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科普小知识本站旨在为大家提供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科普小知识,以及科普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辩护词-张某连撞五车案(一审)

科普小知识 2023-11-08 15:47:51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非法持有枪支、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委托,指派任建荣、石丽茹出庭参与诉讼,在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案件材料、参与庭审等的基础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并不追求结果的发生,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违犯罪行为主观要件,应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为宜

被告人驾车在路上行驶,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放任与任何车辆发生碰撞或对人员造成伤亡。被告人的驾车行为主要是由于受到外在不合理,不恰当的阻拦,不得已而驾车摆脱纠缠。所以,他根据自己的驾驶技术,路况,车流情况,轻信自己能够避免这样的结果发生,所以,他的行为宜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交通警察的不当操作对本次案件的发生和发展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应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而根据被告人陈述,交通警察在执勤的时候,为了进行检查,采取了拦截,甚至攀扒车辆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但违反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更主要的是加重了被告人驾车的恐慌程度,正是在交通警察行为的影响下,才导致被告人驾车逃避,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当然,交通警察执法本身并没有错,错就错在在本可以记下车牌号,报告其它部门协助跟踪都可以使得问题解决的情况下,而采取在车流涌动中,拦截,追堵,这种行为本身就演变成一种危险,所以,结果的发生是被告人和交通警察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不应该完全由被告人承担责任。

(三)、被告人的行为只造成了财产损失,而且被告人对该次案件发生深表懊悔,被告人及家属愿意并积极赔偿被撞车辆所产生的损失

相对其它造成车毁人亡乃至发生重特大事故来讲,这起事故相对影响较小,而且被告人在看守所多次表示非常懊悔,多次通过代理人表示,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赔偿被撞车辆所产生的直接损失。这些因素恳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二、关于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该枪支中附带的三发“子弹”未认定为弹药,恳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根据太原市*局(并)公(刑)鉴(痕)字【2011】22号《枪支、弹药鉴定书》显示,“其余三枚经拆解检验,弹底火及发射药为手工装填,其规格均不符合制式弹药的标准参数,为非制式子弹,不具备鉴定条件,予以退回”。

根据以上鉴定,六枚中有三枚为非弹药,也就客观上减少了潜在的危险性,恳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二)、被告人从未动用该枪支,也没有该枪支伤人损物记录,即社会直接危害结果没有出现。

尽管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大章节中,造成危险是其一构成要件,但是,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比如,伤人损物等,仍为更重要的参数,而在本案中,被告人仅仅是持有,而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所以在量刑中应与伤人损物案有所区别。

三、关于贩卖毒品案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并确定具体数额,具体有金磊、朴昌根、党慧勇等三人供词相互印证,我们认为这仅仅是一人之言,在具体数额认定上根本不存在相互印证。

具体而言,金磊陈述的被告人向其提供5克冰毒,仅为金磊一人之言,朴昌根与党慧勇并没有对是否提供给金磊,具体数额是否为5克作出过任何确认,同样,朴昌根和党慧勇陈述被告人分别向其提供6克、30克冰毒,也仅仅是单方陈述,其它二人根本无法证实此陈述,而且被告人在所有案卷和当庭陈述一直否认提供冰毒事实的存在。所以,该三人的供述,无法印证。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0】42号)第(五)“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或者被告人翻供,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而具体到本案,连被告人的口供也没有供述,仅仅有其它人员的单一供述,更不可能存在供述吻合,所以,若仅仅以其它人员单一供述定案显然不符合上述会谈纪要精神。

(二)、朴昌根关于被告人提供6克宾度供述自相矛盾,而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朴昌根供述,其购买毒品一共花费5000元,且每次购买冰毒的价格为500元/克,由此可以得出其一共购买了10克冰毒。而其本人陈述一共向党慧勇购买7克毒品,党慧勇对此在供词中予以确认,所以,朴昌根向党慧勇购买毒品的数量为7克,由此可以得出,朴昌根向其它人购买毒品应为3克。而其却提出,被告人向他销售的毒品数量为6克,明显自相矛盾。因此,其陈述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三)、党慧勇的供述也仅仅有其本人陈述,而且自相矛盾,故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党慧勇在当庭陈述中,明显受到其辩护人诱导性提问的影响,其当庭陈述与供词中出入很大,诸多自相矛盾之处,其提出的30克冰毒交易,没有其它任何证据佐证,恳对此不予认定。

(四)、金磊供述其向被告人购买冰毒,而被告人陈述为其向金磊购买毒品,相互之间陈述矛盾对抗极强,而无其它证据佐证,具体事实很难确认。

四、关于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查获的12.52克冰毒中,大约有4-5克薄荷晶,并且该薄荷晶是独立成包的,因此,应当将该部分剔除。

被告人陈述“被*局控制时,随身携带四个小包,其中白色晶体三包,红色粉末一包,白色晶体包中最大包和最小包为冰毒,中间那一包其实是薄荷晶,并不是冰毒,重量大约4-5克,红色粉末为麻古。”并特别指出,这几个小包独立包装,不可能混合。

根据我国《刑法》357条的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但该规定针对的是毒品物理上混装的情况,而被告人持有的物品为独立包装,不存在混装的情况。

相应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也仅仅是简单地分为“1#检材”、“2#检材”,并没有针对四包分别提取检验,所以,检测结论不够客观严谨。

(二)、起诉书中,将非法持有的“麻古”直接叠加到冰毒中计算,似有不妥。即使叠加计算,因为麻古中甲基苯丙胺与冰毒相比,相差甚大,应在量刑中体现。

根据相关材料,“麻古”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一般高的不足10%,含量低的不到2%,甚至更低,与纯度在95%以上的冰毒相去甚远。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按持有毒品数量决定量刑起止区间,直接将被告人非法持有的“麻古”克数作为定案依据,会造成量刑幅度明显增大。如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被告人刘某持有“麻古”84.67克,直接认定持有毒品84.67克,高于50克,量刑为七年以上。如果对“麻古”进行成分含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有可能低于10克,量刑则为三年以下。

五、被告人提供金磊的联系方式,致使金磊被抓获。因此,被告人此行为应被认定为立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结合办案,被告人主动提供了金磊的联系方式,而后*机关根据该线索将金磊抓获,所以,被告人此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立功。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建荣 石丽茹

2011年10月26日 

辩护词-张某连撞五车案(一审)

QQ珊瑚虫案律师辩护词

王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判处缓刑案件辩护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词

保定律师--A非法拘禁案二审辩护人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代理张某涉嫌重婚、非法持有毒品案二审辩护词

持有、使用假币罪辩护词

武汉危险驾驶及妨害公务罪被判缓刑成功案例辩护词

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致武进法院的无罪辩护词

不服对中介人员判处虚假注册资本罪一案辩护词

辩护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