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时康、陈德顺爆炸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20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时康,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初中文化,经商,住广东省珠海市三灶管理区泰宝新村13栋401.因涉嫌犯爆炸罪于1999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高峰,广东诚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德顺,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大足县三驱镇跃龙村五组。因涉嫌犯爆炸罪于1999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侯衍涛,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廖和明,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大足县三驱镇玉金村一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1999年9月21日被逮捕,后因本案被羁押。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时康犯爆炸罪、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陈德顺犯爆炸罪,被告人廖和明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及附带民事原告人徐绍陆、熊昌玉、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曾秀华、李玉珍、陈德欢、陈德迎、陈春燕、李弟眉、吴秀英、杨爱兰、李德城等人要求赔偿一案,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0)珠中法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黎时康、陈德顺对刑事部分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7年?被告人黎时康怀疑其将性病传染给了三个儿子?遂多次带其儿子到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广州市南方医疗门诊部等医院就诊?但久治不愈。黎时康认为是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医生吴铁强、徐刚及广州市南方医疗门诊部医生罗发东不负责任误诊所致?于是决定给这些医生送炸弹进行报复。1998年底到1999年上半年间?黎时康为制作炸弹?以人民币1600元先后向被告人廖和明购买了硝铵炸药八十支、瞬发电雷管二十支。
1999年2月16日中午?被告人黎时康雇请一名三轮车夫将一枚伪装成“荔枝盒”的自制炸弹连同一瓶“全兴大曲”酒、一封标明“徐刚亲自收”的信?以送礼的方式送到徐刚在成都的住处人民南路三段十九号十二幢二单元四号。2月18日凌晨3时许?徐刚的哥哥徐斌在家中开启该“荔枝盒”时发生爆炸?造成一人死亡?房屋和屋内设施严重毁损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斌系全身爆炸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1999年9月中旬?被告人黎时康在其住处珠海市三灶泰宝新村13栋401房?将要送炸弹报复医生的事告诉被告人陈德顺?并要求陈为其送炸弹?陈表示同意,二人随后制作了一枚外包装为“五粮液酒盒”的拉发式炸弹。9月27日?黎时康指使陈德顺以送礼的方式将上述炸弹连同水果送到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交给吴铁强。10月24日晚上6时许?吴铁强携带上述“五粮液酒盒”与朋友到珠海市香洲五月花餐厅吃饭?当餐厅服务员彭晓会开启酒盒时发生爆炸?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二人重伤、二人轻伤、十人轻微伤及该餐厅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1999年9月28日、10月3日?被告人黎时康、陈德顺先后从珠海乘车到广州入住惠民旅店206号房。10月4日,二人自制了一枚外包装为“蛇鞭酒盒” 的拉发式炸弹。10月6日上午?黎时康、陈德顺携带上述炸弹到广州市南方医疗门诊部?由陈德顺以送礼的方式将“蛇鞭酒盒”连同水果送给该门诊部的罗发东医生,由于罗不在,便委托该门诊部医生陈祖权转交。中午12时许?当陈祖权打开“蛇鞭酒盒”时发生爆炸?造成三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该门诊部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提取的书证、物证及作案工具等为证,被告人黎时康、陈德顺、廖和明亦供认在案。
