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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贸易

科普小知识2022-06-29 13: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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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贸易(CounterTrade)也称对销贸易、反向贸易或互抵贸易,一般认为这是一种以货物或劳务(包括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作为偿付贷款手段的一种贸易方式。它把进口和出口结合起来,组成相互联系的整体交易,交易双方都有进有出。并求得各自的收支基本平衡。

中文名:对等贸易

外文名:CounterTrade

基本形式:三种

别:称:对销贸易、反向贸易或互抵贸易

1、概述

对等贸易是一条贸易术语,意思是用货物或服务偿付交易的全部或部分的价款,而不是仅仅以货币来偿付。其他含义相近的术语有“非货币交易”和“互惠贸易”。


对等贸易

最传统的,也是最广为人知的反向贸易的形式是简单的以物易物。以物易物就是直接交换少量的货物或服务,通常发生在两方之间。这种简单的交换既无效率又繁琐,因此在当前(无论是公司还是*)很少使用。然而,管理者寻求融资和市场的创新手段的强烈愿望激励着更多、更新、更符合现代贸易要求的反向贸易的形式的开发,其中一些形式在今天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我们把这些形式都称为反向贸易。

一般都不要求企业整理关于反向贸易的数据,因此这一领域不存在理想的统计数字。许多专家估计世界贸易的10%-20%都涉及了某种形式的反向贸易,然而,还有一些较不可靠估计认为这一份额在几年内将达到50%。

随着生产的发展,国际间的贸易不断发展。一般来说工业国需要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原料、能源、农产品等初级产品,发展中国家需要从工业国家进口工业产品,工业国家对发展国家的剥削,一方面利用工业制品和初级产品之间的剪刀差,进行不等价交换,另一方面是向发展中国家倾销产品,同时,在本国设立种种贸易保护措施和各种非关税壁垒,以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引起国与国间贸易的不平衡,造成后者的贸易逆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十年来,发展中国家欠工业国的债务越来越多。为平衡贸易额,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进行对等贸易,即国与国间的进出口额大体对等。由于工业国的阻挠,这一要求至今未能实现。近年来,要求对等贸易的呼声,不限于发展中国家。工业国家之间也有此要求。例如日本对美国、西欧国家的贸易,前者年年大量出超,后者甚为不满,要求对等贸易。

2、贸易形式

对等贸易有多种形式,但基本形式有三种,即:易货贸易(BarterTrade)、互购(CounterPurchase)和补偿贸易(CompensationOnTrade)。易货贸易、回购贸易和互购贸易都有一个有趣的共同特性,即“互相捆绑”,货物和服务交换相互捆绑在一起(同时或不同时进行交易)。一般市场交易的货物与服务买卖是不相互制约的,但通过货币和市场的机制使买卖得以完成。因此,一个人可以出售货物和服务以得到货币收入并用收入换回所需要的其他货物和服务。这种不制约性极大地促进了交易并使经济交流变得更为有效。

易货贸易

传统的易货贸易,一般是买卖双方各以等值的货物进行交换,不涉及货币的支付,也没有第三者介入,易货双方签订一份包括相互交换抵偿货物的合同,把有关事项加以确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通过对开信用证的方式进行易货,即由交易双方先订易货合同,规定各自的出口商品均按约定价格以信用证方式付款。先开立的信用证以收到、认可对方开出的等值或基等值的信用证为生效条件。另外,国家间签订的换货清算协定实际上也是扩大了的易贷方式。根据协定规定,任何一方的进口或出口,由双方*的指定银行将货值记账,在一定时期内互相抵冲结算,其差额毛有的规定结转下一年度,有的规定以现汇支付超过约定摆动额部分的差额。

互购

互购又称"平行贸易"或"回购",它是指交易双方互相购买对方的产品。互购贸易涉及使用两个既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合同;交易双方先签订一个合同,约定由行进口国(往往是发展中国家)用现汇购买对方的货物(如机器、设备等),并由先出口国(通常是发达国家)在此合同中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买回头货;之后,双方还需签订一个合同,具体约定由先出口国用所得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从先进口国购买商定的回头货。互购不是单纯的以货换货,而是现汇交易,而且不要求等值交换。

