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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

科普小知识 2023-11-18 17: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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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Sale-leaseback)又称回租租赁或返租赁,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售后回租的优点在于,它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中文名:售后回租

外文名:sale-leaseback

方式: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

目的: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1、简介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Sale-leaseback)又称回租租赁或返租赁,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售后回租的优点在于,它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由于资产的出售和回租实质是同一笔业务,资产的售价和资金需一起计算。在承租人(卖方)看来,如租约符合融资租赁的某一条件,就应将回租作为融资租赁处理,否则作为经营租赁处理。按融资租赁处理时,出售资产的利润应予递延,并按资产折旧的比例予以分摊。倘若交易发生时,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或账面价值,按照谨慎原则,其差额应即确认为损失。

2、特征

售后租回是一种集销售和融资为一体的特殊形式,是企业筹集资金的新型方法,通常指企业将现有的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后,又随即租回的融资方式。它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常用的筹资方式之一。在售后租回交易中,承租人与出租人都具有双重身份,进行双重交易,形成资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离散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售后回租

1、交易业务的双重性。售后租回交易双方具有业务上的双重身份,因而业务处理上具有重叠性。其一,资产销售方同时又是承租人,一方面企业通过销售业务实现资产销售,取得销售收入,另一方面又作为承租方向对方租入资产用于生产过程,从而实现资产价值和交换价值,具有经济业务的双重身份。其二,资产购买者同时又是出租方,企业通过购买对方单位的资产取得资产所有权,同时又作为出租方转移资产使用权,取得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实现资产的使用价值的再循环,具有业务上的双重性,是融资产销售和资产租赁为一体的特殊交易行为。

2、资产价值转移与实物转移相分离。在售后租回的交易过程中,出售方对资产所有权转让并不要求资产实物发生转移,因而出售方(承租方)在售后租回交易过程中可以不间断地使用资产。作为购买方即出租方,则只是取得资产的所有权,取得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与报酬,并没有在实质上掌握资产的实物,因而形成实物转移与价值转移的分离。

3、资产形态发生转换。售后租回交易是承租人在不改变其对租赁物占用和使用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及类似资产向流动资产转换的过程,从而增强了长期资产价值的流动性,促进了本不活跃的长期资金发生流动,提高了全部资金的使用效率。这样,一方面解决了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盘活了固定资产,有效地利用现有资产,加速资金再循环,产生资本扩张效应。

4、资产转让收益的非实时性。《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卖主(即承租人)不得将售后租回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予递延,分期计入各期损益。一般认为,资产转让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而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与资产的租金是相互联系的,因此,资产的转让损益在以后各会计期间予以摊销,而不作为当期损益考虑。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这种交易达到人为操纵利润的目的,同时避免承租人由于租赁业务产生各期损益的波动。

3、优点

它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4、特点

1、在出售回租的交易过程中,出售/承租人可以毫不间断地使用资产;

2、资产的售价与租金是相互联系的,且资产的出售损益通常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3、出售/承租人将承担所有的契约执行成本(如修理费、保险费及税金等);

4、出售/承租人可从出售回租交易中得到纳税的财务利益。

5、交易动因

直接动因

售后租回交易形式上是一种租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手段。这种融资手段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融资租赁,从内容上讲,可以是一项融资租赁,也可以是一项经营租赁。由于租赁付款与售价通常是相互关联的,所以形成一揽子谈判方式,但究其本质仍是融资。


售后回租

售后租回交易作为一种融资租赁形式很容易被人们接受。因为融资租赁的主要目的在于融资,企业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取得资产,在租赁期满时可以取得资产所有权。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如果租回是一项融资租赁,这种交易是出租人提供资金给承租人并以资产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企业通过出售资产取得现款达到融资的目的,同时又通过租赁取得该项资产的使用权,所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融资租赁方式被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经常采用。售后租回交易又是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重要方式,企业能达到融资的目的,增加流动资金的比例。

作为一种经营租赁方式,售后租回交易的首要目的仍是融资,企业通过出售资产达到融资的目的,同时又通过租赁方式取得资产使用权,即不改变连续使用的状况。这里,与融资租赁不同的是,企业对资产的租赁期一般比较短,出售资产的损益在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作为融资手段,一般直接表现在出售环节,租赁环节是融资环节的延续,是售后租回交易一揽子交易形式的组成部分。

间接动因

如果说融资是售后租回交易的直接动困,那么获取纳税上的财务利益则是售后租回交易的间接动因,也是承租人最关心的问题。纳税上的财务利益取决于销售资产损益的多少、销售损益递延期的长短及递延损益摊销的方法。

售后租回交易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资产销售业务是租赁业务的衍生行为,销售资产发生的损益也不能作为当期损益予以确认,应在以后会计期间递延,在未来的租赁期内予以确认。由于销售资产的当期不能确认收益,会计收益比实际收益低,降低了税赋计价基础,所以,税收相应减少,即使资产转让收益在以后会计期内递延会增加后期收益金额,总体上对企业来说还是有利的,相应增加了企业的财务利益。另一方面,如果资产转让收益为负数即销售资产形成损失,按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企业应将此项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减少企业利润,相应减少税收,从而也取得纳税上的财务利益。

售后租回交易可以取得纳税上的财务利益还表现为如果承租人出售并租回的是土地,则可从中得到纳税上的财务收益。因为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如果是资本性租赁,租赁资产的折旧与资本性租赁折旧一样,将来实现的售后租回损益在租赁期间摊销。如果出售并租回的是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成本以及租赁利息费用仍可以按一定方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众所周知,购入土地使用权通常是不能计提折旧的,不会增加这部分费用成本,而通常售后租回交易可以名正言顺地进行成本摊销,增加企业的费用成本,减少收益,相应减少税收,从而取得纳税上的财务利益。

