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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科普小知识 2023-11-24 10: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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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深交所的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业务规则;审核证券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深交所以建设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使命,全力支持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推进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实施。2004年5月,中小企业板正式推出;2006年1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开始试点;2009年10月,创业板正式启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架构基本确立。深交所坚持以提高市场透明度为根本理念,贯彻“监管、创新、培育、服务”八字方针,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中文名:深圳证券交易所

外文名:ShenzhenStockExchange

简称:深交所(SZSE)

成立时间:1990年12月1日

理事长:吴利军

总经理:王建军

地址:中国深圳深南大道2012号

1、简介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由中国证监会直接监督管理。深交所致力于多层次证券市场的建设,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本所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作为*两大证券交易所之一,深交所与中国证券市场共同成长。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2004年5月起深交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迈出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党*、国务院从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大局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也是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的一项具体部署。

2、历史沿革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阶段:诞生(1978-1991)

深交所在改革开放、特区建设和“姓氏”争论中孕育诞生,开创了新中国证券集中交易的先河。资本市场的功能作用,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中不断得到检验。

1978年12月,中国*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国策。一年后,改革开放的第一声“开山炮”在深圳蛇口炸响。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正式设立。深圳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的改革精神,海纳百川、兼容并蓄的开放精神,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使命精神,共同孕育了深交所的诞生与成长。

1982年,广东省宝安县联合投资公司在深圳成立,是国内首家通过报刊公开招股的公司,1983年7月向全国发行“深宝安”股票凭证。

1984年10月,中国*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改革的决定》,企业股份制开始试点,证券市场也在试点过程中萌动。

1988年4月,“深发展”股票在特区证券挂牌柜台交易,连同随后上柜的“万科”、“金田”、“安达”和“原野”,称“深圳老五股”。

1988年6月至9月,深圳市*举办四期资本市场基础理论培训班,11月成立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在争论中坚持改革探索的脚步。1989年11月25日,下达《关于同意成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批复》。

1990年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备小组正式挂牌办公。

1990年5月28日,深圳市*通告取缔场外非法交易,其后又进一步决定实行股票买卖价格涨跌停板制度和征收交易印花税,同时也加快了深交所筹备进程。

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营业。

1990年12月,深圳“股票热”引起党*、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先后对深圳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证券市场进行了三次调查,最后决定保留上海、深圳股份制及证券市场试点。

1991年4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7月3日正式开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1991年7月,深交所主办全国第一家证券理论刊物——《证券市场导报》创刊。

第二阶段:拓荒(1992-1995)

1992年初,*南巡并发表谈话,其中关于股市的论述从根本上消除了人们的疑虑,对证券市场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1992年8月,由于新股认购组织不严密,抽签表供不应求,引发了一起群体性事件——深圳“810事件”,表明亟须建立统一规范的监管体系。

1992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通知》,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先后成立。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资本市场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1991年7月3日,深交所确立自律监管规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1992年12月1日,首创通过电视开展“深圳证券周”活动,普及证券知识,推动理性投资。

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深圳上市公司率先尝试市场化并购。1993年9月30日,深宝安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海延中。1993年11月,深万科收购上海申华实业。1994年3月,君安证券收购深万科。

1993年8月28日,与《人民日报》社联合创立的全国第一家专业证券媒体——《证券时报》试刊。

1994年8月,深交所率先开通证券双向卫星网,突破委托报盘手段瓶颈,覆盖*所有地区。

建所伊始,深交所就积极探索证券市场国际化道路和产品创新。1992年2月28日“深南玻B”上市,1995年6月在瑞士市场私募发行B股可转债,首创在国际市场直接融资。1993年6月30日,首只纯B股“闽灿坤B”上市。1995年7月12日,“招商局B”首创在新加坡第二上市。在产品创新上,1991年11月1日,盐田港重点建设债券在深交所上市。1992年11月5日,深圳宝安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发行1992年认股权证及5亿元可转换债券。1994年9月12日,深交所推出国债期货交易业务,首期推出五个系列19个期货品种。到1995年已初步形成A股、B股、债券、认股权证、国债期货等在内的多品种证券市场格局。

第三阶段:成长(1996-1999)

深交所直面严峻形势,适应*变化,推进市场服务工程,加强市场一线监管,实现从区域性市场到全国性市场的跨越性成长,完成由试验性探索到规范化运作的关键性转变。

1995年12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提出“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字方针,作为证券市场发展的总体要求。