原判认为,被告人黎时康、陈德顺的行为已构成爆炸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廖和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绍陆、熊昌玉要求被告人陈德顺、廖和明赔偿经济损失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秀华、李玉珍、陈德欢、陈德迎、陈春燕、李弟眉、吴秀英、杨爱兰、李德城要求被告人廖和明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不予支持。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黎时康、陈德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廖和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黎时康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绍陆、熊昌玉经济损失人民币96692.7元;被告人黎时康、陈德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珠海经济特区五月花饮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23458.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秀华、李玉珍、陈德欢、陈德迎、陈春燕经济损失18864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弟眉、吴秀英、杨爱兰、李德城经济损失人民币206540元;被告人黎时康、陈德顺对共同赔偿的数额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廖和明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上诉人黎时康上诉提出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其爆炸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医生,而是为了引起国家的注意,要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黎时康对爆炸造成的严重后果并无预见,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罚。另其辩护人还提出一审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项目及数额有误。上诉人陈德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陈德顺并不知道黎时康所制做的炸弹是否可以爆炸及爆炸的威力;系被黎时康蒙骗而犯罪,是从犯;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5年,上诉人黎时康外出做生意时染上性病并传染给其妻子,后二人多次到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等处治疗?但一直未治愈。1997年?黎时康怀疑其将性病传染给了三个儿子?遂多次带其儿子到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广州市南方医疗门诊部等医院就诊?但久治不愈。黎时康认为是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医生吴铁强、徐刚及广州市南方医疗门诊部医生罗发东不负责任误诊所致?于是决定给这些医生送炸弹进行报复。为制做炸弹,黎时康于1998年下半年向上诉人陈德顺提出要一些炸药和雷管,陈德顺便找到原审被告人廖和明,称要炸鱼及建房要用炸药炸地基,需要一些炸药和雷管。后廖和明通过杨球立找到李世群(均另案处理),李世群又通过其开煤矿的亲戚找来硝铵炸药20支、瞬发电雷管10支。随后廖和明传呼陈德顺,二人一起将上述爆炸物送到成都黎时康的家中,黎时康付款600元。
为顺利实施犯罪,上诉人黎时康曾在其老家成都市锦江区青龙乡双水碾村田边试爆过一枚制作的炸弹。1999年春节前?黎时康在成都其住处用1支雷管、5支炸药、方形电池、空罐头瓶、纸制荔枝盒等物?自制成一枚外包装为“荔枝盒”的拉发式炸弹,准备送至徐刚在成都的家中进行报复。黎时康先打电话至徐刚家中(徐刚曾介绍黎时康到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看病,并将其在成都的家庭电话告诉了黎时康),问清了徐的家庭住址及徐刚会返回成都过春节等情况。1999年2月16日(春节)中午?黎时康雇请一名三轮车夫将上述炸弹连同一瓶“全兴大曲”酒、一封标明“徐刚亲自收”的信?以送礼的方式送到徐刚在成都的家人民南路三段十九号十二幢二单元四号。2月18日凌晨3时许?徐刚的哥哥徐斌在家中开启该“荔枝盒”时发生爆炸?造成一人死亡?