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上海某区某福利院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受原告陈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根据本案事实、对方辩驳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2011年8月14日,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某区某福利院签订老人入院协议,在入院时被告即对老人进行体检并登记了老人的基本情况,在上海某区某福利院入院病史及老人基本情况表上明确登记了老人既往病史:老人患有帕金森、心脏病、糖尿病、脑梗、高血压、青光眼、慢性支气管炎。然而2012年9月7日凌晨4:30,因原告体温较高达到39度,被告处医生给予原告冰袋冷敷并服用一粒克感敏治疗,然而原告的病情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而是发展成深度昏迷至今未能醒来。
综观原告发病情况及被告护理过程,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存在以下过错,而正是因为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至今昏迷不醒,变成了一个“植物人”,只能靠插管勉强维持生命。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有着直接且必然的因果关系。
一、被告给原告错服药物加重原告病情。
2012年9月7日凌晨4:30,原告体温已达39度时,被告处医生在没有确
定是何原因引起原告发高烧的情况下,错误地给予原告一粒克感敏片治疗。克感敏片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第6条:本品不可应用于下呼吸道感染和哮喘发作的患者(因可使痰液变稠而加重疾病)。下呼吸道感染通常指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肺炎等,即该条明确克感敏片不可应用于肺炎、慢支等疾病,一旦使用会加重病情。
克感敏片说明书中的注意事项第8条:下列情况慎用:膀胱颈部梗阻、幽门十二指肠梗阻、消化性溃疡所致幽门狭窄、心血管疾病、青光眼、高血压、高血压危象、甲状腺肌能亢进、前列腺肥大体征明显时。
然而被告处医生无视原告的既往病情存在慢性支气管炎、心脏病、高血压、青光眼等疾病而随意用药,无疑加重了原告的病情。另外,由于克感敏片对中枢神经系统有一定抑制作用,导致原告在服药后很快进入昏迷状态,由于长时间未能进食,造成原告最终因为低血糖而昏迷。后据原告住院时的护士反映,原告喉咙内有较多痰液需要人工吸痰,这无疑增加了患者的痛苦和疾病治疗的难度。
二、被告未及时通知家属带原告外出就医延误了原告的病情。
原告在2012年9月5日就出现神志不清的症状,但是被告非但没有明确的护理记录和医嘱记录,任由原告的病情发展至高烧不退陷入深度昏迷的情况下才电话通知家属带原告外出就医,被告的做法显失妥当叫人难以接受。9月5日至9月7日被告的病情是如何发展成39度高烧的我们无从知晓,事实上当原告家属赶至被告处原告早已昏迷不醒了,被告未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仅仅是错误给予用药,不但延误了原告得到及时救治的时机更剥夺了原告家属知情的权利。
如果不是被告错误用药延误原告及时救治的时机,原告就不会因高烧不退陷入昏迷,也不会因为长时间昏迷未能进食而导致低血糖。我们可知,老年人特别是患有糖尿病的老年人一旦血糖严重降低,就会陷入昏迷状态,还可诱发心脑血管并发症。低血糖持续时间长会造成脑细胞不可逆性死亡,最终可成植物人状态甚至死亡。
三、被告处护工错误地给予原告一粒安定也是促使原告昏迷的重要原因。
由于经常照顾原告的护工临时请假未来上班,与其交接班的护工在不熟悉原告疾病及护理要求的情况下,为使原告尽快入睡,给予原告超出医嘱的用药量,医生规定每日最多应给予原告半粒安定,而护工却给予原告一粒安定,大大超过原告平时的正常用药量。当原告家属赶至被告处,原告早已昏迷不醒。在克感敏、安定的相互作用下原告陷入深度昏迷至今未能醒来,护工的超剂量用药是促使原告昏迷的重要原因。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原告变成“植物人”完全是因为被告及被告处员工对原告错误用药延误加重原告病情,且未及时通知家属带原告外出就医所致。被告没有预见到老年人高烧不退的严重性,在不进行任何检查的情况下简单草率地不顾原告现有疾病而错误用药,是造成原告昏迷的主要原因。在原告昏迷后才电话通知家属带原告外出就医延误了糖尿病老年人低血糖获得及时救治的机会,最终导致原告因低血糖陷入深度昏迷,成为“植物人”。被告对原告的损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作出相应赔偿。
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
刘韵律师
二零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陈某诉上海某区某福利院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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