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林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解剖

科普小知识2023-09-22 17:09:45
...

按:湖南临澧,素有制作烟花爆竹传统,但具易燃易爆之特性,容易酿成事故,职能部门加强管理乃在所必然,但是,正如许多事情一样,容易产生矫枉过正,而且,职权往往变成垄断保护,与执法初衷,不觉已相去甚远。

2015年1月15日,某法院作出(2014)某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

林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

简某,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孙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林某、简某、孙某,他们三个都是临澧县农民。林某,有一辆面包车,刚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东拼西凑好不容易才给人赔偿完;简某,有一辆二手农用车,农闲跑运输;孙某,在乡村开有一间杂货店。他们和他们的祖辈一样,生活在澧阳平原,普通而平常。

一、该案例,是一起扩大使用刑事手段对付人民的不当案例。

该判决书认定他们的所谓犯罪事实:

林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制造、买卖、运输了烟花;

简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运输了烟花;

孙某——违反国家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规,买卖了烟花。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上述行为,确属违法,但侵害的,是国家行政管理制度,未取得行政机关相关许可的直接后果,首先应该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政手段能够达到管理目的,无需使用刑事手段。本案,并未造成其社会危害后果,但是,某县*机关直接启动的,是刑事诉讼程序。且,对于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机关、以及刑事侦查机关重合,都是*机关的情况下,某县*局,选择的,是最重的刑事手段。

之后,行使审查起诉的某检察院、刑事审判职能某法院,依葫芦画瓢,用刑事处罚手段代替行政处罚即可达到执法目的的违法行为。

二、该判决,折射了当地司法人员极端的重刑思想,对林某的量刑畸重。

非法制造、运输、买卖爆炸物罪量刑情节——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根据爆炸物数量来确定的。烟火药数量达到150千克以上,即为情节严重,起刑点即十年。

但是,爆炸物除了能够破坏,也能够帮助生产、生活,满足人民成产、生活之需求,本案所涉烟花(笛音),即为民间庆典以及百姓红白喜事之常见需品。因此,为了避免刑罚泛滥,将生产、生活需要,和其它危害社会为目的的制造、运输、买卖爆炸物的行为区分,《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一、二款,作出了“数量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规定。

林某,1983年出生的青年农民,两个嗷嗷待哺的儿子的父亲,他没有一个好的家世,也没有找到谋生好门路,在临澧县这个盛产烟花的地方,他学到就是制作烟花的手艺。是的,没有获得行政部门的许可,的确违法,即使应该接受刑事惩罚,但是,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他惩罚还不够用么,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他的这类情形可不按情节严重处罚,为什么非要将他排除在外,非得要用十年以上的重刑来惩处他呢。

三、该判决,同案不同判。

是的,该判决的另两名被告人简某、孙某他们都判了缓刑。

首先,这两位获得从轻处理,我们认为是应该的。简某,一个不过为了几百块钱运费的司机;孙某,一个不过希望进货便宜几块钱的小店店主。即使有错,他们和林某一样,违反的都是行政管理法规,用刑罚对付他们,原本就不当。

其次,同案中,对林某判十年,对他们两个判处缓刑,但作出这样认定,却充分展示了审判人员在确定立功、自首等,对判决结果具重大影响的事实时,权力的嚣张。

简某,被认定具有“立功情节”;

孙某,被认定具有“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节”,因为,他所在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他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说他是合法的。

相比起来,林某没有这些可以在十年以下判刑并缓刑的情节,那么,只能被判十年零两个月的重刑。因为,他没有立功线索,也拿不出村委会证明他合法的证明,更重要的,即使他可以搞得到这些东西,他也没能力让审判人员采纳这些如此可疑的线索和证明。

立功,根据刑法六十八条,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应该不是随意,而是一个十分严谨的认定过程。而,是否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身份,应有工商营业执照本身或者颁发机关来证明,而不该是村委会,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该判决就这样认定了,且,林勇重判十年,他们轻判缓刑,这看起来都是“合法”且自然而然的。

四、该判决维护的,实质是部门垄断利益。

临澧县素有烟花鞭炮制作传统,故大小作坊较多,由于原材料属于易燃易爆品,操作不当,易酿成事故。*加强管理、控制是职责所在,具体承担管理职责的,主要为*、安检部门,但是,在执行过程中,难免产生利用职权获得的垄断利益。从生产到经营,都被有门路获得许可的商户所控制,有些乡镇,竟有独家垄断的现象。

正如该案呈现的,林某这类“黑”笛音作坊,比起“红”笛音作坊,既不是产品质量更差,也不是有足够证据或者案例数据证明更易酿成安全事故,而是,没有获得这些行政职能部门颁发的许可。

为何这些“黑”笛音场未能获得证照,原因也许是多方面,但从案件中至少可以证实的,黑笛音场因可减少行政管理生产成本,而比起红笛音场更具市场竞争力,所以,才有了林某愿意无证生产,孙某愿意购买。

本案的侦查机关,某县*局,既是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机关,也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该机关直接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而刑事诉讼程序法律监督机关某县检察院、审判机关某县法院,看起来忠实的执行了刑事诉讼法,履行了审查起诉、刑事审判职责,但是,维护的,却是幕后的部门垄断利益。对此,某县法院此类判决较多,便是明证。

[林某情况介绍]

林某,1983年生,临澧县九里乡岩桥村四组农民,患有病毒性肝炎、慢性鼻窦炎等疾病。家庭情况,妻,刘某,育两子,均仅不到十岁。2015年1月,被某县法院以生产爆炸物罪判刑十年,交通肇事罪一年,合并有期徒刑十年两个月。某法院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

「交通肇事罪」2013年10月24日,驾驶湘J7GC68小型普通客车(工具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2014年4月,林某多方筹措了资金,赔偿了亡者近亲属全部197980损失,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制造爆炸物罪」2014年6月,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安监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租赁房屋非法制作笛音75件(140饼*169颗/ 件),主要成分鉴定为烟火药,药量为72.5855克/饼,从慈利运送至临澧县太平村孙某家时被查获。犯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林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解剖

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判处缓刑案件辩护词

律师代理权的非法获取

羊解剖实验报告

实验报告芯片解剖实验报告

解剖实验报告

生理解剖实验的实验报告

关于鸡解剖实验报告

排除非法证据案例

非法拘禁罪辩护词

徐xx非法行医罪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