补偿贸易

补偿贸易,是指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公款及利息。它既是一种贸易方式,也是一种利用外资的形式。我方先以赊购的形式,从国外进口设备和技术等,待投产后,用所生产的产品和劳务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这种形式既利用了外资,也扩大了商品的销售渠道。补偿贸易与加工贸易相结合,通常称为“三来一补”。在当前我国开展的补偿贸易中,按照用来偿付的标的的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类:

(1)直接产品补偿。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这是补偿贸易最基本的做法。

(2)其他产品办偿。当所交易的设备本身不生产产品或设备所生产的直接产品非对方所需或在国际市场上不好销时,可由双方协商,用回购其他产品来代替。

(3)劳务补偿。双方根据协议,通常由外商代我方购进所需的技术、设备,货款由外商垫付,我方按外商要求加工生产后,从应收的工缴费中分期扣还给外商。

3、原则

同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与我国公民、组织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本条第1款)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采取同等原则,一方面是国际事务处理的需要。按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处理国际事务时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及外国组织以本国国民依法享受的各种待遇。因此,同等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平等互惠原则在诉讼上的体现。另一方面,它符合《宪法》的规定和我国对外开放的国策。我国《宪法》第32条规定:“*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外国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就是表现之一。此外,由于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国策,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无国籍人来到我国,给予他们在诉讼上的同等权利,使他们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一定的救济途径,有利于促进他们来华投资经商。从另一个角度说,也有利于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更广泛的监督,保证行政机关管理活动正常进行。

同等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1.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依照本法的规定,在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方面,与我国公民、组织享有同样的权利,承担同样的义务,不因国籍不同而受限制。

2.当事人所属国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同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依当事人所属国法律认为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而本法规定当事人有诉讼行为能力时,应认定为有诉讼行为能力。

对等原则

涉外行政诉讼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使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诉讼权利与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的行政诉讼权利相对等。

对等原则具有如下含义:

1.该原则适用于在外国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方面,而不适用于权利赋予方面。即使依照该外国法律,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行政诉讼中享有更多的权利,该国也不能因此要求我国对该国公民、组织赋予相同的诉讼权利。因此,对等是对诉讼权利的限制对等。

2.我国公民、组织在外国进行行政诉讼,其诉讼权利与所在国公民、组织相同。即该国对我国公民、组织实行“国民待遇”。如该国在诉讼权利方面给予我国公民、组织的权利低于其给予本国公民、组织的标准,则构成对我国公民组织在该国行政诉讼权利的限制。该种限制无论是采立法形式,还是司法诉讼实际限制,因都是对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所以,我国将根据对等原则,对该国公民,组织在我国的诉讼权利也加以限制。

3.应当注意,本法所规定的对等原则只是一个法律原则,由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与外国的行政诉讼立法内容不尽相同,因而在具*度的规定上很可能存在差异,基于此我们所讲的对等,应当是一种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分析的对等。如果外国法院限制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内容,我国于立法上有相应规定,则可以相同的内容加以限制;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诉讼权利的限制,我国于立法上无相应规定,即应当以相同性质、相同内容来加以限制,因此,对等原则的适用应当体现一种灵活性。

4、利弊分析

有利因素

(1)它是一种可以不动用外汇或少动用外汇就可以发展一国对外贸易的有力手段。

(2)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当代,通过对销贸易,有助于打破西方国家的贸易壁垒,为本国产品,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制成品打开市场。

(3)有些方式,如产品回购(补偿贸易)或抵销贸易,除了具有一般对销贸易所具有的平衡国际收支的作用外,还具有融通资金和吸收外国资本流入的功能。

(4)由于对销贸易采用的是进出结合的做法,故核算其经济效益,可从进出口两方面结合起来通盘考虑,例如,进口盈利,出口亏损,但只要前者大于后者,还是有利可图的。加之,对销贸易是由交易双方私下进行的,这就更增加了决定价格时的灵活性和隐蔽性,而不易被他人所察觉,从而起到补贴出口而不遭报复的作用。

