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塑料交易所(PVC)交割合同
广东塑料交易所(PVC)交割合同
买方:
卖方: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广东塑料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组织货物交割,达成如下协议:
1、 标的:聚氯乙烯树脂(PVC)。
2、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GB/T5761-1993)的优等品质量指标。卖方也可用符合上述国家标准一级品或合格品质量指标的塑料替代交割。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替代品、质量品级差价执行。
3、 商品代码:
4、 数量(单位:批,1批=5吨):
5、 买方订货价(元/吨):
6、 卖方订货价(元/吨):
7、 交割价:交割日前一个交易日本仓单品种的结算价。买卖双方按照交割价结算。
8、 包装方式:按GB/T14572-93执行。包装袋必须干净、不破漏。每袋净含量为25kg.。
9、 交货地点:广东塑料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如交割地点不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具体交割地点与交易所指定的芳村交割仓库之间的运输补贴价,由买卖双方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如买卖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按交易所公布的运输补贴价标准执行。
10、交割日: 年 月 日
如买卖双方均提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提前交割。
11、验货期限:交割日(含)起三个交易日内。
12、相关费用:交割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割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13、检验标准和方法:交割日(含)起三个交易日内,买方如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应书面或数据电文通知交易所,并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质量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检验合格,相关费用(含检验费、检验期间的仓储费等)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14、货款结算方式:本交易所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仓单后,于交割日向买方开具交割仓库提货单,向卖方支付80%货款。余款待买方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货物品质异议或经交易所指定的商(质)检部门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合格后,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行划转或处理。
15、违约责任: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卖方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即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部分货物按交割结算价计算价值20%的违约金。
16、其它未尽事宜,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广东塑料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2003GB本)》及其相关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7、本合同于买卖双方签订的《广东塑料交易所(PVC)电子订货合同》终止时取代该电子订货合同自动生效。
买方:
卖方
合同鉴证方:广东塑料交易所
广东塑料交易所(PVC)交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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