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天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因“大族激光”通用网址争议一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K0400007
投 诉 人: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桑达小区405栋厂房三楼西
代 理 人:王磊
被投诉人:苏州天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工业园区跨塘分区瑞华南路
争议通用网址:大族激光
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北 京
裁 决 书
(2004)中国贸仲通裁字第0007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2004年9月1日针对通用网址“大族激光”以苏州天泓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大族激光”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CNK0400007.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4年9月1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4年9月2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
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通用网址注册机构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请求协助函,请求提供争议通用网址的有关注册信息。2004年9 月1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电子邮件发来的关于争议通用网址“大族激光”的注册信息确认函,确认该争议通用网址由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为争议通用网址注册人;争议通用网址处于正常状态;解决办法适用于争议通用网址“大族激光”。
2004年9月16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修改通知。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向被投诉人传递投诉书封面。2004年9月2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投诉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投诉书。
2004年9月2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投诉书已于2004年9月24日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4年9月24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同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通用网址注册机构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4年10月13日和10月1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分别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答辩书。2004年10月19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邮政快递将答辩书转递给被投诉人。
由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书均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本案应由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进行审理。 2004年10月1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拟定专家周林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持独立公正。
同日,专家周林先生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4年10月20日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专家发出专家指定通知,确定由周林先生组成独任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2004年10月20日)起14工作日内即2004年11月9日前(含11月9日)做出裁决。
二、基本案情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008,“大族激光”系投诉人的股票简称、企业名称简称。 “大族”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投诉人主营激光及相关产品、机电一体化设备的技术开发、销售;生产激光雕刻机、激光焊接机、激光器及相关元件,系亚洲最大的激光信息标记设备制造商、销售商。投诉人生产、销售的主导产品激光打标机(亦称激光雕刻机)市场占有率超过了71.96%。被投诉人苏州天弘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激光加工设备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其主营业务与投诉人的基本相同。近来,投诉人发现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股票简称、企业名称简称 “大族激光”作为其通用网址在北京中企网动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来提高其网站的浏览率,扩大其公司的知名度。任何人只要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通用网址查询栏中输入“大族激光”,打开链接指向的网址却是被投诉人的网站www.tianhonglaser.com.
鉴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通用网址预留的通告》的规定,在深、沪上市的公司名称属限制注册的通用网址,只能由有权使用这些名称的单位注册为通用网址,另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规定,依法经登记的企业名称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企业名称一般由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构成。“大族激光”代表了投诉人的字号和行业,是投诉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因此中国法律对投诉人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也自然包含了对投诉人名称中核心部分“大族激光”的保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经许可,利用投诉人在业内的知名度,擅自将投诉人的股票简称、企业名称简称“大族激光”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成为其通用网址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有关规定,不仅侵犯了投诉人所享有企业名称权及通用网址的使用权,而且混淆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造成对网络用户的误导,损害了投诉人的声誉,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活动,构成恶意注册。
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通用网址“大族激光”应转移给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辩称: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及相关主张,被投诉人答辩如下:
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投诉人的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是其投诉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4)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就本案而言:首先,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所称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存在异议;依据投诉书所称,投诉人认为其就“股票简称和企业名称”享有对“大族激光” 的合法权利,并据此认为被投诉人对“大族激光”通用网址的注册和使用侵犯了其上述合法权利,对此,被投诉人不敢苟同:第一、被投诉人在注册和使用争议通用网址时,投诉人的股票还未上市,其缺乏适用《关于通用网址预留的通告》的前提,故投诉人就股票简称并无任何合法的权利;第二、投诉人虽享有对“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的合法使用权,但其并无阻止他人在其他地域和领域使用“大族激光”字样的排他性权利,也就是说,投诉人除了在企业名称使用上对“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权利外,其他均不享有任何排他性的合法权利。
其次,本案争议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名称既不相同也不相似。本案争议的通用网址为“大族激光”,而投诉人所享有的权利——企业名称权的名称为“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相差甚远。
再次,被投诉人对注册或使用争议通用网址并无恶意:第一、被投诉人注册争议通用网址的目的并非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争议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事实上被投诉人也从未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争议通用网址;第二、投诉人并无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的行为,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通用网址的目的在于自己使用,而无意于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第三、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通用网址的目的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而事实上,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通用网址损害了投诉人的声誉、破坏了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活动;同时,如上所述,投诉人对于“大族激光”这一争议字样只有在其企业注册地的企业名称使用上享有排他的专有权利,除此之外的其他地域和领域均不享有合法的专有权利,此一事实排除了“大族激光”字样为投诉人在商业领域所独有的可能性,也使得在网络领域将“大族激光”字样与投诉人等同起来的主张无法成立,据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通用网址并不必然会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造成对网络用户的误导。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并未能同时满足《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中规定的条件,恳请专家组依法予以驳回。
三、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依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对本通用网址争议进行了审理。
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规定: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支持投诉人针对注册通用网址的投诉:
(一)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二)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相似;
(三)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根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投诉书、答辩书及其所附证据材料,本案专家组意见如下:
(一)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现有证据表明,“大族”是投诉人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25日通过受让形式获得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于2001年1月 28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核定使用在商品国际分类第7类上,有效期至2011年1月27日。投诉人主营激光及相关机电产品,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大族激光”是投诉人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是投诉人企业名称的简称。投诉人的企业名称权以及依法享有的“大族”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其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对“大族”一词及其企业名称简称“大族激光”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被投诉人注册的“大族激光”通用网址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以及企业名称简称“大族激光”相似和相同,具有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关于被投诉*利或合法利益
从现有的被投诉人所提交的文件和证据材料判断,被投诉人对通用网址“大族激光”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商标权,也不享有其他合法权益。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通用网址“大族激光”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关于恶意
投诉人的“大族”商标是投诉人于2002年6月25日通过受让形式获得的注册商标,该商标在中国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大族激光”是投诉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是投诉人企业名称的简称。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不能说明其与“大族激光”一词有关,也不能证明其对“大族激光”一词享有在先权利或具有其他注册通用网址的正当理由;被投诉人在自身对争议通用网址并不具有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投诉人企业名称的简称“大族激光”注册为通用网址,具有恶意。
同时,专家组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本案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主营业务相似,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通用网址查询栏中输入“大族激光”,打开链接后,指向的网址却是被投诉人的网站www.tianhonglaser.com,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大族激光” 通用网址是在不正当地利用投诉人的企业名称权以及依法享有的“大族”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中国消费者当中的良好声誉,阻止投诉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的合法商标权益和企业名称权,其行为具有恶意。
四、专家组裁决
基于上述案件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投诉人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通用网址“大族激光”而提起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理由是,投诉人提出的投诉请求,符合解决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根据解决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专家组如认定投诉成立,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通用网址,或者裁决将注册通用网址转移给投诉人。本案专家组裁决:将本案争议通用网址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 周 林
二ОО四年十一月九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