(5)从发达国家角度看,通过对销贸易,承诺一定的回购,提供信贷或投资,不仅可以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而且有助于推销一些用现汇难以销售的产品、技术,争取到一些廉价的原材料或零部件供应。

(6)进行对销贸易有助于应对一个国家的外汇短缺。

(7)对销贸易可以促进出口,并可以用来减少出口收入方面的不确定性。

(8)使用对销贸易可避开国际价格协议,如石油输出国组织的价格协议(OPEC)。

(9)对销贸易可帮助有严重债务的国家继续进口商品而实际上债权人掩盖出口收入。

不利因素

(1)对销贸易带有浓厚的双边性和封闭性,这其实是以限制性的措施来反对保护主义,其结果反而增加了贸易保护主义的气氛。

(2)在上述模式下,决定交易的主要因素已不是商品的价格和质量,而是取决于回购的承诺。这就不可避免地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作用

5、国家管理

对等贸易在全世界被广泛采用并得到迅速发展是在二次大战以后,这是因为战后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某些国家国际收支恶化,进口苦于无外汇,出口又少渠道,所以不得不求助于进口与出口相结合的对等贸易。我国自1949年以来,对前苏联、东欧等国家的贸易,长期在*间签订贸易协定的基础土,以记账方式进行。1951年,我国*曾先后颁布过《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了开展补偿贸易,国务院于1978年颁发试行办法,后又于1979年9月颁发了《开展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办法》,1981年7月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又颁发了《关于执行的几项规定》。这些文件对补偿贸易的范围、项目的审批程序、在补偿期间免缴税利和外汇结算等问题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6、资助

哈佛大学最近同意向南美债务缠身的厄瓜多尔*伸出援助之手,它们签署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协议,哈佛将帮助使厄瓜多尔110亿的债务中一部分转化成奖学金,使厄瓜多尔学生就学哈佛大学。

这一债务换奖学金的协议将国外债务与就学机会交换,厄瓜多尔已经通过特殊立法使这一协议可行。美国大学拉美奖学金计划(LASPAU)哈佛部地区负责人NedStrong说:“哈佛正在交付原价购买债务,而厄瓜多尔*通过债务互换资助其余部分。哈佛将以市场价格购买厄瓜多尔债务中的500万美元、现行利率是票面价值的百分之十五、因此哈佛将共投资750,000美元。

此项债务将交与厄瓜多尔一个叫做FundationCapacitar的教育基金会,这一基金会将用这一债务交换债务票面价值百分之五十的厄瓜多尔*债券,即250万美元。

哈佛的财务副总RobotScott说:当地*显然很愿意未尝债务只剩一半。”

该*债券以苏克雷(当地货币)发行,将由该基金会在厄瓜多尔卖出。销售收入将换成美元并投资美国创建一个捐赠基金,为厄瓜多尔学生提供奖学金。

这一协议也为哈佛学生和教授提供资金开展研究或到厄瓜多尔实习。对厄瓜多尔人而言,减债协议是一种为它们的公民提供教育机会的机制。FundationCapacitar基金会总裁MiguelFalconi说:“主要目的是提供到哈佛就读的机会。”

LASPAU的Strong说:“这是一种双向交流,国外学生受到了高等培训并丰富了哈佛校区。”

为反向贸易做准备

美国反向贸易的多数都由公司外部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完成。然而,企业也正在考虑自己开展反向贸易,如果可以这样,就不再需要大幅的折扣,反向贸易的利润也可增加。

发展公司内部处理反向贸易的能力应该谨慎而行。首先,公司应考虑销往国家或公司对于其商品的进口优先权。对一国极缺和必需的商品不大可能受到反向贸易要求的限制,它可能不像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受到的限制那样严格。其次,公司需要认清进口国家现存的反向贸易协议和规定。了解其他的选择和所需的反向贸易份额可使公司在合同的前期增加谈判地位。获取这些信息对于在早期将可能发生的反向贸易费用与定价方案联系起来是非常重要的。一旦报出现金交易价,要求进行反向贸易时再提高定价就非常困难了。

