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峰
李云峰,男,大学学历,1975年10月参加工作,1981年7月加入中国*。 2018年3月2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省*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云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李云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姓名:李云峰
性别:男
籍贯:江苏句容
出生日期:1957年3月
民族:汉族
毕业院校:北京大学
参加工作时间:1975年10月
入党时间:1981年7月
1、主要经历
1975年10月句容县春城公社插队;
1978年2月北京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习;
1982年2月镇江地委党校教师;
1983年8月江苏省委办公厅老*处、秘书一处秘书;
1985年2月江苏省委办公厅秘书三处秘书;
1988年8月江苏省委办公厅信息查办处、秘书三处副处长;
1992年5月江苏省委办公厅巡视督查组组长;1992年10月省委办公厅秘书三处处长;
1993年10月挂职任江阴市委副书记(其间:1995年4月至1995年12月参加省高级管理人才经济研究班赴美国培训);
1996年1月江苏省委办公厅副主任(其间:1996年10月至1998年6月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
1997年6月江苏省委副秘书长;
2000年8月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省委研究室主任;
2003年4月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
2006年11月江苏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
2007年7月江苏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2011年3月起江苏省委常委、省*常务副省长、党组副书记,省委秘书长;
2011年11月-2016年6月,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省*党组副书记。
2、涉嫌违纪
违纪被查
2016年5月30日,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江苏省委常委、副省长李云峰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6月3日,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苏省委常委、副省长李云峰涉嫌严重违纪,*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按程序办理。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免去李云峰江苏省副省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17年4月,经**批准,**纪委对第十八届*候补委员,江苏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云峰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立案侦查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苏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云峰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提起公诉
*江苏省委原常委、江苏省人民*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2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云峰利用担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委常委、秘书长、江苏省人民*常务副省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宣判
2018年3月2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省*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云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李云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云峰先后利用担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省委常委兼秘书长、省*常务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规划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7万余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云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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