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者受伤后的索赔案代理词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伟的委托,指派许毅辉律师担任其与杨x文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经过阅卷和庭审,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
一、3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从事件经过可以看出,3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件经过非常简单:于x、杨x文、易x欺负黄x萍等3个女孩,3个女孩打电话让同学童x帮助她们要回了球,此后于x、杨x文、易x堵住童x和3个女孩不让他们走出天源大酒店,并且逼迫童磊道歉。
童x违心道歉的同时还遭到易x的殴打(于x指使易x殴打。见黄x萍询问笔录,卷宗第21页第一行;易x询问笔录,卷宗第13页倒数第五、六行),李x伟见义勇为,制止了他们,并且“叫那三个女生先走,那三个女生就走了”(见杨x文询问笔录,卷宗第5页倒数第四行)。
李x伟对于x、杨x文、易x说“你们以弱欺小要不得”(见杨x文询问笔录,卷宗第13页)。于x不服喊道“什么叫人多弱人少”(见于x询问笔录,卷宗第17页倒数第四行)。并且自持自己在新天地的*,挑衅地说“要打架要晚上到新天地那里”(见易x询问笔录,卷宗第14页第一、二行)。
此后,童x“我不认识的大哥哥(李x伟)要拉我走被那三个人(于x、杨x文、易x)拦下了来以后”,“大哥哥就在那儿跟他们理论并说要带走我,说了半天也没有结果,这时大哥哥就打110报警。杨x文他们三个看见报警后就准备跑(见童x询问笔录,卷宗第31页倒数第一、二、三行,第32页第一行)。
“大哥哥看见他们往缅贵路方向跑,就过去拉着金丝猫(于x)不让走”(见童x询问笔录,卷宗第32页第三行),之后于x用手猛打李x伟,杨x文持刀行凶(见监控录像)。
最后,易x将凶器丢了,毁灭作案证据(见杨x文询问笔录,卷宗第6页;见易x询问笔录,卷宗第14页)。
上述事实,还有黄x萍之外的其他2个女孩、李x伟的证言可以佐证。
综上,3被告共同肇事,于x打人、杨x文行凶杀人,易x毁灭证据,3被告构成团伙违法、共同侵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3被告的辩护逻辑荒谬错误。
3被告及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如果李x伟不报警、让他们走人就不会发生之后的伤害事件。按照他们的逻辑,报警就是错、报警就应当得到被伤的结果。
退一万步说,即使李x伟报警不当,阻止他们逃走,就可以肆无忌惮地行凶伤人?而且李x伟根本不认识3被告,放走3被告,警察到时如何指证处理?
从上分析可知,李x伟在当时的情形下,面对3被告的嚣张和逃跑,报警阻人是最佳选择。而且李x伟学的是特警专业,法律素养和应变机智也可以保证他的选择是理性的、合理的。
三、3被告至今毫无悔意、拒绝认错。
如果不是因为3被告系未成年人,依法已经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了。3被告及其法定监护人在面对差点致人死亡的严重事件面前,在尊严的法庭上,咄咄逼人、百般狡辩、拒绝认错、毫无悔意。这进一步说明,3被告的主观恶意大。
之前,在*机关和律师主持调解过程中,部分3被告的表现和庭审表现大致相当。
三、李x伟家庭困难,淳朴厚道,很多费用没有主张。
李x伟父亲为了省钱,多次从弥勒到开远坐私人汽车到开远,没有汽车发票;到蒙自照顾李x伟,住15元1天的房间和吃饭,没有相关发票;为了换掉被刀刺破、血迹斑斑的衣服,购买新衣,没有开具发票等等。由于没有发票等证据,所以没有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3被告以及其法定监护人应当对李x伟的伤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外,说点题外话,我认为,庭审结束,不代表案件的社会影响力结束。作为一个律师的我有一个比童x还小的孩子,我在想,如果像李x伟这样的见义勇为行为得不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社会的正气会不会受损?社会会不会进一步冷漠和残酷?我的孩子如果将来受到伤害时,谁还会“路见不平一声吼”!?所以,我的代理不仅仅是为了李x伟。
多一个李x伟,或许蒙自会更加安全,我们的社会会更有希望!
我们不应该让李x伟这样的英雄在身体受到伤害(几乎死亡)的同时,让他年轻的心灵和美好的信念再遭受致命的打击!
我呼吁,我请求!
云南经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许毅辉
见义勇为者受伤后的索赔案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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