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要求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市场,结束试验性质。同年8月21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1997年7月2日,深交所正式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1998年11月16日,时任全国人大委员长*第二次来到深交所,进行《证券法》立法调研。同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证券法》,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96年,设立北京、上海、武汉、西安和成都服务中心,建立全国性市场服务网络。

1996年7月9日,举办绩优公司表彰暨上市公司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高级研讨会,首创量化评估绩优上市公司。

1997年4月,成立综合研究所。1999年5月,成立中国证券行业第一家博士后工作站——深交所博士后工作站

1998年4月28日,“辽物资A”首家实行“ST”特别处理。1999年9月14日,“ST苏三山”首家因连续三年亏损暂停上市。2001年6月15日,“PT粤金曼”成为首家退市公司。

第四阶段:求索(2000-2009)

20世纪90年代,全球新经济快速发展,中国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客观上要求资本市场发挥其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功能。深交所先后设立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开辟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道路。

1999年1月15日,深交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进行成长板市场方案研究的立项报告》及其实施方案。2000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决定由深交所承担创业板市场筹备任务,同时停止深交所主板新公司上市。

2000年8月,深交所成立创业板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创业板筹备工作全面启动。深交所全面动员,周密组织,在法规规则、技术系统、企业培育、人才储备等方面,为创业板市场建设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2000年10月26日,举办首期创业板拟上市企业培训班。2001年4月,成立创业企业培训中心。

2001年下半年,全球科技股泡沫破灭,海外创业板市场纷纷失败或步入低谷,在中国建设创业板市场备受质疑。

受多方因素影响,创业板推出进程暂缓。面对困难曲折,深交所积极探索,审时度势,提出分步推进创业板的战略思路,逐步取得广泛共识,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铺平了道路。

2002年6月29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颁布。深交所酝酿提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先为中小企业设立板块、分步推进创业板的战略思路,2002年11月16日和12月4日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分步实施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请示》及《关于当前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的思考与建议》,并很快取得各方认同。

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风险投资和创业板市场建设”。10月31日,深交所举办“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研讨会”。

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发展资本市场提升到国家战略,提出九个方面的纲领性意见。特别针对创业板市场建设,提出“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2004年5月17日,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在深交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5月27日,中小企业板启动。6月25日,中小企业板首批8家公司上市。中小企业板规范发展,成为全球范围内最为成功的中小企业市场之一,中小企业板的成功实践为创业板推出开辟了道路。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2006年底,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率先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证券公司规范治理和上市公司综合治理解决了长期困扰资本市场发展的主要障碍,也为推出创业板进一步创造了条件。

2008年,严重国际金融危机波及全球经济。为实现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各界呼吁尽快推出创业板。2008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08年1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将“适时推出创业板”。

2009年10月23日,创业板正式启动。10月30日,首批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集中上市。

第五阶段:希望(2010年以后)

创业板启动标志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架构初步确立。在新的历史阶段,深交所将继续以服务支持中国经济为己任,全力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包容力和透明度,努力建设成为全球最具特色的证券交易所。

一要全面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包容力。对接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服务更多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拓宽多层次资本市场覆盖面,发挥资本市场的支持、引导、带动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国家长远发展战略。对接社会多样化财富管理需求,服务更多不同类型的市场参与主体,完善风险管理工具和产品交易平台,发挥交易所市场组织和创新服务功能,提升资本市场的深度和质量。

二要全面提升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完善信息披露监管,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构建以诚信约束为核心的差异化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投资者服务与保护工作机制,让市场自身的约束性力量得到充分发挥。完善市场交易监管,提高市场运行透明度,实现交易信息、监管规则、监管措施有效公开,促进市场良序运作、参与者归位尽责,让市场风险定价与配置的效率得到长足提升。

三要全面提升竞争力,建设全球最具特色交易所。立足核心系统自主研发,提高技术发展和管理水平,以高可用性、高扩展性、高性能容量的新一代交易系统为核心,建设安全、高效、自主、可靠的综合性技术支持服务平台。立足实现长远发展战略,提高自身治理和管理水平,适应新时期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设以自身鲜明特色为基础、进而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核心竞争力的证券交易所。

3、市场体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多样性特点,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优势并存,但都面临着由“粗放”到“集约”转型,由产业链低端向高端跃升的压力。服务于我国经济现有格局,深交所初步建立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差异化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托实体经济现实需求,固定收益等产品创新也在取得突破。