在这一阶段,应该确定买方最受欢迎的反向贸易方式。公司应该弄清为什么这种方式是最受欢迎的,其他交易方式是否也能满足反向贸易参与方的目标。为了做到这一点,又需要确定反向贸易者的目标和目的。正如前面所说,目的可以是投资或进口的替代、硬通货的储备、扩大出口等等。

下一步是使公司力量与现存和潜在的反向贸易形势相适应。这要求对公司能力和资源进行评估。任何可用来完成反向贸易合同的内部资源都应加以明确,即可从反向贸易合作方获取而不必从现有供货方获取的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可是这种评估不应局限于公司内部使用该反向贸易商品,还应考虑它是否可利用自身的销售能力或与其他顾客和供货方的合同来协助反向贸易。

这时公司就可决定它是否应该进行反向贸易。还应考虑反向贸易的财务和税收情况,因为它与正常程序非常不同。为了符合反向贸易的繁琐又特殊的税收制度,有必要使用财务和税收的专业人员。

利用所能获得的所有信息,最终企业可以估计与反向贸易合作伙伴的合作时间和这种合作关系对未来计划和目标的重要性。这些参数对最终行为具有决定作用,因为它可能限制短期经济效果。管理人员可以就该交易应在公司内部还是外部进行做出最终决策。总之,管理人员需要记住在多数情况下,反向贸易应作为成功的国际商务运转的一种手段,而不要导致公司的失败。

7、存在原因

反向贸易的各种变通使得它较之简单的以物易物更有灵活性,更能让人接受,但是任何一种形式的反向贸易比货币贸易都要麻烦。那为什么在现代商业中,反向贸易不仅存在了下来,并被越来越多地使用呢?

买方的动机

买方对反向贸易感兴趣有许多原因。最显而易见的好处就是能节约货币。如果买方资金短缺,获取信用贷款又很难或代价很高(无论对一个公司或一个国家),用商品或服务来交换所需要的商品。避免使用货币或陷入负债之中,这无疑是十分吸引人的。


对等贸易

对于很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动机之一就是平衡国际收支,弥补大量的外债和外汇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定量供应外汇,并力图创造就业机会。一些*甚至规定进口的一部分或全部必须以反向贸易的形式进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买方有强烈的愿望寻求“非货币交易”。

卖方的动机

销售方同样也有强烈的愿望进行反向贸易,激烈的竞争便是最大的诱因,甚至一些处于领先地位的公司如波音、飞利浦,也把反向贸易作为融资竞争工具,让对方以对等销售的形式来偿付订单的部分货款。对于那些不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但力图发展的公司来说,反向贸易为他们提供了一条途径。

当卖方有大量的存货或剩余的生产力时,他们可能特别具有创新能力。为了尽快卖出存货或增加生产力,公司会愿意使用一种在通常情况下不用的销售方式。就像前面例子所显示的,反向贸易在某些商务领域(例如飞机、武器、建筑)可以作为一种标准方式,而在某些此领域则是偶尔使用。

反向贸易的成本动机

以上两部分阐述了为什么买方和卖方都为反向贸易所吸引。然而,不同行业,甚至是不同行业的不同公司,采用反向贸易的兴趣及灵活使用反向贸易的能力都相差很大。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边际生产成本。无论是实物还是服务,只要是边际成本低的产品在采用反向贸易时都有很强的动机和很大的灵活性。

一本杂志增加一页广告或广播电台增加几条商业信息的成本都很低。同样地,对于软件生产商或影碟生产商来说,多生产几份软件或影碟也是十分廉价的(这就是为什么这些行业中的公司有时会免费赠送它们的产品,希望使用者会购买以后的版本),一些石油生产商的生产成本仅仅是销售价格的一小部分,飞机和旅店的边际成本也很低。这些产业和生产商往往都有很强的动机进行反向贸易,因为它们的产品边际成本很低。因此,反向贸易的定价灵活性很大,它可以带给生产商可观的回报。那些边际成本高、定价灵活性小的公司同样也会觉得反向贸易十分诱人,波音公司就是一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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