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中民
姚中民,男,1952年6月生,中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监事长,2014年退休。2016年6月6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国家开发银行原监事长姚中民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9月13日,新华社报道,经**批准,**纪委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批准,决定给予姚中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姚中民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2017年7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原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一案。2017年8月4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原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对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对姚中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姓名:姚中民
出生年月:1952年6月
出生地:河南淮阳
民族:汉族
毕业院校:中南财经大学
1、工作经历
1985.05——1989.06中国建设银行河南分行党组成员、副行长;
1989.06——1992.06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1992.06——1993.04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党组书记;
1993.04——1994.01河南省*副省长、党组成员;
1994.01——1998.03国家开发银行党组成员、副行长、纪检组组长;
1998.03——1998.06国家开发银行党组副书记、副行长、纪检组组长;
1998.06——2008.09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兼贷款管理委员会主任;
2008.09——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
2006.05当选中国石化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1992年6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行长。
1993年4月任河南省*副省长。
1994年1月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2014年1月退休。
2、人物事件
接受调查
2016年6月6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国家开发银行原监事长姚中民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姚中民从国开行监事长任上退休。2015年初,姚中民因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被中纪委通报过。
开除党籍公职
2016年9月13日,新华社报道,经**批准,**纪委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姚中民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处分后,仍不思悔改,顶风违纪;违反组织纪律,不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礼品,搞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姚中民身为党的高级领导*,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的纪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批准,决定给予姚中民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姚中民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一审开庭
2017年7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原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一案。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中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姚中民先后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获批银行贷款、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弟姚中全(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19.62085万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姚中民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姚中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姚中民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8月4日上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原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受贿案,对被告人姚中民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对姚中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2年,被告人姚中民利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获批银行贷款、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2年至2013年,姚中民直接或者通过其弟姚中全(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19.62085万元。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姚中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姚中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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