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用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科研用地属于*公用地,做住宅类的别墅不符合法律规范。
1、名词解释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科研用地属于*公用地,做住宅类的别墅不符合法律规范。
2、法律规定
国土局规定,科研用地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对科研用地项目也有着极其严格的要求。根据*下发的文件,三类科研用地中,针对初创企业的孵化器项目绝对不允许有任何的对外销售行为;而针对快速成长企业的加速器项目,其研发中试用房经过延期审批可以进行销售,但也是研发办公性质用房。
3、分割转让
根据《意见》第五条“严格土地转让管理”规定,科技研发用地及地上房屋需要分割转让、销售的,必须由管理单位在土地出让预申请时提出,但分割转让、销售的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科技研发用地及地上房屋分割转让、销售,需经管理单位同意,分割转让、销售的对象须为符合管理单位规定条件的科技研发企业或机构,不得转让、销售给个人。
4、国内现状
教学科研用地短缺,不仅严重影响农林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活动,而且成为严重制约办学水平提升的瓶颈。据了解,全国40多所农林高校,很多都面临着这样的两难处境。位于豫南的信阳农林学院,只能靠与企业合作的方式,来解决1万多名在校生的研习用地问题。
科研用地
造成当前我国农林高校教学实习、科研试验用地严重不足的原因,除了上述城市化进程加剧外,还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上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大多数农林高校纷纷下迁到地理位置偏远地区。改革开放后陆续返城,而这些高校的办学原址,大多没有完全保留,教学实习、科研试验的场站被其他单位占据。河南农业大学上世纪60年代在郑州办学原址附近拥有4000亩教学科研用地,但1982年从下迁地许昌回迁郑州后,得以保留的教学科研用地不到400亩,几乎损失殆尽。
二是上世纪90年代高等教育开始连续扩招,作为农林高校办学基础的教学实习、科研试验用地缺口迅速扩大。即使以我国1992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涉农专业实习农场、牧场、鱼塘等生均标准为330平方米,试验苗圃、树木园生均标准100平方米,生物学类生均标准70平方米)来衡量,除少数农林高校的教学实习、科研试验用地能够足额保障外,绝大多数十分短缺。以河南农业大学为例,按照这一国家标准计算,农业类核心学科专业教学试验用地缺口在3800亩以上;如果以涉农学科专业计算,这个缺口高达8000亩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