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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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2 17: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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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汇发[2002]1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为进一步改进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级机构规范进口付汇核销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对现行有关进口付汇核销业务管理方面的这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梳理和整合,制定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转发所辖机构。各*在执行中如遇《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并将所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映。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2002年11月14日附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目录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20)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20)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21)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22)五、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备案管理(23)六、*工程使用物资付汇备案管理(23)七、不在名录企业进口付汇备案管理(24)八、真实性审核付汇备案管理(25一26)九、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26)十、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27)十一、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付汇核销管理(28)十二、深加工结转项下付汇核销管理(29一30)十三、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理(30)十四、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31)十五、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32)十六、转口贸易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32)十七、*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封三)十八、异地付汇核销管理(封三)一、“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简称“名录”)管理项目“名录”管理主要法规依据1、《*外汇管理条例》;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审核材料中资企业: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资格证书;2、工商营业执照;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外资企业:1、外经部门颁发的进口单位批准证书;2、工商营业执照;3、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4、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审核原则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企业,不能登记进入“名录”,其进口付汇需逐笔备案。注意事项1、所需材料应提交原件并留存复印件;2、企业变更名称后,需继续清理旧名称项下的进口付汇核销业务。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管理项目“黑名单”管理主要法规依据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审核材料经外汇局核实的进口单位违规材料。审核原则进口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1、向外汇局或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丢失有关核销单证的;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其它规定的。注意事项1、“黑名单”经核实后公布;2、“黑名单”有效期最低为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三、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项目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主要法规依据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6、《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5条的通知》。审核材料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2、进口合同;3、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4、经银行核对蜜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审核原则、同一合同项下,累计超过合同总额15%(含15%)且超过等值10万(含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须办理备案;2、未超过等值3万美元(不含)的预付货款,无须提供外方银行开立的、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3、备案表上须标注备案类别。注意事项1、《进口付汇备案表》付汇后不能补办;2、备案表有效期为一个月;3、一份《进口付汇备案表》只能办理一次付汇手续(可分批装运信用证项下除外)。四、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项目异地付汇的备案主要法规依据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3、《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4、《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5、《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6、《关于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7、《关于“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软件升级和调整有关做法的通知》;8、《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八条、第十一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三条的通知》;9、《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第十三条和〈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五条的通知》;10、《关于航空公司对外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11、《关于货到汇款项下持1998年9月1日以前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购、付汇需要外汇局备案的通知》;12、《关于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分类进行售付汇、核销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审核材料审核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审核相应的材料:1、利用付汇地银行的项目贷款:(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2)项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2、在付汇地设立了分支机构;(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3、在付汇地银行开立经常项目现汇帐户:(1)进口合同及委托代理协议;(2)异地的现汇帐户使用证;在上述三种情况下,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还应审核下列材料:(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2)托收:托收通知书;(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经银行核对密押或印鉴的外方银行开立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4)货到汇款:须审核商业发票、提单、海关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及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