股本证券

主板持续做优做强。为筹备创业板,深交所主板市场2000年开始停止新公司上市,当时上市公司514家,总股本为1581亿股,大多集中在传统产业。近年来,通过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实现存量做优做强。截至2014年4月底,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480家,总股本4443亿股,2001年以来累计再融资8007亿元。

中小企业板独具特色。中小企业板于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较好体现了我国深度参与国际分工、产业链拉长、分工更细的成果。截至2014年4月底,上市公司719家,遍布31个省市自治区,其中中西部地区占三分之一多,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覆盖全部13个行业,许多已经成为细分行业龙头。中小板总市值4.17万亿元,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特色重要组成,在全球范围内,是专注中小企业为数不多的成功市场之一。

创业板定位清晰。创业板历经十年筹备,于200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定位于服务自主创新企业和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截至2014年4月底,创业板上市公司379家,77%所处子行业是“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发展方向,超过43%在国际上处于子行业领先或者同步地位。板块特色逐步清晰,在新一轮以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中,将努力打造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引领者。截止2014年4月底,创业板总股本758.8亿股,总市值1.88万亿元,在全球服务创业创新的市场中,市值仅次于NASDAQ,如NASDAQ只计算资本市场板块,则我国创业板规模位居全球第一位。

积极支持场外市场规范建设。从2001开始,深交所承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支持等工作,2006年1月增加中关村代办系统股份报价转让试点。2012年9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深交所参股并继续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深交所积极稳妥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建设,提供规则、技术、信息披露等方面咨询服务,通过多种渠道支持区域股权市场建设。

固定收益与上市基金

债券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新平台。截至2014年4月底,深交所上市债券442只,托管总面值2159亿元。为拓宽未上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2012年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已有200只通过备案,金额270亿元。119家企业完成131只私募债发行,募集资金151亿元,交易所服务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发展功能逐步显现。

资产证券化产品服务实体经济。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盘活各类社会存量资产有独特优势。截止2013年底,深交所累计挂牌11个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137亿元。基础资产涵盖市政建设、污水处理、高速公路、电力销售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与主题公园等文化旅游产业,通过服务基础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首个小额贷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阿里小贷1号和2号专项计划在深交所挂牌转让,募集资金10亿元,是小额贷款类资产证券化的首次尝试,对于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积极推进基金特色创新。基金产品是顺应财富管理需求和壮大机构投资者的重要创新领域,上市基金是深交所基金产品创新的特色。截至2013年底,深交所上市基金数量280只,占深沪两市总量的83.33%;并先后推出跨市场沪深300ETF和跨境香港恒生ETF。

4、交易规则

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对市场运行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三大规则,共同构成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基石。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2.1.1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席位、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2.1.3本所对会员实施交易权限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交易品种

2.2.1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三节交易时间

2.3.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3.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3.3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证券买卖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委托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2.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2.8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申报

3.3.1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3.3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格,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证券代码、席位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3.3.11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A股、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1港元。

3.3.13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4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和*ST股票价格涨跌幅比例为5%。

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发股票上市的;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3.15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有效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3.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第四节竞价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连续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3.4.3有涨跌幅限制证券集合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中小企业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3%。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有效竞价范围调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其他有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3.4.4 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连续竞价开始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发行价或前收盘价的,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4.6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第五节成交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5.4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5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5.6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节 大宗交易

3.6.1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1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5万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3.6.3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

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本方席位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自行决定。

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席位代码等内容。

3.6.4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6.5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主机提出成交申报,成交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3.6.6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交易主机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3.6.7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8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9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

第七节债券回购交易

3.7.1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

3.7.2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7.3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转托管

4.1.1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多个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4.1.2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通过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席位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席位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则,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2.1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4.2.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2.3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3.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4.3.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第5.4.3条规定的异常波动的,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10:30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4.3.4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停牌及复牌的时间,由本所决定。

4.3.5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3.6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但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竞价产生开盘价后,以连续竞价继续当日交易。

4.3.7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本所予以公告。

4.3.8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4.4.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4.2 除权(息)参考价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调整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参考价。

4.4.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节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5.1.3 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节即时行情

5.2.1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5.2.2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5.2.3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5.2.4 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证券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证券;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证券;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证券;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A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除外)、中小企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深证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5.4.2第3.3.14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3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3.3.14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4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席位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六章交易行为监督

6.1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6.2会员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说明、相关交易情况说明等资料;本所也可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资料。

6.4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无法申报的席位数量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营业部数量超过本所已开通席位或营业部总数的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7.6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之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在当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7.7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交易纠纷

