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银成
王银成,男,1960年出生,山西临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博士毕业。曾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2017年7月5日,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7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王银成立案侦查。2018年2月,王银成涉嫌受贿案,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4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银成受贿一案。2018年5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总裁王银成受贿案,对被告人王银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王银成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中文名:王银成
国籍:中国
出生地:山西临猗
出生日期:1960年出生
毕业院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博士毕业
主要成就:入选“2013年中国最佳CEO”榜单
1、人物履历
1982年加入保险业,历任中保财险总公司计财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等职。
2、人物事件
接受调查
2017年1月9日,在北京西长安街88号的中国人保大厦,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除了与此前某些山西籍权贵或有一定关系,王银成被查也可能与其私人生活有关,人保集团将于12日就此事召开全员大会。
违纪被查
2017年2月23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裁王银成涉嫌严重违纪,正接受组织审查。
依法双开
2017年7月5日,经**批准,**纪委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裁王银成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银成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干扰巡视和审计工作,对抗组织审查,拉拢腐蚀组工*,大肆利用职权向其输送利益,信仰迷失,搞迷信活动;严重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追求奢靡享乐,长期独占使用公司活动室,由下属单位用公款支付个人旅游费用,违规打高尔夫球,甚至在公务出国期间改变行程打高尔夫球;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违规安排众多亲友入职人保系统,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擅自决定对外低价出租办公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银成身为党的高级领导*,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宗旨意识,贪图奢靡享乐,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后,无视*八项规定精神,我行我素,顶风违纪,严重违*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批准,决定给予王银成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7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副董事长王银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8年2月,王银成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2018年4月16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王银成受贿一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银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银成利用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党委书记、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子女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70万余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银成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银成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48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8年5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总裁王银成受贿案,对被告人王银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王银成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银成利用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党委书记、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党委副书记、总裁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子女就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70.2966万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银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王银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银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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