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合同裁决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产生争议。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依照《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共同指定了一名仲裁员,并请求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案件,并由仲裁庭做出裁决。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X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Y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于2008年4月23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2008年7月7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上述和解协议项下的和解协议争议案。本案案件编号为XXX。
本案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委员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鉴于双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书》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如下:“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并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组成独任仲裁庭,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内容做出仲裁裁决。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仲裁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故本案还适用双方当事人仲裁条款的相关规定。
2008年7月30日,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寄送了本案仲裁通知及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同时向被申请人附寄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收到了上述文件。
2008年8月11日,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双方达成的指定仲裁员协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选定XX先生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于2008年8月25日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经审阅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并商秘书局后决定于2008年9月17日开庭。
仲裁庭于2008年9月17日如期在北京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委派仲裁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庭审,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回答了仲裁庭的提问,并出示了证据原件,进行了质证。申请人当庭提交了“XXX号和解协议争议案和解协议书修改协议”等文件,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当庭向被申请人和仲裁庭转交了该材料。庭审结束时,双方代理人均明确表示不再提交任何材料。
本案全部仲裁文件均已有效送达双方当事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上述《和解协议书》及“XXX号和解协议争议案和解协议书修改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
现将仲裁申请、答辩、仲裁和解协议、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内容分述如下:
一、 仲裁申请及答辩
申请人称:
2008年1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YY号购货合同,约定申请人以单价3100美元/吨的价格向被申请人购买97.92吨二乙醇胺,合同约定于2008年2月中上旬交货。
此后,申请人多次催询船期,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提供船期。鉴于被申请人已经无法按期履约,迫于申请人客户要求交货的压力,申请人不得不另行购买第三方货物用以向客户交付。由此产生如下损失:
原合同约定购货价格:3100美元/吨
现购货价格:3600美元/吨
价格损失:500美元/吨
申请人用以替代被申请人货物的实际数量为91.2吨,因此申请人的损失为500美元/吨×91.2吨=45,600美元。
被申请人未能根据合同约定交货导致申请人损失,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友好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偿付申请人损失合计45,600美元。故申请人依据该和解协议特申请向仲裁委员会按该和解协议进行仲裁。
申请人请求裁决:
被申请人赔偿由于被申请人违约而产生的损失合计45,600美元。
被申请人于落款为2008年8月5日的函件及庭审中表示:
被申请人确认与申请人就合同号YY项下所发生事实一事。
被申请人已经与申请人就合同号YY因被申请人原因未能按期履约而达成的和解协议一事,该和解协议书已由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的仲裁申请书中随附。
被申请人明确,被申请人将完全同意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就合同号YY项下被申请人违约赔偿一事所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中之全部条款。
被申请人在开庭审理中亦确认了申请人提供的“XXX号和解协议争议案和解协议书修改协议”等文件的真实性,同意仲裁庭根据2008年4月23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及“XXX号和解协议争议案和解协议书修改协议”作出裁决书。
二、和解协议内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4月23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全文如下:
“和 解 协 议 书
A G R E E M E N T
甲方:X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仲裁庭注)
乙方:Y公司 (即本案被申请人—仲裁庭注)
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购货合同(合同号XXX)违约赔偿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和解协议书。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and voluntary participation, Party A and Party B through friendly consultations, reach to agreement on the compensation issue for the breach of purchasing contract (Contact No.:XXX) committed by Part B, and sign this settlement agreement.
1、乙方确认应按照双方于2008年1月4日签署的购货合同(合同号XXX)的约定以3100美元/吨的价格向甲方交付97.92吨二乙醇胺,但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
Party B has confirmed that Party B should have delivered 97.92 ton of Diethanolamine (DEA) with the price USD 3100 per ton according to the purchasing contract (Contact No.:XXX) signed by both part in January 4th, 2008. But Party B failed to deliver the cargo within the certain time.
2、乙方确认甲方已向第三方以3600美元/吨的价格购买了91.2吨二乙醇胺,用于保证向客户交付,同时产生违约损失合计45,600美元。
Party B has confirmed that Party A had purchased 91.2 ton of Diethanolamine (DEA) with the price USD 3600 per ton from a third part, in order to guarantee the proper delivery to customer, which meanwhile caused the breach damage USD 45,600.
3、乙方同意向甲方赔偿合同违约损失合计45,600美元,乙方应当将款项在2008年7月底之前交付甲方。
Party B agrees to compensate Party A the amount of breach damage USD 45,600. Party B should pay this amount to Party A no later than end July,2008.
4、涉及仲裁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并预交。
All arbitration fees will be borne by Party B and be paid in advance.
5、本协议书由甲乙双方单位加盖公章,并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组成独任仲裁庭,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内容做出仲裁裁决。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仲裁规则其他条款的限制。
The agreement is sealed by both parties, and resorts to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to form the sole arbitration tribunal according to the Article 40 of the arbitration regulation. Both parties mutually designate a sole arbitrator to form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 to hear and decide according to the proper procedures accredited by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 The actually procedures and time limit are not subject to the arbitration regulation and other articles.
甲方签字 Signature (Party A) (公司盖章)
日期 Date:
乙方签字 Signature (Party B): (公司盖章)
日期 Date:”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8月29日签订的《和解协议书修改协议》全文如下:
“XXX和解协议争议案
和解协议书修改协议
甲方:X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仲裁庭注)
乙方:Y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仲裁庭注)
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购货合同(合同号XXX)违约赔偿一事中和解协议书第三款付款时间一项达成一致修改意见:
和解协议书第三款修改为:
‘乙方同意向甲方赔偿合同违约损失合计45,600美元,乙方应当将款项在2008年10月底之前交付甲方。’
甲方:X公司
2008年8月29日(公司盖章)
乙方:Y公司
2008年8月29日(公司盖章)”
三、仲裁庭意见
仲裁庭经过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限制”。
上述《和解协议书》及《和解协议书修改协议》是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本仲裁委员会之外达成的,其内容均属于双方依法有权*处分的民事权利义务,双方自愿签订该《和解协议书》及《和解协议书修改协议》,仲裁庭认为,《和解协议书》及《和解协议书修改协议》合法有效,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并根据仲裁规则的上述规定,仲裁庭可以按照上述《和解协议书》及《和解协议书修改协议》的内容作出本案裁决书。
3、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上述《和解协议书》中的约定,本案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裁 决
现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和上述《和解协议书》及《和解协议书修改协议》的内容,作出如下裁决:
1、被申请人应于2008年10月31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违约损失45,600美元。
2、申请人垫付的本案仲裁费3,025美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此款已与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预缴的等额款项相冲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3,025美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购货合同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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