8.1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投资者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交易费用

9.1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会员交纳佣金。

9.2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席位费、会员费、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9.3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纪律处分

10.1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限制交易;

(四)取消交易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10.2会员对前条第(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11.1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的交易,本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2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交易席位:指由本所提供并经会员申请获得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的专用设施。

(三)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六)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有效竞价范围内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对手方(本方)队列最优价格是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七)集合竞价参考价格: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集合竞价成交价格。

(八)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九)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11.4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1.5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含本数。

11.6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7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8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5、主要指数

深圳市场上市资源较为丰富,新兴行业占据优势,上市公司成长性突出,创业板更是积聚了新兴经济体质地优良的成长性企业。深证指数以深市公司为样本,是投资者分散中小企业高风险、分享深圳市场高成长、高回报的重要资产配置工具。跟踪深证指数的基金产品历史业绩表现突出,形成了良好的品牌效应,深证100ETF和中小板ETF在业绩表现、资产规模和成交量等方面都居市场前列。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过多年发展,深圳市场已形成了以深证成指、中小板指数、创业板指数、深证100指数和深证300指数五条指数为核心的指数体系。其中,深证成指、中小板指数和创业板指数还具有重要标尺职能,分别表征深圳全市场、中小板和创业板。

深证成指

深证成指为深圳全市场标尺性指数,其入选样本均为大盘蓝筹股,未来会进一步研究完善,打造深成指对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合理覆盖,并适应未来发展需要的市场基准指数。

在深证规模指数体系中定位为“大盘股指数”,与上证50和中证100的定位相对应。深证100指数是深圳市场的重要产品指数,相关指数产品已形成较大规模并具有良好品牌影响力,是深证系列指数开拓产品链的先锋。

在深证规模指数体系中定位为“大中盘股指数”,与上证180和沪深300对应。深证300具有代表性充分、行业结构均衡等优点,在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将是深市指数产品开发的重要载体。

中小板指数

中小板指数为中小板市场的标尺性指数,自发布以来运行表现突出,充分展示了中小板的高成长性,已成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代表性指数之一。中小板市场整体定位为“服务中小企业”,但个体规模差异日益显著,要研究建立严格意义上的规模指数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小板市场规模及相关指数化产品发展较快,要适时开发更大样本数量的规模类指数。

创业板指数

创业板指数为创业板市场的标尺性指数,新兴产业所占比重高达60%,高新技术企业超过90%,充分体现创业板市场特色。创业板市场组合投资需求旺盛,要尽快推出创业板系列指数,与中小板300和深证300形成系列。

6、投资者服务


深交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主动作为,创新投资者服务机制,不断健全市场基础平台,修路搭桥,逐步建成并不断完善包含“互动易”、“投票易”、“投知易”、“分析易”、“呼叫易”在内五位一体的投资者公共服务平台,弥补中小投资者在信息、分析、投票、调研等方面的先天不足,畅通投资者知情和维权渠道,引导投资者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在“五个易”中,以“互动易”畅通投资者与上市互动沟通渠道,以“投票易”畅通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渠道,以“投知易”实现投资者教育从说教式向体验式转变,以“分析易”推动分层次、分类别投资者教育,以“呼叫易”畅通咨询投诉渠道。

一是构建投资者在线与上市公司互动沟通网站——“互动易”,实现对法定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为全球首个由交易所搭建的此类平台。截至2014年4月底,“互动易”注册用户超过15万人,有效提问量近50万条,日均访问量突破30万人次,成为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另一权威渠道。此外,“互动易”还通过“投资者关系”栏目披露机构调研上市公司信息,促进公平信息披露;推出“公司声音”功能,上市公司可就未达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主动自愿公开披露。

二是创建国内首个提供股东大会投票“一条龙”服务的网络平台——“投票易”,拓展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渠道。通过搭建股东大会视频直播平台,与网络投票系统无缝链接,目前已让30多万中小投资者足不出户观看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近期“投票易”正在改进功能,将实现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合并计算的全程自动化,为全面推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做好技术准备。

三是搭建国内首个无偿为投资者提供理性投资分析工具的网站平台——“分析易”,促进市场理性投资文化形成。该平台综合应用XBRL、互联网信息技术与可视化技术,旨在以直观化、通俗化、趣味化的方式帮助投资者把握上市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直观揭示投资风险,充当中小投资者理性投资的“航海明灯”。