房屋和屋内设施严重毁损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徐斌系全身爆炸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袁行芬陈述证实1999年2月16日下午,值班室门卫给其家送来一袋东西,18日凌晨,其与丈夫徐斌从外面回到家,徐斌打开袋子里的荔枝盒时发生爆炸,徐斌被炸伤并于凌晨4时死亡;被害人徐刚证实1997年下半年,有一四川口音的男子多次带小孩到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找吴铁强医生看病,并与吴发生争执,其也给该男子作了很多解释,但他不相信,后徐刚介绍该男子到四川华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作检查,并将自己在成都的家庭电话告诉了该男子;徐刚通过辨认相片证实该男子就是黎时康;证人熊昌玉(徐刚的母亲)证言证实1998年12月中旬的一天,有一男子自称是徐刚的同事,询问其家的地址,其告诉了对方。这与黎时康的供述相一致;证人胡红英、卓碧荣二人(被害人所在家属院门卫)证言证实1999年2月16日,有一男子将一袋东西和一封信交给胡红英让其转交给12幢2单元4号家人,当天下午,卓碧荣将该袋东西和信送到徐绍陆家交给了袁行芬,胡红英还证实其看到袋子里装的是一个水果盒和一瓶酒;证人杨求高、李世群、胡世明等人证言证实1998年下半年至1999年上半年,杨求高应廖和明的要求,通过李世群由胡世明从一煤矿拿了雷管约20支、炸药4包由李世群运煤时交给廖和明;证人黎时光(黎时康之弟)证言证实1999年12月1日,其得知大哥黎时康被*机关带走后,即到黎时康在四川省中药材公司仓库的宿舍查看,在床底下发现几包雷管和炸药,即用两个纸箱装起来寄存到成都市火车北站小件寄存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爆炸现场位于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19号(华西医科大学教授楼)12幢2单元4号,并从地面残物中提取到绿色、灰色铝芯线二节及铜丝裸线七节、电池残片一块等物;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徐斌的死因是全身爆炸伤造成创伤性休克死亡;刑事科学鉴定结论证实该爆炸现场提取的粉尘中含有硝酸铵和TNT成份;从黎时康在成都的住处四川省中药材公司仓库宿舍内搜出的用于制做炸弹的电烙铁一把、焊锡膏一盒、电钱一捆、输液管两根、小灯泡两个等在案为证;有*机关根据黎时光的交代从成都火车北站小件寄存处提取的硝铵炸药52支、雷管12支在案为证,其数量与黎时康的供述相吻合;上诉人黎时康对上述实施爆炸的犯罪事实,上诉人陈德顺、原审被告人廖和明上述对帮助黎时康获得炸药、雷管的犯罪事实均供述在案,所述情节相一致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1999年3、4月份,上诉人黎时康为继续实施爆炸犯罪,直接找到原审被告人廖和明(其二人此前即认识),要其帮忙找一些炸药。廖和明即再次通过李世群找来炸药20支,黎时康付款400元。随后,黎时康乘火车将3支雷管、7支炸药带到珠海,藏在其在三灶的家中。同年6月,黎时康再次找到廖和明,要其帮忙再找一些炸药和雷管。廖和明又通过李世群找来炸药40支、雷管10支,送到成都交给黎时康,黎时康付款600元。同年9月,黎时康将3支雷管、12支炸药混在中草药中以特快专递寄致珠海。
1999年7月下旬,上诉人陈德顺找到上诉人黎时康,问其何时回珠海,称自己想到珠海找工作,黎时康即让陈德顺一人先到珠海找他的朋友郑惠丰帮忙,并让陈德顺住在自己在三灶的家中。9月20日左右?黎时康亦返回珠海,将自己特快专递寄来的包裹取出。黎时康在其家中将要送炸弹报复医生的事告诉陈德顺?并称自己认识那些医生,要求陈德顺为其送炸弹?陈表示同意。于是?黎时康、陈德顺用5支炸药、2支雷管、方形电池、空咖啡瓶?制作出一枚外包装为“五粮液酒盒” 的拉发式炸弹。为让陈德顺认准将要报复的医生吴铁强?黎时康指使陈先后两次用假名字到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找吴铁强看病。9月27日?黎时康指使陈德顺以送礼的方式将上述炸弹连同水果送到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交给吴铁强。
10月24日晚上6时许?吴铁强携带上述“五粮液酒盒”与朋友到珠海市香洲五月花餐厅吃饭?当餐厅服务员彭晓会开启酒盒时发生爆炸?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二人重伤、二人轻伤、十人轻微伤及该餐厅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吴铁强陈述证实给黎时康小孩看病时曾与黎时康发生争执的情况,与徐刚所述一致,并通过照片辨认出了黎时康;吴铁强还证实1999年9月的一天上午,一个到其处看前列腺炎的男子给其送了一瓶盒装“五粮液”酒和一些水果,同年10月24日晚,其从家中提着这瓶酒到“五月花”餐厅“福特”房与章军等人吃饭,当第一道菜上来后即发生爆炸,六人均受伤;被害人章军、万仪卫、袁淳、钟立志等5人陈述证实1999年10月24日晚6时30分许与吴铁强在“五月花”餐厅“福特”房吃饭时发生爆炸,房间隔墙被炸塌,6人均受伤,万仪卫、钟立志还证实当晚吴铁强自带了一瓶盒装“五粮液”酒。