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恳请对太原警察打死讨薪女工周秀云打伤丈夫王友志肋骨案依法异地管辖
——被害人王友志,目前正在为*太原市中级法院剥夺其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绝食进入第五天,请高度关注和处理!
请求人(被害人)王友志,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农场001号,电话15938663161。死者周秀云丈夫。
请求人(被害人)王倩,女,汉族,1990年8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农场001号,电话13298120206。死者周秀云女儿。
请求人(被害人)王奎林,男,汉族,1993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虎岗乡农场001号,电话15290003885。死者周秀云儿子。
请求事项:
1、对王文军等人故意伤害、滥用职权罪案,依法指定山西省以外的中级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13日下午,在太原龙瑞苑工地打工的河南郸城县籍女工周秀云,因讨薪的治安纠纷起因,在工地北门外被处警的太原市警察王文军等人打死。警察打死周秀云并长时间踩住头发等照片和视频在网络广泛传播后,2014年12月26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才对王文军等人以滥用职权罪立案。2015年1月29日周秀云尸检报告出来,她死亡原因是被拧断脖子即“钝性暴力致闭合性颈部损伤(颈椎骨折、颈椎间盘断裂、颈髓挫伤),而死于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另丈夫王友志伤情鉴定意见书证明他被王文军等警察在龙城派出所内打断6根肋骨鉴定为轻伤一级,王文军、郭铁伟、任海波等三被告人罪名变更为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2015年2月25日,太原市检察院向太原市中级法院起诉,周秀云和王友志、王奎林是本案被害人。本案经国内外多家媒体包括新华社、央视等广泛报道。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太原市乃至山西省相关*机关和公检法机关有一系列违法行为,如:
案发周秀云死亡后,犯罪嫌疑人王文军等人任职的*太原市小店*不去查处犯罪嫌疑人王文军等人的涉嫌犯罪行为,反而安排刑警对被害人做笔录,搜罗被害人的所谓违法犯罪证据,威慑被害人不要为周秀云维权上告。
被害人到太原市检察院和省*等处多次控告、投诉主张权利,龙城派出所派出教导员周二龙等十多人,长期监视、跟踪、违法押多名亲属到派出所强制查验登记身份证。
太原市检察院和小店区检察院在案发后迟迟不予立案,直到周秀云被王文军拧断脖子致死在地他还在长达40分钟时间内威风凛凛地踩着头发不放的视频被互联网热传后,才匆匆于案发两周后的2015年12月26日立案和拘留犯罪嫌疑人王文军。
太原市和小店区检察院避重就轻,仅按照滥用职权罪立案,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控告参与非法拘禁(含殴打、侮辱、体罚等情节)等32名警察(含三名被告人),至今拒绝立案处理。
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和起诉书,把死者周秀云等被害人阻拦王文军违法犯罪行为的正当防卫行为描绘成阻拦“警察执法”的行为,继续伤害死者、庇护杀人者王文军等人。
6、被害人委托程海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太原市中级法院不允许,理由是他作为律师被停业执业一年,但这没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禁止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七种人(以个人或公民身份),包括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未禁止律师在执业或停业期间以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交涉多次,太原市中级法院院长冯少勇、审判长贾仑、审判员杨力、副庭长张顺军和梁宝成等人不予以理睬,坚持错误,严重阻碍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请求人经向山西省检察院和太原市检察院、山西省高级法院投诉控告后,仍不予监督纠正。
7、之前被害人向太原市120了解周秀云12月13日被打死后在太原市龙城派出所内被“抢救”、后被送到太原市荣军医院继续抢救的情况,拒绝提供,说是市*通知统一安排由*发布,侵犯亲属的知情权以及抢救和善后处理的决定权。
8、被害人向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起诉*小店*在12月13日案发时和之后的18项行政违法并附带国家赔偿请求诉讼,该院无辜不受理,上诉后太原市中级法院仍维持不受理,侵犯被害人诉权。
9、被害人向山西省和太原市检察院控告32名警察(含上述三被告人)漏罪后,在检察院不受理情况下,依据刑诉法204条的规定太原市小店区法院刑事自诉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不予受理,上诉至太原市中级法院仍不予受理,侵犯被害人的诉权,庇护违法犯罪。
10、被害人向山西省和太原市的检察院控告太原市中级法院合议庭法官贾仑、杨力等人剥夺王友志委托程海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的权利,20多天无人理睬,向院长冯少勇投诉未果。于5月4日向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刑事自诉以上人员等滥用职权罪,该法院拒绝按照最高法院五一以后5种案件登记立案的改革,拒绝登记立案,对抗最高法院和*等的依法治国的要求。
11、被害人的其他诉讼代理人李劲松律师、王道刚律师的复制案卷的合理要求,被拖延20多天,给复制后还要律师签订一份“保密承诺书”。因为本案不是涉密案件,强制律师签订保密承诺书,没有法律依据,是对诉讼代理人工作的刁难、设阻和侮辱。
太原市公检法机关等上述一系列违法行为,严重侵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由太原市中级法院管辖,不可能公正审理和判决,我们多次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以及山西省的高级法院和检察院请求,无果。为给死者讨回公道,为维护被害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将正在太原市中级法院审理的王文军、郭铁伟等人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的案子指定山西省以外中级法院管辖。万分感谢!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王友志、王倩、王奎林:
诉讼代理人 程海 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910535236
诉讼代理人 王道刚 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5662626526
2015年5月10日
附证据:
证 据
1、被害人王友志正在进行绝食*太原市中级法院剥夺其依法委托诉讼代理*利的照片2页。
2、王文军等人强拷王友志、抢夺工友手机、王友志血库、长时间紧抓周秀云头发按她坐地上、拧断周秀脖子、她倒地后长时间踩住她头发的截图7张。
3、周秀云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1、3、4、7、8页,王友志伤情司法鉴定意见书1、3、6页,均复印件。
4、2015年4月7日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起诉意见书》4页,太原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基本相同。
5、2015年1月7日被害人和亲属交山西省和太原市检察院的《刑事控告状请为被警察打死的讨薪女工周秀云讨回公道的刑事控告状》正文及目录13页;该院收据复印件。
6、2015年1月18日被害人交、寄山西省*、太原市*等机关的《周秀云案代理人给太原市*新闻办的回复公开信关于周秀云死亡原因和时间,警察王文军等人的法律责任》正文和附件目录共11页。
7、2015年1月23日被害人给太原市检察院和小店区检察院的《紧急督促书:请检察院立即依法立案侦查王文军等人三罪》正文2页。
8、2015年2月10日,被害人向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起诉*小店*14项行政违法和国家赔偿的《行政起诉状》正文和证据目录共10页。
2月10日被害人自诉小店*20名警察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自诉状》正文和证据目录11页,上诉时剔除了有争议的被告人王文军和郭铁伟(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店区法院、太原市中级法院对以上两案不受理的裁定。剥夺被害人的诉权。
9、2015年4月10日代理人寄、交太原市中级法院(含院长冯少勇)山西省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太原市检察院的《控告太原市中级法院法官贾仑、杨力阻碍诉讼权利滥用职权》4页。至今无人理睬。
10、2015年5月8日被害人向太原市杏花岭区法院自诉太原市中级法院院长冯少勇和法官贾仑、杨力、张顺军、梁宝成的《刑事自诉状》和证据目录共5页。内容和形式符合最高法院登记立案五种情形中的第(三)条,但该院拒绝登记立案,严重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对抗最高法院登记立案新规,对抗**要求依法治国的要求。
上一篇: 大学自习室优化管理与建设
下一篇: 二年级的班务计划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