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Watson Enterprises Limited)与东莞市丰泽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因“丰泽/丰澤”通用网址争议一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K0400001号
投诉人: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Watson Enterprises Limited)
地 址:英属维京群岛托朵拉城市路崔登特办公室(Trident
Chambers,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被投诉人:东莞市丰泽包装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四环路丰泽大厦(523125)
争议通用网址:丰泽/丰澤
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二○○四年四月二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4)中国贸仲通裁字第0001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 (Watson Enterprises Limited)于2004年2月2日针对通用网址“丰泽/丰澤”以东莞市丰泽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 “丰泽/丰澤”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CNK0400001.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4年2月2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2004年2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
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传送请求协助函,请求提供其WHOIS数据库中有关本案争议通用网址的相关信息。2004年2月4日,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本案争议通用网址由其提供注册服务,解决办法适用于所涉通用网址投诉,现争议通用网址持有人为本案被投诉人。
2004年2月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于2004年2月2日收到的投诉书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4年2月9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指定专家并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截至2004年3月8日,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规则规定的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
2004年3月1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由于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而被投诉人既未提交答辩书,也未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案件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2004年3月11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拟指定的专家张平女士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张平女士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收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2004年3月12日,张平女士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3年3月12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张平女士传送专家指定通知,指定张平女士为独任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案件于同日正式移交给专家组。
2004年3月17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通知被投诉人,专家组经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决定,请被投诉人于2004年3月23日之前将其企业名称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提交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2004年3月2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被投诉人邮寄来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通用网址注册证书复印件”。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上述文件转给投诉人及本案专家。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4年4月2日(含4月2日)前作出裁决。
二、基本案情
本案被投诉人于2002年1月9日通过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通用网址“丰泽/丰澤”。投诉人认为: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的相关民事权益的名称和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对通用网址“丰泽/丰澤”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对通用网址“丰泽/丰澤”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据此,投诉人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争议通用网址“丰泽/丰澤”转移给投诉人。
(一)投诉人诉称:
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是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利或利益的名称完全相同的名称:投诉人是“豐澤”注册商标的合法拥有人。此外, “豐澤”是“和记黄埔”所拥有的重要商标和标志。因此,“豐澤”作为商标、商号及一种标志,已成为投诉人及主要股东享有的具有巨大价值的无形资产。而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与这个名称完全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被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不享有权利或不具备合法利益;被投诉人的注册行为未经投诉人任何授权,且注册后也未得到投诉人的认可,对于这个名称的通用网址不享有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该通用网址具有恶意: 东莞市丰泽包装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该通用网址是故意混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阻止合法商标注册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显然属于解决办法第四条第(四)款所规定的恶意情形。
(二)被投诉人辩称:
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期间没有提交答辩,仅于2004年3月23日按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要求提交了有关证明文件。
三、专家组意见
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投诉人为取得对投诉的支持必须举证以说明以下四个方面的要素同时具备:
1、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4、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的所有证据材料,专家组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是否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投诉人是“豐澤”注册商标的合法拥有人。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豐澤”注册商标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本案投诉符合解决办法所要求的第一个条件。
(二)关于争议通用网址是否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近似问题
本案被投诉人于2002年1月9日通过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通用网址“丰泽/丰澤”。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的相关民事权益的名称和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案投诉符合解决办法所要求的第二个条件。
(三)关于争议通用网址的注册人是否对通用网址享有合法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被投诉人于2004年2月23日提交了被投诉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文件,证明其企业名称为“东莞市丰泽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其企业名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丰泽”,另从屈臣氏提交的投诉书和本案专家在通用网址的查询结果中也可见,被投诉人系东莞市丰泽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丰泽”作为东莞市丰泽包装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被投诉人享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投诉人关于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的主张不能成立,专家组认为,本案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所要求的第三个条件。
(四)关于争议通用网址的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是否具有恶意问题
投诉人未能提出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通用网址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争议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注册通用网址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投诉人也未能举证证明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本案争议通用网址具有其他恶意情形。
因此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具有恶意的主张不能成立,专家组认为,本案投诉不符合解决办法所要求的第四个条件。
综上,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请求不同时具备解决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四个条件,故不支持投诉人的请求。
四、裁 决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决: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独任专家: 张平
二ОО四年四月二日于北京
上一篇: 文昌市新教师培训签到
下一篇: 关于屈臣氏新品展厅的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