被害人龚念、李萍、王章海、王杰锴等人陈述证实1999年10月24日晚6时30分许在“五月花”餐厅二楼楼梯旁一张餐台吃饭时,隔壁包房发生爆炸,5人受伤;证人苏四妹、赖亚凤(餐厅服务员)证言证实1999年10月24日晚,到该餐厅二楼“福特”房用餐的客人自带了一瓶“五粮液”酒,苏四妹还证实其将酒杯送给在该房间服务的彭晓会后,下到一楼时就发生了爆炸;证人郑惠丰证言证实陈德顺在1999年7月到三灶找过其帮忙联系工作,同年9月,黎时康也来了三灶,与陈德顺一起找过他;证人夏永书(黎时康前妻)证言证实黎时康1999年4月和9月来过珠海,住在三灶家中;证人郭云翔(三灶泰宝新村保安员)证言证实1999年 “中秋”节前(“中秋”节为9月24日),住在泰宝新村的一个叫黎时康的人到管理处领取过一个从四川邮寄来的特快专递包裹,并通过照片辨认确定来领包裹的人就是黎时康;证人李世群、胡世明等人证言证实黎时康购买炸药及雷管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爆炸现场珠海市“五月花”餐厅二楼“福特”包房被炸的情况,并从现场提取到电雷管塑料密封塞一个、电雷管脚线一段、雷管卡口箍两个、纸盒碎片、胶带纸碎片、电池碎片等物;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彭晓会系因爆炸致颅脑和双肺等多器官复合损伤死亡;龚硕皓因爆炸致双肺广泛出血引起急性呼吸衰竭死亡;被害人林建龙、李萍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万仪卫、钟立志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吴铁强、章军、阮惠娟、徐俊杰、王杰锴、王章海、张玉、谢玉云、袁淳、龚念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实珠海“五月花”餐厅爆炸现场和广州市南方医疗门诊部爆炸案现场提取到的电雷管密封塞上的电线、电池外壳碎片、黄色封口胶纸碎片在质地、属性等方面均属同类产品,种类同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实在珠海“五月花”餐厅爆炸的电雷管的规格、种类与从成都火车北站小件寄存处提取的12支雷管相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实从珠海市三灶泰宝新村13栋401室黎时康家中物品上用滤纸擦拭的样品中含有TNT成份;有从黎时康在珠海的住处三灶泰宝新村13栋401房内搜出的用于制做炸弹的电烙铁一把、焊丝两团、“五粮液”酒两瓶(一瓶无盒包装)等在案为证;有陈德顺于1999年9月23日以“陈山城”之名在珠海市慢性病防治站就诊的收费收据和处方各一张,这与黎时康、陈德顺的供述相一致;有黎时康于1999年9月从成都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将其购买的部分雷管和炸药寄往其三灶住处的包裹单一张及其签收该包裹的签收名单一张在案为证,经鉴定,该包裹单及签收单上签名均为黎时康所写;上诉人黎时康、陈德顺对上述爆炸的犯罪事实、原审被告人廖和明对上述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犯罪事实均供认在案,黎时康、陈德顺并通过相片辨认出吴铁强就是他们要报复的医生。
1999年9月28日?上诉人黎时康为报复广州市南方医疗门诊部的罗发东医生,即指使上诉人陈德顺先到广州。陈德顺到后以假名“陈云峰”入住惠民旅店203号房。10月3日?上诉人黎时康携带雷管、炸药和焊接好的方形电池从珠海到广州与陈德顺会合?两人入住惠民旅店206号房。10月4日?黎时康、陈德顺用上述物品和空酒瓶、酒盒自制成一枚外包装为“蛇鞭酒盒”的拉发式炸弹,准备报复罗发东。10月5日,黎时康、陈德顺到达该门诊部,但罗发东不在,黎时康即打罗的手机(黎时康找罗发东看病时得到罗的名片),谎称是罗的病人要来复诊,罗发东回答说次日上班。10月6日上午?黎时康、陈德顺携带上述炸弹再次到广州市南方医疗门诊部?黎时康先上楼,见罗发东仍不在,即让陈德顺将炸弹交给罗发东的同事转交给罗发东。陈德顺即上楼找到医生陈祖权,称是罗发东的病人,现病情好转,向罗表示感谢,要陈祖权将“蛇鞭酒盒”连同水果转交给罗发东。陈德顺随后与在楼下等候的黎时康一起逃离现场。
当天中午12时许? 当陈祖权打开“蛇鞭酒盒”时发生爆炸?造成其本人及谢满秀、李剑云三人当场死亡?杨初重伤,该门诊部重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祖权系因爆炸致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被害人谢满秀系因爆炸致肝脏多发性破裂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李剑云系因爆炸致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被害人杨初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上诉人黎时康所购买的炸药和雷管除部分用于制作炸弹外,剩余的五十二支硝铵炸药、十二支瞬发电雷管均藏于成都市锦江区双水碾村四川中药材公司仓库其住处。