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即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文名:个人独资企业
英文名:soleproprietorship
相关概念:企业;投资;商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个人独资企业,即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作为商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被认为是最早参与到商事活动中来的企业组织形式。
概念
正是由于它是商事主体从以商事个人为主演变到以商事组织为主的过程中出现的最初的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活动的主体就其性质而言具有与自然人以及其他企业形式不同的特点,应该说它具有商个人和商事组织的双重属性。无论是从学理研究还是从立法司法的实践,认清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是十分必要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主体性质,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说法,但其实质基本一致。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主体具有单一性。如果投资主体为多个自然人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其设立的企业不能称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单一性是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以及合伙企业相区别的特征之一。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但是它是一个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主体是相对分离的。在经营活动中,个人独资企业是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投资主体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了组织体的性质。
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企业的财产也由投资人个人享有所有权,所以在产权关系上,企业的财产和盈利由投资人个人享有,并且享有*处分权;在经营管理方面,投资人因为享有产权从而拥有了企业经营决策权,而且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行使这项权利。从另一个方面看,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也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个人的财产相比,没有绝对的独立性,因此有的学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自身不是一个独立的财产权主体”其实这样的认定有失偏颇,企业首先是一个市场参与主体,从市场经营的角度来看,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个人独资企业是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就是说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市场中来,这必然是以一定的财产权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个人独资企业就失去了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基础,而且在企业经营实践中,投资者也往往会有意地将企业财产与其私人的财产相分离,以便更加清楚地掌控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应该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财产权主体。
特征
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产权的单一性,投资者要对企业对外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清偿企业的债务不限于企业财产,还包括投资者的其他个人财产。从这一点上就体现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属性。在清偿企业债务的顺序上,首先使用企业的财产清偿债务,不足的部分由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补足。如果投资者使用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就必须以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点与我国企业法人、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有着很大的区别。但是从其债务清偿顺序上也能看出其相对独立的组织体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但由于它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而且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个人的财产并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区分,所以各国的法律都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但这并不说明个人独资企业仅仅具有自然人的属性,而不具备组织的性质。合伙企业也不是法人,中外合作企业也可以不是法人,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作为商事组织而存在。
3、个人独资企业的商法意义
在如何界定商事主体的问题上,国内法学界的看法不完全一致。首先在界定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清楚现代意义上的商事主体与传统的商人法中的商人的定义已经有了质的革新。商事主体已经不再是一个特殊的阶层,商法也不再是以身份为保护要件的法律,商法的目的不再是赋予商事主体以特权和给予其利益以特殊的保护。只要是从事商事行为的个人或者组织都应该被认为是受到商事法律的保护,不论这种行为是偶然性的还是连续性的,所以,我们在界定商事主体的定义时不需要强调商事主体的特殊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已经可以说是一个全民皆商的时代,只要是参加到商事活动中来都应该受到商法的保护。商事主体可以定义为,依照商事法律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商事法律关系中来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商事主体可以分为商事个人和商事组织。
商事个人即商自然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事行为,依法享有商事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事法上的义务的自然人。商事组织则是指商事个人以外的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参与商事法律关系,独立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和责任的社会组织。在分析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时,我们可以概括出,个人独资企业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一种经营实体。由于商事个人与商事组织有很大的不同,它们受不同的法律体系调整,所以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性质,对于立法和企业经营实践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个人独资企业的意义
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人是自然人个人,以及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原因,许多学者将其归于商事个人。但是作为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过于强调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属性是一个误区。无论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对于这种企业形式的法律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实践的角度,应该强化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组织性质。
4、个人独资企业的意义
将个人独资企业认定为商事组织有利于提高个人独资企业的商誉。与商事个人相比较,商事组织更加注重自己的商誉,因为商事组织作为投资主体意识创设的盈利性组织,其经营行为自然更加具有长期性,在获得眼前利润的同时,更加重视预期利益和长远发展,这是由商事组织的性质所决定的。
作为商事组织,受到国家针对商事组织而制定的有关法律的规制,个人独资企业更容易逐步建立起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内部的管理,杜绝交易中的短期行为,从而提高其商誉。国家将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个商事组织来看待,与商事个人相比,自然会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法律调整和规制,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建立规范的内部组织结构、合理的管理*,这对于提高企业的商誉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引意义。在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企业走向世界是最为重要的一环。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的企业形式应该是多样的,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不应该被忽略。
从发达国家企业发展的历史上看,很多具有很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业都是由个人独资企业发展而来,在世界500强的企业中也有为数不少的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对个人独资企业发展提供特殊的法律保护对于我国发展经济、参与国际市场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独资企业的主体性质,对于立法和企业经营实践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人是自然人个人,以及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原因,许多学者将其归于商事个人。但是作为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过于强调个人独资企业的自然人属性是一个误区。无论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对于这种企业形式的法律研究以及立法司法实践的角度,应该强化个人独资企业的商事组织性质。
5、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管方向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我国特有的产物,在国家的发展中,其地位由于政策的不断变化而难以明确,从而导致没有一个详细的体系化的立法予以保护个人独资企业这种私营经济本可因其独有的特性而发挥大的作用,然而却因立法上的混乱和矛盾,导致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及经营受到极大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个体工商户在我国占有大量的比例。当个体工商户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则应鼓励其转为个人独资企业,以期能更有效地进行管理$因此,应从立法上将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进行明确区分,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上位阶,应从立法和管理层面两方面将二者区别开来,并从多方面降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门槛,鼓励个体工商户向独资企业进行转换。
6、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区别
投资主体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存在的,我们每个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性化。一人有限公司,可能并不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组织。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有一个人,就是自然人。责任由自己独资承担。
区别
法律形式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原因就是个人独资企业主体是自然人,自然人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和享受民事权利的资格。
设立条件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度是人民币10万元,股东一次性缴纳公司规定出资额。个人独资公司的设立没有规定最低出资额限制,只需申报人出资即可。一人有限公司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成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出资未做出任何强制规定。
税收缴纳规定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法律规定从2000年1月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作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征收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承担责任不同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证明时,确认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财务核算要求不同
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来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事务所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