四是打造国内首个在线投资者教育游戏平台——“投知易”平台,借助互联网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拓宽投资者教育覆盖面。平台以深交所20多年真实历史行情交易数据为基础,汇集了“模拟投资”、“心理测试”、“股市知多少”等多个投教游戏。上线半年多以来,“投知易”总访问量达180万人次,游戏用户数超过7万户,获得了投资者广泛好评。

五是完善咨询、投诉全程电子化、规程化的深交所投资者呼叫中心——“呼叫易”平台,推进投资者诉求快捷反馈机制形成。目前,该系统年受理投资者咨询投诉量超过2万件,并实现与证监会热线业务的对接,在各项政策改革、业务创新中发挥了沟通桥梁作用。

7、历任领导

1993年3月,深圳市*任命罗显荣为深交所理事长,王健任深交所副理事长。

1995年5月,深圳市*任命曾柯林为深交所理事长。

2001年9月,经党*和国务院提名,深交所理事会选举陈东征为理事长。

2014年9月,经党*和国务院提名,深交所理事会选举吴利军为理事长。

1992年7月,深圳市*任命禹国刚为深交所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1993年7月,深圳市*任命夏斌为深交所总经理。

1995年10月,中国证监会任命庄心一为深交所总经理。

1997年8月,中国证监会任命桂敏杰为深交所总经理。

2000年8月,中国证监会任命张育军为深交所总经理。

2008年2月,中国证监会任命宋丽萍为深交所总经理。

2016年4月,中国证监会任命王建军为深交所总经理。

8、组织结构

办公室:负责协调本所日常工作。


深交所组织架构图

党委办公室:负责本所党委、纪委日常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所人力资源规划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本所财务管理工作。

稽核审计部:负责本所内部稽核审计工作。

法律部:负责本所法律事务。

公司管理部:负责本所主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日常监管工作。

市场监察部:负责深圳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工作。

会员管理部:负责本所会员日常运作监管及会籍、席位管理等工作。

基金管理部:负责上市基金、债券日常服务与监管,以及深市基金、债券市场拓展工作。

信息管理部:负责本所信息资源组织、开发、管理工作。

系统运行部:负责本所交易系统以及监察系统、中心数据库、业务管理系统、互联网站和办公系统等的日常运行工作。

电脑工程部:负责本所交易、监察、中心数据库、业务管理等系统的研究、规划、开发和维护工作。

策划国际部:负责组织协调本所发展战略策划、政策研究、产品创新,编辑《证券市场导报》和《深交所》内刊,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上市推广部:负责市场宣传推介以及保荐人督导工作。

综合研究所: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1997年4月,主要从事本所、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市场关注的各类课题研究,为本所追踪国际证券市场发展动态、开发新产品和进行重大决策前期论证提供智力支持。综合研究所同时负责本所博士后工作站的管理工作。

创业企业培训中心: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2001年4月。中心以推动创业企业的基础管理和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诚信、守法、创新”为主线,组织实施对创业企业、上市企业等的培训工作。

深交所行政服务有限公司: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2003年12月,负责本所后勤服务、技术保障、设备采购与管理等工作。

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1993年8月,是一家为证券市场提供数据通信服务的专业通信公司。公司拥有由卫星通信网和地面通信网组成的、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专用证券通信网——深圳证券通信网,承担本所与全国各地证券营业部之间全部的证券信息传输任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本所下属机构,成立于1994年,负责深圳证券市场交易实时行情、上市公司信息公告的发布、经营和管理。公司致力于推动中国证券信息业的发展,运用高科技信息技术通过多种媒介向社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智能化的证券信息服务。

9、早间信披

深交所发布《关于推行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制度的通知》,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首次实行早间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深交所继2007年8月率先推出午间信息披露制度之后,贯彻中国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推进监管转型工作部署,深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持续提高服务水平的又一重大举措。


深交所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紧张的技术开发和改造,深交所“交易日早间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功能模块于2015年4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届时深交所在现有交易日一日两个信息披露时段(午间和收市后晚间披露时段)的基础上,将增加每个交易日的早间时段(6:00~8:00)以及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下午(12:00~16:00)信息公告直通披露时间窗口。

早间信息披露制度的推出,进一步增强了市场效率,提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使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项发生后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可以大幅度减少股票停牌,充分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切实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2016年1月9日,为贯彻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明确具体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东此后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时,减持比例中的股份总数按照境内外发行股份的总股本计算。

三、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协议转让价格范围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遵守《减持规定》的要求。

五、本所结合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预披露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协议转让情况,定期对其减持行为进行事后核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减持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