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物品虽经公证不尽义务仍可索回
年近80高龄的许老太太早年丧夫,一生未能生育子女,近年来生活上基本不能自理;今年春节后,她的外甥女“主动”上门照顾许老太太的生活起居。在两人生活一段时间后,许老太太发现外甥女十分勤快,对她也照顾得十分周到,不仅使许老太太一日三餐茶饭无忧,而且经常为她擦洗按摩,使许老太太备受感动。于是,许老太太就把外甥女留了下来,有意与她长期生活,还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由外甥女长期照顾许老太太的饮食起居直至终年,许老太太则把价值3万元的钻戒和项链赠给外甥女,且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
岂料,许老太太把钻戒和项链交给外甥女不久,外甥女对许老太太的态度就一反常态,不仅不如往日的殷勤,而且对许老太太一日三餐的茶饭也不闻不问,视若旁人。原来,外甥女对许老太太的财产早有所闻,现在得到财产后就想溜之大吉。许老太太见情况不好,就要求外甥女归还所赠物品,外甥女则以钻戒和项链已交付,并经公证已是自己的财产为由拒不归还。许老太太无奈,只好全权委托律师把外甥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外甥女归还所赠物品。
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虽经公证,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的钻戒和项链。
本案所涉的赠与合同实际上是一个附义务或者说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财产的作用和目的等提出要求,受赠人如果接受赠与和所附的义务,赠与就成为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所附义务的一种双务契约行为。受赠人如果接受赠与财产后不履行赠与人所提出的义务,赠与人则可以撤销赠与,并可要求受赠人返还所赠与的财产。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
本案许老太太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法规第(二)、(三)两项的规定。因此,尽管该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但由于受赠人未履行合同所附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赠与人仍然可以撤销赠与,并索回所赠物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有些老人考虑自己年事已高,往往会把自己的物品赠给亲朋好友,但出手时千万要慎重。如果发现上当受骗,本案例可供参考。但要记住,赠与人的撤销权是有时限的,即必须在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超过撤销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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