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超
杨振超,男,汉族,1960年8月生,安徽金寨人,1977年1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现任(2015年6月)安徽省*副省长。2016年5月24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杨振超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7月26日,新华社报道,杨振超已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和公职。2016年7月27日,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杨振超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5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人民*原副省长杨振超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杨振超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姓名:杨振超
性别:男
籍贯:安徽金寨
出生日期:1960年8月
民族:汉族
学位:管理学博士
入党时间:1983年12月(2016年已被开除党籍)
参加工作时间:1977年1月
1、个人履历
1977年01月至1979年09月安徽省金寨县长领乡下放知青。
1979年09月至1982年07月沈阳黄金学院采矿专业学生。
1982年07月至1983年10月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采矿一区见习生、班长、技术员。
1983年10月至1985年06月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采矿一区副区长、区长。
1985年06月至1987年03月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生产计划科科长。
1987年03月至1991年01月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副矿长。
1991年01月至1995年02月铜陵有色金属公司凤凰山铜矿矿长(其间:1989年08月至1992年06月**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5年02月至1998年05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经理。
1998年05月至1998年12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
1998年12月至2001年06月*安徽省铜陵市委常委,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其间:1996年09月至1999年07月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BA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0年03月至2001年01月**党校第16期中青班学习)。
2001年06月至2003年02月*安徽省铜陵市委副书记、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
2003年02月至2004年02月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4年02月至2006年01月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6年01月至2007年07月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其间:2007年03月至2007年09月**党校第23期中青班学习)。
2007年07月至2007年08月*安徽省淮南市委书记。
2007年08月至2013年01月*安徽省淮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大党组书记(2007年03月至2008年01月在**党校第23期中青班学习,2007年09月至2010年11月参加中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13年01月至2013年02月安徽省人民*副省长、党组成员,淮南市委书记。
2013年02月任安徽省人民*副省长、党组成员。
*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八届、九届安徽省委委员。
2、接受调查
2016年5月24日,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安徽省副省长杨振超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3、立案审查
2016年7月26日,新华社报道,经**批准,**纪委对安徽省*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杨振超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振超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公款旅游;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4、开除党籍公职
杨振超身为党的高级领导*,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批准,决定给予杨振超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立案侦查
2016年7月27日,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杨振超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6、一审宣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人民*原副省长杨振超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杨振超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振超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犯罪违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振超利用担任*淮南市委书记、淮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徽省人民*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084.774163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15.558153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9.1508亿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振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杨振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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