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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

科普小知识2021-11-11 1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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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各级*在商品与劳务上的总支出,它是国内总需求的组成部分之一。*购买大致有两种:(1)从居民那里购买劳务;(2)从企业或公司购买商品。

1、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购买

英文名称:governmentpurchases

购买类型:从居民那里购买劳务、从企业或商家购买商品

2、基本介绍


*购买服务

*购买服务是一种新型*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其主要方式是“市场运作、*承担、定项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指*将由自身承担的为社会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定期按照市场标准相互建立提供服务产品的合约,由该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履约情况来支付服务费用。长期以来,我们的公共服务几乎都由*通过设立事业单位的方式来提供。因此,从长远看,*要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应该创新思路、创造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公共服务的新格局。

3、改革路线图

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中,*购买服务无疑是一项重要举措。16日召开的全国*购买服务工作会议勾勒了今后一段时间推进*购买服务的改革路线图。今后*可买哪些服务、谁来购买服务、谁来提供服务……针对改革关注的五大热点问题,财政部副部长刘昆进行了解读。

"买什么":需合理确定购买范围和目录

明确哪些服务可以买、哪些不能买,是顺利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购买服务实践的难点所在。

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向社会购买。而财政部已初步确定将农业部、教育部等19个*部门纳入2014年度*购买服务工作计划,涉及艾滋病防治、失能老人养老服务等近30个项目。

刘昆说,解决好"买什么"问题,需合理确定购买范围并明确购买目录。他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发展转型关键期且区域发展不平衡,需要各地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研究制定*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应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把有限的财政资金用到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并采用先易后难、逐步扩围的原则逐步增加购买内容。

刘昆强调,目录中还应明确购买服务的禁止性要求。"既要推动*简政放权,防止'大包大揽',也要确保*全面正确履行职能,防止将应当由*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推向市场。"

"谁来买":需准确把握购买主体厘清各方关系

*购买服务的关键问题之一是明确谁来购买,即明确购买服务的主体。刘昆表示,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去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规定,即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购买

"向谁买":应规范市场准入培育市场主体

刘昆指出,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同时,鼓励事业单位参与提供公共服务。

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力量相对薄弱,急需支持和培育。刘昆说,推进*购买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服务制度,社会组织不可或缺。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刘昆表示,在推进*购买服务过程中,要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财政支持力度。

"怎么买":健全购买机制完善购买程序

"怎么买"问题是关系*购买服务工作能否推得下去、取得实效的关键。

刘昆指出,首先要明确资金来源。应明确*购买服务只是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改进,不是新增一块财政资金,要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为确保*购买服务工作不走偏、不变样、可持续,购买流程科学合理,应坚持*购买服务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中解决的原则,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由各部门安排购买服务计划,并报财政部门后实施。这样,既不改变现有预算体系,也不会增加预算审核难度,干扰预算正常编制,还可以有效打消一些部门以为新增资金的"误解"。

同时,与传统*采购不同,*购买服务今后受益范围将多为人民群众,应适当放宽条件,创新购买方式,在购买方式上给地方、部门和市场主体更大的*度和空间。

如何"买得值":加强绩效管理和监督

*购买服务涉及国家治理方式、社会管理模式和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的变革,是对我国传统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度调整和革命。在推进中,要解决好"买得值"问题,亟须加强监督和管理。

刘昆提出,信息公开是推广*购买服务必须坚持的原则。要抓紧建立健全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无论购买什么,采取什么方式购买,都尽可能通过*门户网站、*采购网站等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严禁转包行为和暗箱操作。

同时,大力推进购买服务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等进行考核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此外,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

4、*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购买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转变*职能,推广和规范*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预算法》、《**采购法》、《**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第三条*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加大社会组织承接*购买服务支持力度,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承接*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科学安排,注重实效。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明确权利义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宽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不断完善*机制。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六条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  第九条*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购买服务,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提升社会组织承担公共服务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  第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事项,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应当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属于*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财政部门制定*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救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纳入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应当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六条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购买服务。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购买主体应当在购买预算下达后,根据*采购管理要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二十一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二十二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第二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购买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  购买主体应当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购买服务管理的机构对购买主体填报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承接主体承接*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三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条例》、《*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部门和单位的*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5、*购买的重要性


重要性

推行*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是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加快服务业发展、引导有效需求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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