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刚
陆刚,男,壮族,1967年1月出生,广西象州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10月加入中国*,在职工商管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2017年3月17日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来宾市*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由来宾市*局执行逮捕。2017年8月8日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7年10月25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开庭审理陆刚涉嫌受贿一案。
1、人物简介
陆刚,男,壮族,1967年1月出生,广西象州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10月加入中国*,在职工商管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陆刚
2017年3月17日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4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来宾市*局刑事拘留。
2017年5月12日,由来宾市*局执行逮捕。
2017年8月8日,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017年10月25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开庭审理陆刚涉嫌受贿一案。
2、人物履历
历任来宾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国库科科长(兼)、预算编审中心主任(兼),来宾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国库科科长、国库支付中心主任,来宾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科科长、财政稽查*局长,来宾市财政局法规税政科科长,来宾市财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来宾市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来宾市人民*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2016年11月—2017年8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3、任免信息
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任命陆刚为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4、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7年3月,据来宾市纪委消息: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陆刚,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审查。
立案审查
2017年8月8日,据来宾市纪委消息:日前,经来宾市委批准,来宾市纪委对来宾市发改委原党组书记、主任陆刚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经查,陆刚身为党员领导*、市委委员,理想信念丧失,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生活纪律,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婚外生育一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已涉嫌受贿犯罪。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来宾市纪委审议并报来宾市委、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陆刚开除党籍处分;经来宾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并报来宾市人民*批准,决定给予陆刚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开庭审理
2017年10月25日上午,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开庭审理来宾市发改委原主任陆刚涉嫌受贿一案。
经查明,2013年至2017年间,陆刚在担任来宾市发改委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75.25万元。
2016年9月,来宾市纪委发现陆刚存在严重违纪问题,并发现陆刚涉嫌收受欧某韬、李某皋等人贿赂的一些证据材料。
2017年3月2日,办案人员将陆刚带到市纪委办案点进行谈话。
3月3日,陆刚主动交代,他为广东电白第二建筑公司承接来宾市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提供帮助,伙同邱某收受该公司送给的150万元好处费。同日,陆刚被立案调查并被采取“两规”审查措施。
3月4日至4月24日期间,陆刚陆续交代其伙同邱某、谭某收受权某力、许某标、潘某艳、兰某祥等人贿赂共计1297万元,单独收受潘某艳等9人贿赂共计149.3万元的违纪违法问题。
在陆刚敛财过程中,其情人邱某在里面的地位至关重要。
据了解,邱某在认识陆刚前,是来宾市水投公司一名工作人员。2013年,因业务往来与陆刚认识,随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5年12月4日,邱某为陆刚生育一子。
2015年至2017年间,陆刚利用职务便利为邱某的同事权某力,获得来宾市水环境综合治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及工程款结算提供帮助,伙同邱某、当时来宾世行负责人谭某非法收受权某力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754万元。
陆刚在法庭上称,权某力曾找自己商谈“合作”事宜,他当时并未接受。之后,权某力多次找到邱某,通过邱某说动了陆刚。事后,陆刚通过邱某先后收取权某力等人分四次送上的“好处费”。
庭审中,陆刚在最后陈述中表示,他在南宁和来宾的房产都被查封,赃款和合法收入都被办案机关封存,请求法庭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进行轻判。
案发后,陆刚退缴赃款263万余元,其名下一辆别克牌昂科威越野车也被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认为,陆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权某力等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权某力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275.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日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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