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时期社会保障管理*探微
南京国民*时期社会保障管理*探微
社会保障要获得良好效果,必须依靠完善的社会保障管理*的建立。按照现代社会保障理念,社会保障管理主要通过制度、法律和行政三种手段来实现。主要内容有设置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分配和管理社会保障经费。本文拟就对南京国民*在建立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方面所作的努力进行了研究,以期更加深入地了解当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状况。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成立后,*从*到地方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行政组织系统来管理社会救济事业。
从*层面看,设立了内政部和实业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障工作。1928年《国民*内政部组织法》颁布,规定内政部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类民政事务,其中赈济与慈善事业是内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内政部各司分科规则》则更加具体地规定由民政司第4科负责贫民救济、游民教化、灾荒赈济、残疾老幼者救济、慈善团体管理等事项。除内政部外,设立实业部负责处理有关劳工的各种问题和事务。国家规定实业部劳工司负责劳工工作和生活、工会团体、工人失业及伤害救济、劳动保险、劳资纠纷等问题的处理。
从地方层面看,各省市建立社会局负责地方上的社会保障工作。南京作为国民*首都,是地方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机构的城市。1928年1月南京市成立社会调查处,后改为社会处,1929年更名为社会局,正式成为近代南京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的主要地方机构。社会局分设三科,负责全市社会行政事务,包括户口与农工商状况的调查、失业登记与救济、兴办平民工厂、开办救济院、贫民贷款所、游民习艺所等等。WWW.11665.CoM南京市*高度重视社会局工作,在官员选拔上注重选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让受过良好教育的专家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显示了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在推动社会经济教育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除*举办的社会管理机构外,民国时期还有众多民间的社会慈善组织。这些慈善团体大多由传统的社会救济机构演变而来,在赈济救灾、收留鳏寡孤独、收容妇女和弃婴、教化民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补充了*救济的不足。
社会保障立法的主要内容
国家法律是确保国家有效实行社会行政的基础。1928年立法院成立后,国民*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社会保障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
1928年南京国民*颁布了《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规定地方*必须依照法律建立救济院,用于照料孤寡老人、孤儿和残疾人员等。这是南京国民*颁布的第一部社会救济法规。在传统社会,对于贫民和老弱病残的社会救济属于地方慈善团体的个体行为。国民*此次颁布的法律将社会救济纳入国家管理*中,使社会救济由过去的民间行为转变为*行为,有力增强了社会救济的力度、深度和广度,可以说是南京国民*时期社会保障的显著进步。
由于民国时期灾荒频繁发生,国民*出台了很多有关赈济方面的法规。比如,在组织方面有《赈务会组织法》、《赈务委员会制定各省赈务会组织章程》,对于*、省赈务会组织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促进赈济工作的开展,国民*于1928年颁布了《赈款给奖章程》,对捐款者实行有效奖励;同时,颁布了《办赈人员惩罚条例》,对挪用、卷逃赈款者依照刑法加重处罚。建立仓储以应付灾荒是传统社会的主要社会救济内容。南京国民*出台《各地方仓储管理规划》,对仓储的建立和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加大了国家对地方仓储的管理力度,使传统的仓储制度逐步适应现代化国家发展的需要。
如何救济失业,保证社会稳定是国民*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1931年实业部制定《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和《县市设立民生工厂办法》,鼓励各城市、县里通过设立职业介绍所与民生工厂来救济失业,为实施失业救济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还具体规定了办理成绩卓著者或废弛者的奖惩办法,充分调动了地方办理的积极性。
民国时期,民间慈善团体发展迅速。1929年国民*先后颁布了《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机构规则》、《监督慈善团体法》和《监督慈善团体法实施细则》等,对慈善团体的建立、经费使用、慈善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国民*通过加强对民间慈善团体的监督与管理,逐渐将由民间举办的慈善事业纳入*的管理*中。
南京国民*时期,国家经济进一步发展,劳工*不断壮大,国家对劳工享有的各种福利越来越重视,1929年颁布《工会法》,规定工会应设置职业介绍所、图书馆和书报社等福利设施。1932年国民*又颁布《工厂法》,规定工厂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工人享受教育和住宅的福利。为保证工人更好地获得受教育的福利,实业部与教育部共同颁布了《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规定各厂矿、公司必须设立劳工学校,加强对工人技术和文化知识的教育,没有设立学校的将予以处罚。实业和教育两部还联论文联盟合成立了劳工教育设计委员会,督促工厂和公司举办劳工教育,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为改善劳工的住宅条件,实业部拟定《劳工新村实施办法大纲》,在各城市修建劳工住宅并配置各种福利设施。
社会优抚制度是国家对因公牺牲和受伤人员及其家属的照顾与抚慰。针对辛亥革命和北伐革命造成了大量阵亡将士的遗孤,国民*1929年在南京中山陵附近创办了“国民革命遗族学校”,收容阵亡将士的后代。学校设立幼儿部、小学部和中学部,让这些先烈的遗孤得到生活上的照顾和良好的教育。1934年国民*颁布《陆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作为优抚制度的重要法规。条例规定,对因作战阵亡者、因公病故者、受伤者等不同情况,按照军衔高低,给予相应的抚恤金作为补偿。当时原第四军廿六师七十七团中校参谋长张淼五在战役中受伤,本人每年可从南京市*领取抚恤金大洋四百元。
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社会保障事业的正常开展,必须有充足的经费作保障。因此,随着社会管理的逐步规范,南京国民*将救济经费开始纳入法制管理中。1930年,国民*颁布了中国第一部《救灾准备金法》,明确规定,“国民*每年应由经济预算收入总额内支出1%为*救灾准备金,省*每年应由经济预算收入总额内支出2%为省救灾准备金”。这在法律中明确了筹集救济经费是*和地方*应有的责任,是*收支预算的论文联盟重要内容。对于救济资金如何管理,国家也做了具体规定,即在*和地方设立两级保管委员会负责管理这笔资金。救灾准备金的任何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向监督机关呈报。1935年颁布的《实施救灾准备金暂行办法》和《救灾准备金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救灾经费的使用和保管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救济经费在数量上得到*的有力支持,在使用上避免了私人的挪用和滥用,为社会救济事业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国家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救灾经费纳入*管理,表明了社会保障事业不再是*的临时救济行为,而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和长期实施的内容。社会保障经费的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保证了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使经费筹集和使用呈现制度化、常态化,这是社会进程现代化的表现。
结语
南京国民*时期,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从设置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来看,无论是在*还是地方一级,国民*时期建立起了一套专门的行政机构,主要职能包括了社会问题的各个方面,凡是与民众生活有关的内容,均为*统一筹划。从社会保障立法内容看,包含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与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内涵基本一致。社会保障的形式也渐趋多样化,不仅限于财物、金钱的资助,还有医药救济、教育救济、职业救济等方式。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大大扩展,不仅包括传统社会的灾民、难民、鳏寡孤独残疾人,还包含不幸妇女、失业工人、工商业者等,受益者扩大到全体劳动者。颁布的社会保障以及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社会保障的内容、设施、程序、经费等各方面,作为*、地方及社会团体实施推行社会保障事业的依据,保证了社会保障事业的有序和顺利进行。特别是通过《救灾准备金法》而建立起来的救灾准备金制度更是一项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举措,表明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开始脱离传统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逐渐向常规化、制度化,法制化嬗变。
南京国民*时期建立起的社会保障管理*,一方面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国家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这无疑是社会发展的巨大进步,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现代化的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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