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湾女子被追踪案
两名男子连续多日驾车跟踪北京星河湾一名开豪车的女住户,被该女士丈夫发现后反跟踪,利用早高峰拥堵路段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撞停”,将两男子扭送至*机关。朝阳检察院以涉嫌绑架罪对涉案两名男子提起公诉,朝阳法院已对此案进行立案。
1、案情回顾
女子被追踪
木先生是一家私企的老板,住在朝阳区高档社区星河湾。2015年10月20日下午,开着宾利车的妻子打电话给他,称发现有辆灰色捷达车总是跟着她,而且车里的人还戴着口罩和遮阳帽。
木先生让妻子在大悦城附近转几圈,但妻子告诉他并未甩掉对方,他们还在后面跟着,夫妻俩判断当时是被跟踪了。木先生表示,如果没有证据报警会惊动跟踪者,使其做出过激行为,后果不堪设想。数天后,灰色捷达又开始跟踪他的妻子,但是换了车牌号。最终木先生决定,反跟踪并撞停对方,弄清对方的目的。
丈夫抓人
2015年10月30日,撞车地点选在了早高峰时期的霄云路,当天9点左右,木先生的妻子从小区出发,灰色捷达依旧紧紧跟在后面。木先生发出了指令,利用安排好的4辆车慢慢靠近灰色捷达,将其撞停。
搜出藏尸袋
民警接报后赶到现场,将文先生一行人和捷达车上的两人都带到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民警对这辆捷达车进行了搜查,结果让大家都惊呆了:这辆车上藏有20多部手机、藏尸袋、手铐、脚镣、2部望远镜、绳子、砍刀、逃跑路线图、铁锹、钢锯、斧头、锤子、塑料胶带、新鞋子、油桶等。逃生地图上画着如何沿着环路往顺义、延庆方向快速撤离的线路。
除此以外,民警在捷达车上还搜到一个笔记本,上面详细记录着星河湾小区数十辆车的行踪,这些车均为劳斯莱斯、宾利、兰博基尼等豪车。
据文先生了解到,本子上所记的几乎全部为女性驾驶员,而且还用表格详细记录何时出门、车上几个人、何时返回、去了哪里等。另外,警方当时检查后发现,捷达车确实使用假牌照,车上有两副北京的牌照,还有一副陕西的,而且车辆的发动机号也被抹去了。
2、案情进展
提起公诉
朝阳检察院指控,姜某、张某于2014年春节后预谋进行绑架,此后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购买机动车并窃取机动车号牌、购买锤子、手铐等作为犯罪工具。此外,两人还在通州区多次挖掘深坑,欲用于关押绑架对象。
公诉机关认为,姜某、张某为勒索财物绑架他人,其二人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一审审理
2016年8月12日,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姜军的辩护律师认为,姜军绑架犯罪并未具体实施,未造成任何人身及财产损失,属于情节较轻且犯罪预备阶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量刑应在两年至三年之间。张兆东的律师则称,张兆东一切行为都听从姜军,购买工具的资金来源也是姜军提供,属于从犯,希望量刑在三年以下。
但公诉人指出,二被告人在陕西发现奔驰汽车后跟踪近两个月,后发现星河湾小区为高档小区,将该小区的宾利车视为目标。二被告人虽未实施成功,主要是因为被害人警惕性高,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人共同实施购买工具等行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
庭审最后,姜军对被害人表示歉意,称家里有八旬老母亲,希望对其轻判。张兆东也称对不起家人,一度声音哽咽说不下去。法院将择日宣判。
一审判决
2016年8月22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北京星河湾跟踪绑架案今天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名尾随豪车意图绑架的辽宁籍男子姜某、张某因犯绑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和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春节后,姜某向张某提议绑架“有钱人”,然后索要赎金,张某表示同意。此后二人使用姜某伪造的身份证,由其出资在陕西省西安市购买了1辆捷达车,在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等地考察路线,寻找目标,之后返回老家。此后,二人为实施绑架陆续购买了手机、手机卡、锤子、斧子等相关犯罪工具,窃取了尾号为7和8的两块北京机动车号牌安装在捷达车上,并在北京市通州区三次挖掘深坑,用于关押被绑架对象。
在此期间,二人再次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寻找目标,发现被害人王先生所驾驶的奔驰牌小轿车,遂将GPS跟踪器安装在该辆奔驰车上,根据跟踪器显示的位置信息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的星河湾小区。2015年10月中旬,姜某、张某二人驾驶捷达车到星河湾小区门外蹲守,将高女士作为绑架对象,并连续跟踪高女士,还在其宾利牌汽车上安装了GPS跟踪器。10月30日上午,二人继续驾车跟踪高女士,在途中被查获归案。
法院认为,姜某、张某目无国法,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预谋绑架并为实施绑架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属犯罪预备,依法应予惩处。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属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法院认为,姜某、张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预谋绑架“有钱人”,目的性明确,属于典型性的绑架模式,二被告人自预谋犯罪起,就开始进行周密、细致的准备工作,除选择绑架对象外,还多次踩点、考察路线、购买凶器、安装跟踪器、挖掘藏匿人质的深坑、寻找拿取赎金的地点等,上述行为不仅反映出被告人对犯罪准备相当充分,而且还证明其主观恶性大,一旦着手实施犯罪,将严重危害社会。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绑架犯罪中的情节较轻。
至于张某是否应认定为从犯,法院指出,在共同犯罪中,姜某、张某互相配合,张某虽然不是犯意的提出者,但却是犯罪行为的共同参与实施者,在购买工具、挖掘藏匿人质的地点、安装跟踪器、实施跟踪等多个重要环节均积极参与,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并非起次要及辅助作用,故张某不能认定为从犯。但法院也指出,姜某作为犯意的提出者及购买犯罪工具的出资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对此将在量刑时有所体现。
鉴于二被告人属于犯罪预备,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姜某、张某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3、专家提示
驾车时如何防范被跟踪?
“这种情况,对方在暗处不易被发现,而你在明处,因此要提高警惕”,一位有多年刑侦经验的刑警表示,如果发现有人跟踪,第一时间将车开到车流量大的场所并报警。
该刑警同时建议,不要在车里放贵重的首饰和大量现金,以防犯罪分子砸车盗窃成功后,伺机连续作案。同时建议在车前车后安装行车记录仪,“能及时掌握车前车后的信息,多一份安全”。
汽车安全专家刘健皓表示,木先生妻子车上所装的跟踪器,可能带有GPS定位功能,可以将定位数据通过移动通信模块传到一个固定平台,通过位置数据分析,梳理出行车规律。
刘健皓称,目前并无技术设备可以迅速发现跟踪器,车主平常要多留意自己车辆隐秘部位,时常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