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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科普小知识 2023-11-08 16: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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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我公司对商标局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的(2012)商标异议字第*号裁定书不服,依据商标法第22条的规定,现申请复审,请你会予以裁定。

理由如下:

2010年8月8日,异议人发现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2010-07-13申请注册的“某个某某手机卖场”商标,与异议人已注册使用的“某某”商标及其近似,异议人对此向商标局提出了商标异议,商标局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的(2012)商标异议字第*号裁定书,认为被异议商标“某个某某手机卖场”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服务商在先注册的某某MOUMOU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异议人认为商标局认定事实有误,使用法律不当。

一、“某某”与“某个某某”显属近似商标,被异议人以带有“某某”字样的商标注册,是在公然剽窃

“某某”在黑龙江家喻户晓,其品牌效应完全由异议人支付高额广告费,大幅让利于消费者,严把质量与服务关才能够获得的,某某今天的知名度及高信誉及影响力,应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被异议人使用近似商标,完全是为盗取某某品牌的市场价值。

异议人创立并注册的“某某”数码产品在黑龙江市场占有率30%以上,已成业界龙头企业,主营手机,任何带有"某某手机"字样的商标,均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看到“某某”品牌的市场价值,故意以“某某”作为其商标的主要内容,以混淆大众视听,借以获利,给异议人经营的三十多家门店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使异议人的营业额大幅降低,信誉遭受严重损坏,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已经遭到严重侵害。

二、被异议人在公然剽窃,商标局却公然支持,法律尊严何在?!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异议人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某”手机类数码产品在黑龙江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被异议人却将同类产品带有近似字样的”某个某某手机卖场”商标申请注册,显属《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三十一条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果被异议人获得注册,那么《商标法》的规定便形同虚设,如果连商标局都不能严格执行《商标法》,我们又能期望谁来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呢,被异议人完全可以注册任何不带某某字样的商标,但其偏偏在黑龙江以“某某”字样注册手机卖场的商标,不可告人的主观目的显而易见,而商标局允许其注册,无疑是在支持侵权,允许不正当竞争,加剧社会矛盾!

综上,异议人向贵局提出复审申请,请求商标局复审异议人“某某”商标在黑龙江的影响力及知名度,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某某”与“某个某某”构成近似商标,对被异议人初步审定申请号为第11号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此致

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异议申请人:XXX(章)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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