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代理商
出口保理商是根据保理协议接受供应商转让账款的一方。出口保理商按照出口商申请书内容填制《信用额度申请书》并提交有代理关系的进口保理商,代出口商向进口保理商申请额度。若进口保理商批准出口保理商所申请的额度,出口保理商即与出口商签发出口保理协议。
中文名:出口代理商
实质:中间人
相关概念:进出口;保人
1、出口保理商
出口保理商是根据保理协议接受供应商转让账款的一方。出口保理商按照出口商申请书内容填制《信用额度申请书》并提交有代理关系的进口保理商,代出口商向进口保理商申请额度。若进口保理商批准出口保理商所申请的额度,出口保理商即与出口商签发出口保理协议。
对于供应商,出口保理商在发生贸易争议时有权暂停担保付款及办理反转让、特定情形下可撤销或缩减信用风险额度、还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单据;但同时也负有联系办理信用额度核准事宜、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进行销售账务管理、担保付款和将争议通知供应商的义务。
对于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有权要求进口保理商承担信用风险情况下的坏账担保责任、有权要求进口保理商告知有效的转让形式和要求;但同时也负有向进口保理商支付保理佣金、提交债务人信用风险核准申请、在约定时间内传递有关单据、向进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债权、对应收账款债权的真实性和无争议作出承诺和保证以及确保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手续的有效性的义务。
出口代理商
2、出口保理商的主要义务
信用销售控制、购买应收账款并进行销售帐务管理、付款义务、及时将贸易纠纷通知出口商、保密义务等。
3、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间的法律关系
出口保理商(银行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间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通常是出口保理商(银行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合作的一个框架性的长期协议,而不是仅针对某一笔业务签订的具体协议。
出口代理商
4、出口中间商
出口中间商是指设在生产企业本国的中间商,在生产企业不具备直接与国外客户交易的情况下,可以利用国内出口商的国际市场营销知识和经验,为生产企业服务。以出口中间商是否拥有商品所有权为标准,它可以分为出口经销商和出口代理商两大类。出口经销商拥有对商品的所有权;出口代理商只是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买卖货物,收取佣金,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
出口代理商
5、出口中间商包含的类型
5.1出口经销商
主要包括出口公司、出口直运批发商、出口转卖商、外国进口商和国际贸易公司5种类型。(1)出口公司。在本国市场上买进商品再转卖给国外买主,专门经营出口业务的企业称为出口公司。出口公司实质上是在国外市场开展业务的本国批发商,其基本职能与本国的一般批发商相同,主要区别是其经营的对象是国外买主。从生产企业的角度来看,利用出口公司可以获得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可以及时地回收货款,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二是可以利用出口公司的对外销售专业知识、经验及海外关系网络,扩大企业的国外市场范围。但是,利用出口公司也存在着生产企业对出口公司过分依赖的缺点。生产企业往往长期处于被动地位,国际市场信息反馈滞后、甚至失真,对国外市场难以进行有效的控制。
(2)出口直运批发商。出口直运批发商主要经营大宗商品和原材料,与出口商在业务方式上有所不同,他们一般只根据国外客户订单所指定的商品品种、规格和数量向国内生产企业采购。当采购数量达到订单数量时,就直接运给国外客户,自己并不保有存货。
(3)出口转卖商。出口转卖商是一种专门经营低价低档商品的中间商。他们努力寻找降价求售的商品、生产过剩的商品、过时商品或其他廉价商品,然后转卖到需要这些产品的国外市场上去。
(4)外国进口商。外国进口商实际上是国外购买者设在出口国的常驻采购商。他们所采购的货物一般都是该进口国所需的。对于出口国的生产企业来说,只需要在本国与外国进口商联系、洽谈和成交,整个销售过程实质上是在出口国国内进行的。
(5)国际贸易公司。相对于专业的出口公司,国际贸易公司往往既从事国际贸易,又从事国内贸易,甚至还有一些生产、金融方面的业务。它对生产企业的服务是全方位的,既包括销售渠道服务,又承担提供信息、甚至为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等职能。
5.2出口代理商
出口代理商与出口商的区别是不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国卖主购买商品,而只是接受卖主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规定的条件下代表委托人开展出口业务。出口代理商本身并不拥有商品所有权,只是在交易成功后,由委托人付给一定的佣金。在国际市场上,出口代理商主要有销售代理商、厂商出口代理商、国际经纪人和出口佣金商等。这些代理商既可以是一个组织机构,也可以是一个自然人。
(1)销售代理商。销售代理商与生产企业是委托代理关系,它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所以无决策权,一切业务活动由生产企业决定,但它通常又可以控制出口产品的价格、销售渠道和促销方式,因此,可视为生产企业的销售经营部门,负责生产企业的全部销售业务。
(2)厂商出口代理商。厂商出口代理商是接受生产企业的委托,从事商品出口经营业务的代理商,相当于执行生产企业出口部的职能。在国际市场上,中小企业多使用厂商出口代理商。此外,大企业在开拓新市场、推销新产品或面对的市场潜力不大时,也通常使用厂商出口代理商。使用厂商出口代理商的缺点是市场活动范围有限,影响了生产企业开发国际市场的进度。
(3)出口国际经纪人。出口国际经纪人指经营出口业务的经纪人。这种代理商只负责给买卖双方寻找客户,不持有存货,也不办理商品进出口的具体业务,它与进出口双方一般没有长期的固定关系,其职能是联系买卖双方达成交易。适合采用国际经纪人的条件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些缺乏国际市场营销经验的中小企业;经营的产品季节性强;需要开拓国外新市场,而自己又不能设立国外销售机构的企业;不值得设立销售机构;目标市场遥远、市场分散、人口稀少等。
(4)出口佣金商。出口佣金商是指接受生产企业委托,代办出口业务,从中收取佣金的代理商。出口佣金商的业务,主要是代国外买主采购佣金商所在国的商品出口,有时也代国内厂商向国外销售产品。出口佣金商代国外买主办理委托业务时,是根据买主的订单或委托购货书(代购订单)进行的,一旦达成协议,买主不能变更其委托,佣金商也必须按照购货书内规定的条件进行采购,运送到指定地点,由买主付给佣金,并且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主承担。
出口代理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