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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崇勇

科普小知识 2023-11-10 18: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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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崇勇,男,满族,1955年11月生,云南昆明人。1971年4月参加工作,1980年8月入党,大学学历。201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10月14日,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纪委关于孙政才、黄兴国、李立国、孙怀山、杨崇勇等人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

姓名:杨崇勇

性别:男

籍贯:云南昆明

出生日期:1955年11月

毕业院校:云南大学

民族:满族

学位:大学

入党时间:1980年8月

工作时间:1971年4月

职业:*官员

1、个人履历

1971.04--1980.08,云南省昆明市药材公司采购批发站工作;

1980.08--1984.07,云南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84.07--1984.10,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蓬莱区委*;

1984.10--1984.12,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蓬莱区委副书记;

1984.12--1986.03,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委常委、蓬莱区委副书记;

1986.03--1987.12,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委副书记;

1987.12--1992.10,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委书记;

1992.10--1996.03,云南省*副秘书长;

1996.03--1998.02,云南省*秘书长;

1998.02--1998.06,云南省玉溪地委书记;

1998.06--2000.02,云南省玉溪市委书记、市长;

2000.02--2000.12,云南省玉溪市委书记;

2000.12--2001.02,云南省委常委、玉溪市委书记;

2001.02--2003.06,云南省委常委、秘书长;

2003.06--2007.12,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

2007.12--2008.01,河北省委常委;

2008.01--2011.12,河北省省委常委,省*副省长、党组副书记;

2011.12--2015.12,河北省委常委,省*副省长、党组副书记,河北行政学院(河北管理*学院)院长

2015.12--2016.01,河北省*副省长、党组副书记,河北行政学院(河北管理*学院)院长

2016.01--2017.0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2、严重违纪

2017年4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3、立案审查

2017年7月4日,经**批准,**纪委对第十八届*候补委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崇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办理假身份证件,并以此私自出境,长期向组织隐瞒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长期借用私营企业主车辆、住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杨崇勇身为*候补委员,忘记入党初心,丧失理想信念,毫无宗旨意识,私欲极度膨胀,严重违*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党的事业,污染河北省的政治生态,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杨崇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河北省委委员职务,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河北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4、立案侦查

2017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5、确认开除党籍

2017年10月14日,党的十八届七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纪委关于孙政才、黄兴国、李立国、孙怀山、吴爱英、*、杨焕宁、王三运、项俊波、李云峰、杨崇勇、张喜武、莫建成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审议并通过了*军委关于王建平、田修思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孙政才、黄兴国、孙怀山、吴爱英、*、王三运、项俊波、王建平、田修思、李云峰、杨崇勇、莫建成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李立国、杨焕宁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张喜武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6、审查起诉

2018年4月16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近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崇勇利用其担任*河北省委常委、省*副省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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