛快,也让广大党员*受到了一次思想上的警示教育。如果将“通奸”换成“自愿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行为”,像老太婆裹脚一样又长又臭,就不可能达到震撼人心的效果。
事实上,使用“有偿异性陪侍”一词并没有错,它体现了最高法的用词的严谨和规范,但通报是面向社会的,是要给广大人民群众看的,只有能让群众理解得到意思、看的清楚丑恶的通报才是好通报、才会有好效果。建议高法再次通报此类案件的时候,别再遮遮掩掩,别再使用那些文绉绉的专有名词了,直接用群众的语言说——“XXX嫖娼”。
(作者:秦百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