1999年12月1日晚,黎时康被*机关抓获后,其弟黎时光到上述地点,用纸箱将存放在该处的炸药和电雷管转移到成都市火车北站小件寄存处寄存,后被*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初陈述证实1999年10月6日中午,陈祖权说当天上午有一病人送来一瓶酒和一些水果,并将这袋东西提到了乙肝科,陈打开袋子拿出酒揭开盒盖说有两条线,其凑上去看到酒盒上有“蛇鞭酒”三字,盒盖上有一粒钮扣式电池,顺看电池引出一黄一红两条线,一直连到瓶底,其说了句会不会是炸弹,随后去给一位病人讲服药方法,病人刚离开就发生了爆炸,其当场被炸昏;证人罗发东证言证实广州市南方门诊部发生爆炸前一天,有一讲普通话的男子打电话问其何时上班,并说过一、两天要来找他看病,这与黎时康的供述相一致;有从黎时康在珠海的住处三灶泰宝新村13栋401房内搜出的用于制做炸弹的电烙铁一把、焊丝两团等在案为证;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广州市南方医疗门诊部被炸的情况;法医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陈祖权、李剑云系因爆炸致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谢满秀系因爆炸致肝脏多发性破裂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杨初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实广州市南方医疗门诊部爆炸案现场与珠海“五月花”餐厅爆炸现场提取到的电雷管密封塞上的电线、电池外壳碎片、黄色封口胶纸碎片在质地、属性等方面均属同类产品,种类同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实从惠民旅店206房提取的垃圾筐一个及桌子抽屉面板的擦拭滤纸均残留有TNT成份;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实广州市南方医疗门诊部爆炸现场提取的粉尘、死者陈祖权的衣服碎片和面部擦拭棉球中含有TNT成份及铵根离子、硝酸根离子;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陈祖权、李剑云、谢满秀身体伤口深部肌肉中均含有较多的玻璃微粒;上诉人黎时康、陈德顺对上述爆炸的犯罪事实供认在案,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综上所述,上诉人黎时康参与爆炸作案3次,致6人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10人轻微伤;上诉人陈德顺参与爆炸作案2次,致5人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10人轻微伤;原审被告人廖和明非法买卖爆炸物3次,共计炸药80支,约16公斤,雷管20支,得款1600元。
上述人黎时康作案时精神正常,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这有司法精神病鉴定为证;黎时康为报复而实施爆炸犯罪,这有其本人及同案上诉人陈德顺供述为证,现称只是为了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不能成立;其具有一定的爆破知识,且在实施犯罪前曾做过爆炸实验,称不能预见爆炸将会产生的严重后果显然与事实不符;黎时康并未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故其辩护人应仅对本案刑事部分进行辩护。上诉人陈德顺出于帮黎时康报复医生的目的而实施犯罪,称认为炸弹不会爆炸不符合情理;其在实施爆炸犯罪之前,即在帮黎时康向廖和明索要炸药和雷管时便知道这些炸药可以炸地基,且其又参与了黎时康制做炸弹的整个过程,称不知炸弹的威力不能成立;其系被黎时康纠合作案属实,但其对黎时康所要报复的目的、手段、对象一直有明确的认识,称被蒙骗而犯罪与事实不符;其能坦白交代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黎时康、陈德顺无视国家法律,为报复他人而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且造成六人死亡、三人重伤、二人轻伤、十人轻微伤以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爆炸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审被告人廖和明多次非法向黎时康出售雷管、炸药,数量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适用《*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不当,应予纠正。黎时康、陈德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要求从轻的理由,经查均据理不足,不予采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爆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黎时康、陈德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郑小明
代理审判员 王竹青
代理审判员 李宏建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黎时康、陈德顺爆炸上诉案
上一篇: 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报告
下一篇: 致客户的一封道歉信范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