6、交易关键

售后租回交易是租赁业务中的特殊交易,因此应予以特别披露。对于售后租回交易的披露,不同国家、地区的会计准则要求不同。美国、英国、中国*及香港的会计准则均未对售后租回交易披露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披露要求同样适用于售后租回交易;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中的单独披露标准也适合于售后租回交易;在对有关重大租赁业务作出具体安排的说明中规定,应当披露售后租回协议或条款内的特殊与非惯常规定。

就一般业务而言,售后租回交易业务涉及到企业几个方面的会计资料披露,首先,出售资产涉及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业务,企业资产转让影响到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相关信息;其次,租回业务涉及到企业代管资产和租赁费支付的问题,因此应充分揭示。同时,作为租赁的特殊形式,售后租回交易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为了客观、真实地反映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经济利益,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售后租回交易应作专门的披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规定:承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以及重大经营租赁作出披露;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充分揭示,同时对售后租回合同中的特殊条款作出专门披露。

7、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的出售和回租实质是同一笔业务,资产的售价和资金需一起计算。在承租人(卖方)看来,如租约符合融资租赁的某一条件,就应将回租作为融资租赁处理,否则作为经营租赁处理。按融资租赁处理时,出售资产的利润应予递延,并按资产折旧的比例予以分摊。倘若交易发生时,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成本或账面价值,按照谨慎原则,其差额应即确认为损失。

8、政策规定

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账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售后回租

《批复》同时规定,按该批复规定进行税务处理过程中,如果涉及补税或退税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案例

A公司对拟投资购买的新设备的情况做了全面调查了解后,决定用这800万元购买满足技术改造项目要求的国产设备一台。

新设备不需安装即可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按直线法计提折旧,期末无残值。新设备购买前,A公司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购买设备后,预计每年可新增未扣除折旧的税前利润300万元。

为了简化核算,假设购买设备后,A公司的盈利水平稳定,每年未扣除折旧前的税前利润都是均衡的。

第一年:节税99万

首先,A公司仍可对售后回租的旧设备计提折旧。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按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计提折旧。

A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可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所有权,可按该设备的尚可使用年限6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费用为180万元(1080÷6)。

同时,新设备每年也可提折旧费用100万元(800÷8)。A公司每年可增加税前扣除费用100万元,减少了应纳所得税额,进而节约了企业所得税33万元(100×33%)。

售后回租设备前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10=9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900×33%=297(万元),税后利润=900-297=603(万元);

售后回租设备后第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300-100-100=11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100×33%=363(万元)。

其次,A公司购置的新设备可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上述计算结果,A公司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363-297)。

税法规定,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但A公司的投资抵免的额度为320万元(800×40%),大于66万元,所以,该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66万元可全额进行投资抵免。该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额仍为297万元,税后利润为803万元(1100-297)。

售后回租,使企业的税后利润增加了200万元(803-603),折旧费用的计提和投资抵免所得税共为A公司节约了所得税99万元(33+66)。

该企业第二、三、四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以及节税的情况同第一年。

因为税法规定,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五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新增企业所得税66万元。该年度,A公司还剩余未抵免的企业所得税56万元(800×40%-66×4),小于66万元,可按56万元进行投资抵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7万元(363-56),税后利润为793万元(1100-307),税后利润增加了190万元(793-603),节约企业所得税89万元(33+56)。

第六年:税后利润增134万

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1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63万元,税后利润为737万元(1100-363),税后利润比筹划前增加134万元(737-603)。所得税的节约反映为折旧费用带来的33万元的抵税作用。

第七、八年的应纳所得税额和税后利润的计算同第六年。

第八年:税后利润1392万

八年中,A公司共节约企业所得税584万元(99×4+89+33×3),增加税后利润1392万元(200×4+190+134×3)。

由此可以得知,企业将售后回租租赁和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运用,在税后利润增加的同时,会使承租人获取企业所得税方面更多的收益。

对此,企业在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税务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资本结构以及资金状况等因素,充分利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此外,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应考虑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在现金流量、货币时间价值和资金成本等方面的区别,结合税收负担和收益的对比,从优选择筹资方式。

税务处理

(一)出售方(承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受让人(出租方)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过去从形式看待售后回租的行为,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同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三)出售方(承租方)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基于此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按照以下三种情况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第一,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

第三,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税法对融入固定资产,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可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支付税前扣除政策不同于融资租赁的税前扣除政策。

契税政策

根据财税82号文的规定,关于售后回租进行融资的契税政策如下

根据通知,以下情况免征或不征契税: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通知称,市、县级人民*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通知指出,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为最终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承受人。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在该土地上代*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据介绍,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同时废止。

9、运用


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企业缺乏资金时,为改善其财务状况而采用的一种筹资方式。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扩建时,采用这种融资租赁方式筹集资金,用出售设备所得的现款购买急需的新设备,可以满足企业的投资需求。它是国际上通用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与普通融资租赁相比,其特点在于它是承租人、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企业在实现战略经营目标的同时,如果再与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便能获得更大的节税效益。

目前,国家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对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企业出售原有的资产取得资金进行再投资时,充分运用国家关于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旧资产都能计提折旧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新资产的设备投资的一部分还可以进行投资抵免,从而取得节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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