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恩培
1946年9月生,陕西清涧人。曾任十二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4年8月29日,白恩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014年9月3日,*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白恩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纪委审议并报**批准,决定给予白恩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6年6月16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文名:白恩培
出生地:陕西清涧
出生日期:1946年9月
职:业:公务员
毕业院校:西北工业大学、*党校
入党时间:1973年6月
1、人物简历
白恩培
1972年4月至1974年11月任陕西省延安柴油机厂车间调度员、技术员。
1974年11月至1981年12月任陕西省延安柴油机厂革委会副主任、副厂长。
1981年12月至1983年2月任陕西省延安柴油机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83年2月至1983年9月任陕西省延安卷烟厂党委副书记、厂长。
1983年9月至1985年7月任*陕西省延安地委副书记。
1985年7月至1990年5月任*陕西省延安地委书记(其间:1987年9月至1988年7月在*党校培训部学习)。
1990年5月至1992年3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常委、组织部长。
1992年3月至1993年8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兼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长。
1993年8月至1997年2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书记。
1994年12月当选为第六届*内蒙古自治区委副书记。
1997年2月至4月任青海省委副书记。
1997年4月被**任命为第八届*青海省委常委、副书记。
1997年4月在青海省人大八届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当选为青海省副省长、代省长。
1998年1月至1999年8月任青海省省长。
1998年4月任*第九届青海省委副书记。
1999年6月任*青海省委书记。
2000年1月任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1年10月被任命为*云南省委委员、常委、书记。
2001年12月在*云南省七届一次会议上当选为*云南省委书记。
2003年1月在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6年11月16日,在*云南省第八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当选为省委书记。
2008年1月24日,在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1年8月不再担任云南省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任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13年3月任十二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十三、十四届*候补委员,第十五届、十六届、十七届*委员。
2014年8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9月3日,*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白恩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2、接受调查
2014年8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经查,白恩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白恩培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纪委审议并报**批准,决定给予白恩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提起公诉
白恩培被审判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白恩培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白恩培,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恩培利用其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被告人白恩培及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一审开庭
2016年6月16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
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利用其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腾冲汇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十七个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及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人员给予的财物。另,白恩培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白恩培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白恩培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白恩培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白恩培的近亲属、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5、一审宣判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白恩培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恩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白恩培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其中,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白恩培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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