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辩护意见被法院判决认定,获得轻判
抢劫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受南宁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排本律师担任未成年人X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受领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X,查阅了案件全部材料,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及认真听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现本辩护人根据案情及依据相关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X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且是刚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
2、被告人有立功情节。从2013年11月10日*责任区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中证实被抓获后,*机关在X的协助下,抓获本案的三名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五、关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属于立功。
被告人X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
2、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抢劫过程中没有造成被害人伤亡。
综上所述,被告人X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及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广西高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着对未成年人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对被告人依法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辩护人: 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立功辩护意见被法院判决认定,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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