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黎日佳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盈邦机器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诉前禁令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三诉前禁字第12号
申请人黎日佳,男,汉族,1957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大罗村北街村民小组,身份证号440623570606311.
委托代理人冯靖,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华强,男,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362101197802110613,住所地江西省南康市蓉江镇苏步东街56号,系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盈邦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杏头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东昭。
委托代理人付小承,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延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黎日佳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盈邦机器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专利号ZL02238837.0)诉前禁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黎日佳于 200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请求本院责令被申请人佛山市盈邦机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专利权(专利号 ZL02238837.0)的行为。申请人黎日佳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黎日佳没有向本院提供担保,该申请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黎日佳提出的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申请人黎日佳负担。
审 判 长 梁 冬
代理审判员 赵 明
代理审判员 邱程辉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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