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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某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科普小知识 2023-11-07 10: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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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某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并各位审判员:

受吴某委托并受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吴某诉黄山市某某联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某的一审代理人。现就法庭查明的事实,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供合议庭评议下判时参考。

在发表正式的代理意见之前,我要说明的一个情况就是提请法庭注意这么一个事实:本次诉讼其实是一个集体诉讼,是一些依靠体力和微薄财力从事小本生意的普通群众由于某某某公司管理不善导致本该属于他们的钱款被卷走而导致的民事诉讼。这些普通劳动者手中仅有某某某公司承包黄山洗涤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负责人吴某辉打给他们的欠条,可以肯定这些案件的原告没有一个是来诬告某某某公司的(由于吴某辉因职务侵占罪被刑事立案追讨却被被告某某某公司追加为第三人,使得本案拖延了大半年才得以开庭,这已经使这些原告权利兑现被大大延迟了)。如果他们不是有钱没有兑现,是不会一个一个来起诉某某某公司的。

本案法庭需要查明的就是两个方面的事实。第一,原告所持的欠条是否真实,是否发生在黄山洗涤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当中。第二个就是本案原告被拖欠的款项应该是某某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还是吴某辉个人,或者是两种负连带关系。

第一,本代理人认为原告手中的欠条真实有效,发生在黄山洗涤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建设当中。我们看到欠条是工程负责人吴某辉签字,时间是黄山洗涤公司综合楼项目竣工不久(该工地竣工时间被告代理回答合同约定是2008年3月到7月,实际上直到2009年9月份后才正式完成投入使用)。另外,原告回答法庭的提问对答如流,内容符合当时建设情况。结合其他几位原告手上的欠条分析,从欠条的书写方式,内容,落款,书写材料等的相似性,可知这批欠条持有者情况几乎一致。综合上述情况分析,本代理人认为原告证据的三性没有问题,法庭应该采信。

第二,本案应该由被告某某某公司承担给付原告所欠钱款的义务。

1、本案在开庭时已经查明确认了黄山洗涤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项目系被告某某某公司承包,原告提供的黄山市洗涤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以上事实,同时被告当庭出示的发包合同以及在答辩状中的陈词都说明了该承包的事实。

2、吴某辉系某某某公司承包黄山洗涤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其对外签字认可应该认定是某某某公司行为,而不是其个人行为。尽管被告列出了许多材料来证明吴某辉自己也承包工程,但不能否认洗涤公司综合楼是某某某公司承包,并且吴某辉是负责人的事实。被告还提出了吴某辉是实际施工人,不是负责人的观点。代理人认为其说法没有说服力。对某某某公司而言,吴某辉成为实际施工人,对外而言,吴某辉仍然是公司项目负责人,其两者内部的责任划分并不能对抗外部。何况,我们看到大量的签字、批条以及许多处理过的案件都是吴某辉签字,其代表公司的形象显而易见。即便如某某某公司言,他们反手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了吴某辉,按法律规定,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的项目,对外仍然是由有资质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3、被告某某某公司还举出了许多试图逃避责任主体的证据,其实都是自相矛盾不可采信的。比如包工不包料的合同就和吴某辉是实际施工人的说法矛盾。再比如黄山市洗涤公司科技有限公司综合楼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列明是吴某辉为项目负责人跟被告当庭出示的备案承包合同书上负责人不同,显然是某某在作假。还有被告自己提供法院的证据中的执行款,分明就是洗涤公司综合楼款已经全部通过法院打给了某某某公司,这其中就包含了原告的欠款在内。如果是吴某辉个人承包,法院怎么会将执行款打入某某某公司账户呢?

4、从第三人吴某辉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职务侵占罪)来看,显然某某某公司就是欠款的支付者。吴某辉作为洗涤公司综合楼项目负责人(与某某内部而言他们是另一种承包关系),负责整体施工招人并支付工程款。原告的欠款本应该经由吴某辉之手发放,但是他却拿了某某某公司要发给原告的钱跑路了,系职务侵占。该事实已经得到了黄山市*局经济开发区*的认可,并对其以职务侵占罪立案网上追逃。因此,某某某公司的财产被吴某辉侵占了,但并不能由此免除某某某公司应该承担的给付原告欠款的义务。

综上,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某某某公司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材料款人民币40000元,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程达群,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