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船厂诉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确认无船舶买卖合同关系
「案情」原告:山东省**船厂被告: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SCHOELLERHOLDINGSLIMITED)1996年4月6日原告作为买方与湖北省**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MECHBV9602的船舶收购合同,合同标的涉及CZ004、CZ005、CZ006、CZ007等6艘船舶。该合同的最后一页由买卖双方签字确认,合同的每一页由原告方代表闫*池和**机械公司代表韩*欧分别以简写“闫”字和“韩”字签字确认。在此之前,1995年12月22日,韩*欧曾与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塞浦路斯)签订关于CZ006、CZ007船舶的CMECHB9605、CMECHB9606号两份船舶购买合同。两份合同均载明:当事方为**机械公司(卖方)、**船厂(建造方,亦与前者为联合卖方)、SCHOELLER控股有限公司(买方);当事方同意依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由建造方建造,卖方出售且交付给买方,买方购买、支付价款、接受和提取合同定义的一艘船舶。合同第12条“适用法律及管辖”规定:“对于建造方/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争议,依照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规则在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律。”该合同由韩*欧代表卖方签署,原告方在合同上无签字或者盖章。1999年7月30日,原告、被告和**机械设备公司签署CZ006船舶交接议定书(PROTOCOLOFDELIVERYANDACCEPTANCE)。该议定书载明:被告为买方、**机械设备公司为卖方、原告为建造方;CMECHB9605号合同系前述买方和卖方之间于1999年12月22日签署。此议定书由张*海代表原告方签字确认。2000年11月21日,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司商务庭核准了被告委托的**黑尔。泰-勒。迪克森律师事务所(HILLTAYLORDICKINSON)以原告为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2000年11月27日,该律师事务所(HILLTAYLORDICKINSON)律师RUSSELLST.JOHNGARDNER根据2000年11月21日英国高等法院王座司商务庭作出的命令,以被告为申请人、**机械公司和原告为被申请人,向该法院提交了“仲裁索赔表格”(ARBITRATIONCLAIMFORM),申请该法院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决定申请人于被申请人之间因1999年12月22日签订的CMECHB9605、CMECHB9606号合同产生的争议,并称根据该两份合同,被申请人同意建造并向申请人出售船体编号分别为CZ006、CZ007的两艘船舶。该法庭并于2000年11月30日认可了被告律师准备的“仲裁索赔表格”(ARBITRATIONCLAIMFORM)。被告在其“仲裁索赔表格”中认为,依据其在1995年12月22日与湖北省**设备进出口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CMECHB9605、CMECHB9606,船舶建造编号分别为CZ006、CZ007两份船舶购买合同,其有权基于上述两艘船舶的缺陷对原告提起仲裁。原告以其根本不知原告、湖北省**设备进出口公司与被告之间何时签订了两份编号为CMECHB9605、CMECHB9606船舶购买合同,也不知道该两份合同中将原告列为共同卖方,原告也从未委托或答应过湖北省**设备进出口公司以原告的名义再签订其他船舶买卖协议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买卖合同关系确认之诉。并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针对合同争议,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故中国法院具有当然管辖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编号为CMECHB9605、CMECHB9606船舶购买合同的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仲裁协议,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状,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审判」青岛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涉外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原告起诉后被告未依法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本案涉及的建造号码为CZ006和CZ007的船舶建造地为中国威海,合同履行地在中国境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国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由于本案发生在*青岛海事法院辖域,因此应由本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