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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委派制的具体操作和相关问题

科普小知识2020-11-06 23: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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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委派制的具体操作

1、明确会计委派制的委派主体和管理主体

笔者认为,会计委派制的委派主体是财产的所有者。在实践中,应依具体情况而定。国有企业由当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委派会计;股份制企业由其董事会委派会计;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派会计;乡镇企业或集体企业由当地*和股东联合组织委派会计。总之,谁是企业所有者的全权代表谁就是会计的委派部门。委派部门负责从会计管理机构中挑选会计并派往企业,负责委派会计的奖惩、任免。

目前,我国企业除上市公司管理*比较健全外,其它国有企业管理*大多不健全,没有明确的权力源——股东大会,国有股权代表身份不明晰,这样,本该由所有者(股东大会)去干的事,结果只能由*暂时来代办。*代行所有者委派会计职能在具体实施会计委派时造成的一些关系扭曲,不利于会计委派制的实施和推广。比如:①将企业会计人员的关系移交财政部门管理,扩大了*部门的编制,与“小*大社会”的*部门改革模式相悖,与*精简支出和机构改革产生矛盾(当然相对于会计工作不完善所引起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及违反财经纪律者给国家造成的巨大损失来说,这样做还是必要的)。②会计委派制由*操作易导致新的政企不分,有*不断扩大或直接使用行政干预手段之嫌。

委派会计的管理主体应是专门管理委派工作的中介性服务机构。比如,市一级成立会计管理局,县一级成立会计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乡镇一级成立会计管理中心等等,这些管理机构负责对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工作,如管理会计人员档案等。wwW.11665.cOm笔者认为,管理机构可以在会计师协会的领导下成立,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以收抵支,自负盈亏。这些机构提供会计工作的社会化有偿服务,而且相互间可以开展公平竞争,从而为今后建立会计行业自律性管理和服务的新机制奠定基础。

2、会计委派制的范围和形式

笔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会计人员均要实行委派,委派的工作岗位要视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内部核算形式而定。管理会计人员仍归企业,履行管理会计职责,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从属于经营者;财务会计人员则实行委派制,履行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责,从属于所有者。

实行会计委派制应从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始,但结合试点,也可以在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拨款单位),以及乡镇企业和合资企业中实行。对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可采用“财务总监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以国有股东代表人身份进入监事会,对出资人负责,享有与总会计师相当的职权,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并列席公司董事会。对行政事业单位,可采用直接管理形式,由地方*委派行政事业单位的财会负责人、主管会计,有的还可以包括出纳。对城镇集体企业及共有控股企业,可采用主管会计委派制形式。对乡镇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可采用零户统管形式。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可采用财会集中制形式。等等。

3、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和权限

笔者认为,对委派会计的职责权限,应根据派往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国有企业,委派会计的主要职责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的职责主要偏重于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防止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私营企业,其主要职责是确保企业向外公布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监督企业遵守财经秩序,防止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以虚假的会计资料合伙欺骗税务部门、投资者、债权人等。

4、会计委派制的制度建设

要使会计委派制顺利实行,必须建设一套完整的制度以形成会计委派制的运行机制。这些制度主要由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主要包括:(1)委派会计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有委派会计人员的档案,应分职务、分层次统一管理,开发档案管理的系统软件,形成全国性的委派会计人才市场。(2)委派会计的考评轮岗制度。每个会计主管机构应对委派会计的年度业绩进行考核,对不合格者,经会计管理机构认定免任另派。规定委派会计在一个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3)委派会计的工资、奖金、福利制度。用人单位或其委派机构按合同标准每月向会计管理机构缴纳委派会计的工资,会计管理机构再根据年度考核与用人单位结算服务费用,实行多退少补,最后发放给委派会计与业绩挂钩的年终奖金。(4)委派会计的培训、回避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应每年参加两期一周以上的业务培训,委派会计不派往其直接亲属任主要领导的单位。

5、会计委派的程序

如果已确定要对某企事业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则该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代表(会计委派机构)应首先选择会计管理机构(委派会计服务公司)界定会计人员委派范围,对现任委派会计进行能力和职称情况考核。若考核通过,该委派会计的档案转至全国性的委派会计人才档案库,他从而成为被会计管理机构聘用的员工。在此基础上,被委派单位、委派会计、会计管理机构三者之间签订合同,确定委派会计的服务时间和服务费用、职责权限和考核评定标准等。这样,会计委派机构和会计管理机构之间就委派会计事务达成委托代理关系;会计管理机构和委派会计之间是雇用受聘关系;被委派单位与委派会计是临时雇请服务关系。

二、正确认识和看待会计委派制

1、会计委派制与《公司法》、《企业法》和《会计法》的关系

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了企业可以按照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由厂长按国家规定任免。副厂长级行政管理人员,由厂长按国家规定提请*主管部门任免,或经*主管部门授权,由厂长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副经理、财务人员,由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可见,财务负责人是由代表所有者的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会计委派制与传统的会计人员任免方式相比,主要改革点在于过去是*的业务主管部门行使任免权,现在由*的财政部门行使任免权。这种改变是*对部门管理权限的调整,并不涉及*与企业权限的调整。因此,会计委派并不与《企业法》、《公司法》矛盾。在我国新修订的《会计法》第36条也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看来,会计委派与《会计法》的规定是相吻合的。

从另一方面来说,法律是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规范。法律虽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其本身要受时间的检验。当现实生活发生了变化,经过探讨找到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实践证明又是可行的,则可通过修订法律来予以明确。

2、处理好会计委派与企业理财的关系

将会计游离于内部人控制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会计人员实施理财活动,但是这并不妨碍企业搞活。随着理财工具的不断创新,理财工作的日趋重要,会计工作同理财活动的分野越来越明显,财务管理已经发展成一门独立的学科和技术。国内外的很多大企业,都独立设置了理财部门(如证券部门)。因此,我们可以将会计核算工作同理财工作相分离。一方面,还会计的反映和监督的本来面目,实行会计委派制,让会计人员直接隶属于所有者,成为有效约束内部人的制度之一;另一方面,顺应管理的需要,强化企业理财活动,在企业内部设置理财部门,受命于内部人,利用会计人员反映的信息和根据资金市场。证券市场等信息,为企业理财。

3、辩证地看待会计委派制的积极作用和局限性

目前,从全国来看,会计委派试点工作正向纵深发展,会计委派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强化财政收支管理,健全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但是,这种会计人员管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最主要的是难以建立起会计人员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原因是:首先,因为经营者和会计人员都享有部分剩余索取权,虚增剩余有助于增加会计人员和经营者的共同利益,从而促使其制造虚假信息。其次,由于委托者远离会计人员,难以对会计人员工作的全过程直接观察,进行行为度量,从而无法实现“成本一补偿”的平衡。为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监督者的工作报告与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相对照,来检查代理人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再运用交换法建立起代理人的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总之,我们要用辩证和实践的观点来看待会计委派制,既不能认为会计委派制可以包医百病,也不能认为会计委派制一无是处。会计委派制作为一种制度,还需要在试点中不断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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