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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科普小知识 2023-11-21 14: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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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中文名:担保物权

实质:物权

相关概念: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定义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清偿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者权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

(1)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是对担保物进行使用收益;

(2)担保物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2、担保物权的内涵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如果债务人未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那担保物权有哪些特征呢?本文主要就担保物权目的的特殊性、对象的特殊性、内容的特殊性以及性质的特殊性进行阐述。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传统民法上典型的物权形式。在我国*经济条件下,担保物权制度的目的就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担保物权—目的特殊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物权—对象特殊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物权—内容特殊

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物权—性质特殊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3、担保物权的特征

1.优先受偿性。就特定物或权利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就担保物的价值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偿。

2.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又称担保物权的附随性。担保物权是为担保

债权受偿而设定的,从属于所担保的债权。体现在:


担保物权

(1)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存在为前提;

(2)担保物权不得与所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存在,既不得与债权分离

而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被担保的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3.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1)债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之前,得对于担保物整体主张权利;

(2)担保物的部分变化或债权的部分变化均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整体性,即使担保物被分割或转让,或者被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或被转让,担保物权人仍可以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以担保全部债权的受偿。

4.物上代位性。这是指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而得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时,该赔偿金、补偿金或者保险金即是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其行使权利。

4、担保物权的分类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指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当然发生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通常是为担保一定的债权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是以留置标的物,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其主要效力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性担保物权,因权利人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收益标的物,所以企业融资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作为优先清偿债务的保障,不将标的物的占有移转给债权人,债务人占有、使用标的物,符合企业的经营方针,所以为企业所乐于采用。这种担保物权在现在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


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动产担保物权,指以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和权利抵押权;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指以内容经常变动的财产为标的物而设立担保物权,如企业担保(浮动担保)等等。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定限性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取得的只是定限性的权利,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然保存在设立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之手。权利移转性担保物权,是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移转给担保权人的担保权,以让与担保为其典型。

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将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的担保物权,为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指不把标的物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仍继续使用、收益担保的物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

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凡由民法所明文规定的担保为典型担保,如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非典型担保,又称不规则担保或变态担保,指在社会交易的实践中自发产生为判例学说所认可的担保形式,如让与担保等等。

5、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担保物权

这一条规定实际上是针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能发生损害所有人利益的情况而制定的。也就是说,所有权人有权在自有物权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并以自有物权取得相应的其他利益。而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在行使相应权利的时候,必须尊重所有权人的权利,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如果发生了损害所有权人利益的情况,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几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