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用地
城市居民的居住区用地按功能可分为住宅用地、为本区居民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把上述三项用地连成一体的道路用地等四项用地,总称居住用地。
1、组成
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规划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范规定,居住用地的主要内容有:
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居住用地
3、道路用地。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地。
4、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也应符合规定。
2、分类
城市居住用地按照所具有的住宅质量、用地标准、各项关联设施的设置水平和完善程度,以及所处的环境条件等,分成不同标准类型用地,在我国,居住用地被分为四类:
一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
二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多、高层住宅为主。
三类居住用地,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
四类居住用地,以简陋住宅为主。
3、选择
影城市总体布局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居住用地的选择,它也是影响人们居住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必须慎重对待,通常要考虑下列要求:
居住用地
1、良好的自然条件。居住用地要避免容易发生洪水、地震、滑坡等灾害性地质地段。选择适于各项建筑工程所需要的地形和地质条件的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高产农田。
2、注意与工业区、商业区等的相对关系。居住区的位置需按照工业区的性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确定相对的距离与部位。在保证安全、卫生与效率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接近工业等就业区,以减少居民上下班的时间。
3、用地数量与形态的适用性。用地面积大小需符合规划用地所需。用地形态宜集中而完整,以利于集中紧凑地布置,节约市政工程管线和公共交通的费用。当用地分散时,应选择适宜的用地规模和位置作为居住区,各个区块用地同城市各就业区在空间上和就业岗位的分布有相对平衡的关系。
4、依托现有城区尽量利用城市原有设施,以节约新区开发的投资和缩短建设周期。此外,用地选择应注意保护文物和古迹,尤其在历史文化名城,用地的规模及其规划布置,要符合名城保护与改造的原则与要求。
5、留有发展余地用地选择在规模和空间上要为规划期内或之后的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发展余地的考虑不仅在居住用地自身,还要兼顾相邻的工业或其他城市用地发展的需要,不至因彼方的扩展,而影响到自身的发展和布局的合理性。
4、分布
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原则基础上,综合考虑影响居住用地分布的基本因素,如自然条件、交通运输条件及工业分布特点,确定居住区在城市中的分布方式和形态,通常有两种方式:
集中布置
当城市规模不大,有足够的用地且在用地范围内无自然或人为的障碍,而可以成片紧凑地组织用地时,常采用这种布置方式。用地的集中布置可以节约城市市政建设投资,密切城市各部分在空间上的联系,在交通、能耗、时耗等方面可能获得较好的效果。
分散布置
当用地受到自然条件限制或因城市的工业和交通设施等的分布需要或因农业良田的保护需要等,而需将用地分布采取分散布置的方式。
5、结构
城市居住用地的结构是指由于居民对环境设施利用的不同频繁度,家居生活与社会生活在空间上的活动分布状态呈现出以住家为中心的不同的活动圈域。有的是多级的序列,如英国哈罗城市居住用地结构。具有三级,有的构成较简单。根据我国居住地的规划实践经验,居住地规划组织结构一般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结构、居住区—组团和小区—组团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组团等基本类型。
居住区规模分级
居住用地
我国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万~5万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较完整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被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0.7万~1.5万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3、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表7.2说明了我国城市居住用地分级控制规模。
结构
我国居住用地结构通常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以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形式。右图为城市居住用地构成模式示意图。
1、以居住小区为规划基本单位组织:居住区—居住小区;
2、以居住组团为基本单位组织居住区:直接由若干居住组团组成居住区。居住区—居住组团;
3、以居住组团和居住小区为基本单位组织居住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4、新型的综合居住区:创造一个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
6、相关报道
我国将逐步改变*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的情况
新华社北京2018年1月15日电(记者王立彬)为贯彻落实*有关部署,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我国将逐步改变*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的情况,以更好地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15日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说,要改变*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的情况,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土地和城市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完善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土地制度,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据悉,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按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部署,北京、上海、南京、杭州、厦门、武汉、合肥、郑州、广州、佛山、肇庆、沈阳、成都13个城市正在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在试点城市,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
姜大明说,国土资源处于供给端的重要位置。在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全系统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明确“住宅用地是保障住有所居的、不能用来炒作投机”,强化分类调控、因城因地施策、制定住宅用地中期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努力稳定社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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