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原告骑电动车带着孩子被私家车撞伤索赔,民事起诉状

科普小知识 2023-11-07 22:36:45
...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 女 汉族 198x年x月8日出生 住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事处xxxx庄x户 身份证号码:3x2021x307x8x5xX 联系电话:155x96xxx.

原告:xxx 男 汉族 200x年1x月x日出生 住阜阳市颍州区颍西xx处xx村关x2x户 身份证号码:3x12x220x610x71x1x

法定代理人:xx魏 xxx的母亲

被告:黄xx 男 汉族 1x7x年x月6日出生 住亳州市涡阳县xx镇x楼 身份证号码:3x122x1x7x05x6x935 联系电话:139x5xx9xx0.

被告:阜阳市xx汽车出租公司 住所地:阜阳市阜临路xxxx楼下

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05x8-2xx0xx6 0558-2x2xxx8

被告:xx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xxx号 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25xxx55.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黄xx、阜阳市xx汽车出租公司连带赔偿原告xxx各项经济损失x3x2.968元(医疗费 1xx2.71元、护理费 x250.88元、交通费 x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x0元 、营养费x80元和电动自行车损失x180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依法判决被告黄xx、阜阳市xx汽车出租公司连带赔偿原告xxx各项经济损失xxx33元(医疗费x9x48元、残疾赔偿金xx048元、护理费xx81.6元、交通费1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 、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20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详见赔偿清单)

三、被告xx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x年4月xx日1x时xx分,被告xxx驾驶的车号为皖KTx2xx的小型轿车沿南京路自北向南直行至阜阳市体育场南侧2公里处时,与在该路段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原告x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xxx及电动自行车上乘客x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此事经阜阳市*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x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x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xxx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两原告被送至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xxx住院治疗十六天后出院。原告xxx的损伤经鉴定左股骨干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限为120天,营养期限为90天,后续治疗费需2000元。原告xxx所骑得电动自行车也被撞坏,无法继续使用。肇事车辆皖KTxxxx的所有人是阜阳市xx汽车出租公司,该车在阜阳市xx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对于两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上述三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提取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所请。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