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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张广喜、崔海雨、马常英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科普小知识 2023-11-08 13: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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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5)蚌刑终字第42号

原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广喜,男,1948年9月8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怀远县项桥乡界沟村。2004年8月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怀远县*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尚伟,怀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审被告人崔海雨,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怀远县包集镇易圩村。2004年8月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怀远县*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因一审判决的刑期期满,于2005年2月6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原审被告人马常英,女,1948年10月9日出生于怀远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怀远县城关镇东庙村。2004年8月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怀远县*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2004年12月31日被怀远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怀远县人民捡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广喜、崔海雨、马常英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04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4)怀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广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审上诉人张广喜、会见听取上诉人张广喜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依据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2004年8月6日上午,怀远县*局巡警大队大队警察张在保等人在怀远县殡仪馆执行公务,强行火化尸体。火化完毕后,被告人崔海雨等人拦住警车不让走,被告人马常英唆使他人殴打警察,被告人张广喜、崔海雨撕打警察。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广喜、崔海雨分别以暴力或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告人马常英唆使他人阻碍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张广喜,崔海雨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常英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单处罚金。对被告人张广喜、崔海雨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对被告人马常英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判处。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广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被告人崔海雨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3、、被告人马常英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广喜以“其没有用拳打张在保,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张广喜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畸重”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6日上午,怀远县政法委组织县*、法院、检察院、包集镇*等单位,对死者崔秀云的尸体进行强行火化。根据分工,怀远县*局巡警大队大队长张在保带领警察到怀远殡仪馆维持秩序。尸体火化完毕后,怀远县政法委及*、法院、检察院的人员即乘车离开殡仪馆。在返回的途中,张在保接到怀远县政法委副书记陶荣明的电话通知,让张在保带警察返回殡仪馆解救被死者家人围困的包集镇两名*。张在保随即带警察乘警车返回殡仪馆院内,将包集镇的两名*拉上警车,在准备离开时,死者崔秀云的哥哥崔海雨睡在警车前不让车走,被警察拉开。崔秀云的堂哥崔海平又拦住警车不让走,张在保上前拉崔海平,崔海平撕拽张在保,撕拽中,崔海平掉到路边的沟里。在殡仪馆门口开店的马常英大声喊:堵住车,别让他们(警察)走,给我打,等上边来人调查时,我们都说警察打人。当时也在殡仪馆办事的被告人张广喜等人上去撕拽警察,张广喜抓住张在保,用拳头往张在保的头上打,并把张在保的左手食指撕烂。崔海雨拿一把镰刀乱砍,被人夺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上诉人张广喜供述,8月6日上午,其在殡仪馆看见一人睡在警车前头,不让警车走,警察拉他,他的哥哥上来与警察相互推。其上前撕拽那个高高胖胖的*人员。堵车的人拿了把镰刀。2、被告人崔海雨供述,其不让本村书记崔怀田走,维持秩序的*车返回来,其睡在警车前头,堂兄崔海平也上来阻拦,分别被警察拉开,龙亢来办丧事的人上去与警察厮打起来,其拿把镰刀,没有砍人。3、被告人马常英供述,2004年8月6日上午,警车把大队书记带上车,死者的兄弟睡在警车前不让走。警察将兄弟俩拉开,警车开走。兄弟俩一起厮撕打一个高个警察,另两位警察上去拉。4、证人张在保证实,其带领警察去殡仪馆执行公务,在返回途中接政法委副书记陶荣明的电话通知,包集镇有两*被死者家属围住,让其回去解围,在警车出殡仪馆时,死者的哥哥及堂哥先后睡在警车前头,被警察拉到旁边。殡仪馆一个卖花圈的女人大声喊:堵住车,不让他们走,给我打,等人来调查时我们都说警察打人了。死者堂哥抓住其胸前的警服,一个败顶的老头用拳头向其头上掏,随后抓住其左手,死者的哥哥拿把镰刀乱舞。5、证人吴怀明证实,张在保队长带其和几名警察到殡仪馆强行火化尸体,火化完毕后,在离开的途中接陶荣明通知,包集镇的*被死者家属纠缠,让其返回解救。警车到殡仪馆后,死者的二个哥哥及另一个哥哥先后睡在警年前头,被警察拉到旁边。龙亢的一个老头撕张在保的手。一个卖丧葬品的女人大声喊:与*干,来调查时,我们都说*打人了。死者的哥哥拿把镰刀,被其制止了。其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邹孔国、房兵、张春林、肖俊、钱济平、秦永香、陈如杰、潘景明、卢空的证言基本一致。7、证人刘洪庆证实,根据县政法委协调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对崔秀云的尸体进行强行火化,由张在保带巡警维持秋序,火化完毕后,陶书记通知张在保返回殡仪馆带两名包集镇的*,警车接人后正准备走,死者的哥哥睡在警车前头不让走,死者的堂哥也上来拦住车,被警察拉开,卖花圈的女的在说风凉话,并煽动人围攻张在保等警察,两个龙亢来办丧事的老头打张在保。听讲张在保的手受伤了。8、证人崔怀田证实,其和廖恒娥代表包集镇参加对崔秀云的尸体强行火化行动,火化完毕后,崔海雨纠缠其不让离开,*警车开回殡仪馆,其和廖恒娥上车后,崔海雨睡在警车前头不让走,崔海平也上来拦车,被警察拉开,一个女的说风凉话。9、怀远县第二人民医院病历及护理记录证实,张在保治疗伤的情况。10、照片证实、张在保左手食指受伤的事实情况。11、死亡证明及通知证明崔秀云死亡及通知其家人火化的情况。12、怀远县殡仪馆大事记要记录,证实8月6日由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及、和包集法庭、包集镇*、淝河乡*联合强行火化崔秀云尸体。13、户籍证明证实,马常英、张广喜、崔海雨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均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现上诉人张广喜上诉提出“其没有用拳打警察,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张广喜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好,原判量刑畸重”的辩护意见。经查,(1)上诉人张广喜殴打警察,妨害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将警察张在保的手撕烂的事实,不仅有张在保等多名证人的证言证实,而且上诉人张广喜在*机关的侦查中也供述了其撕拽那个高个子警察的事实,在一审法庭上张广喜对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上诉人张广喜提出的“其没有殴打警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2)原判根据上诉人张广喜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量刑适当,上诉人张广喜提出的“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广喜、原审被告人崔海雨以暴力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马常英唆使他人阻碍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张广喜、原审被告人崔海雨认罪态度较好,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广喜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秀莲

审判员刘夕礼

代理审判员马雪松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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