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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限制

科普小知识2022-05-01 13:3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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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限制是国家控制出口商品的数量,金额和输往国别的管理制度。是一国的外交和对外经济政策在出口贸易中的体现。限制的商品通常是: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国内短缺物资;文物和古董;“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等。

中文名:出口限制

实质:国家控制

相关概念:进出口;贸易;制约

1、出口限制概述

出口限制是国家控制出口商品的数量,金额和输往国别的管理制度。是一国的外交和对外经济政策在出口贸易中的体现。限制的商品通常是:战略物资和先进技术;国内短缺物资;文物和古董;“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等。

管制的手段有出口限额,出口许可证和出口结汇管制等。


出口限制

2、出口限制内容

出口限制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出口价格管理,对本国出口商品实行价格下限,以防止低价对外倾销;

2、出口品质管制,即通过加强商品检验,禁止不合质量标准的商品出口;

3、出口数量管制,对于某些重要商品限制出口数量或禁止出口;

4、出口组织管制,即加强出口企业、贸易公司的组织联营,实行联合对外,提高出口效益。资本主义国家通常把出口限制作为实行贸易歧视政策的一种手段。例如,1950年1月1日成立的巴黎统筹委员会,起初就是协调西方国家对*国家实行“禁运”政策的一个国际性多边出口限制机构。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十一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就对缔约国实行出口限制作出了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但同时又规定,以下情况不算出口限制:

1、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国的损益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

2、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商品分类,分段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需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


出口限制

3、最新修订

2008年9月16日,中国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8年(修订后),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2001年第16号令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同时废止。

《目录》明确,中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参考原则为: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出口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出口的;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禁止出口的。

限制出口的技术参考原则为: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出口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出口的;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根据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出口的。


出口限制

4、自愿出口限制

自愿出口限制是进口国的*或一个工业同出口国的*或相竞争的工业安排的、对后者所出口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的数量加以限制的措施。按照这个定义,自愿出口限制是对所有限制出口的双方协议措施的通称。但是,严格说来,自愿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国单方面采取和执行的行动,称它为“自愿”,是指出口国具有取消或修改限制措施的正式权利。

实行自愿出口限制通常是由于进口国施加了压力;因此,人们可以认为出口限制属于“自愿”性质,那只是由于出口国可能觉得这种限制比进口国可能建立的替代性贸易壁垒较为可取而已。此外,在一种没有竞争的、特别是寡头垄断的工业中,出口公司可能发现谈判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对它们有利,那时的出口限制才真正是“自愿”的。

如果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包括一项*对*的协议,那在正常情况下是指一项有条不紊的市场销售安排,而且往往具体规定出口管理规则、磋商权利以及对贸易流量的监督。在某些国家,特别是在美国,有条不紊的市场销售安排在法律上与具有严格定义的自愿出口限制是有区别的。涉及工业参与的协议往往被称为自愿限制安排。这些自愿出口限制形式之间的区别主要是属于法律性质和字义方面的,对于自愿出口限制的经济影响几乎没有什么关系。

一项典型的自愿出门限制是按商品类型、国家以及数量对出口品供应施加限制。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有关*影响贸易的行动的条款,在正常情况下禁止出口限制;如果获准实行出口限制,它们必须是不加歧视的,而且只有通过关税、税收和费用加以实施。但是,*参与自愿出口限制的情况并不总是很清楚的。

此外,自愿出口限制并不总是具有明确的市场份额条款;举例来说,它们可能采取出口预测形式,从而变得具有告诫的性质。由于这些原因,自愿出口限制属于“灰区”,如果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认定它们为非法,那是值得怀疑的。

参加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安排的各方不大可能要求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调解程序进行评定,它们从来没有这样做,因为第三方看来往往能够从一项自愿出口限制中得到好处,因此它们可能不愿意诉诸争端调解程序。

从东京回合的贸易谈判中产生的补贴条例和抵消性关税条例的签字国看来,都获得了谈判自愿出口限制的合法权力。正是在这些方面,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代表理事会在1987年作出的设立一个争端调解小组来研究日美半导体协议的决定是重要的。


出口限制

5、限制原因

概括地说,采取限制性贸易措施通常有两个目的:保护或改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解救那些因外国竞争而受到不利影响的工业,原则上使它们获得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恢复对外竞争能力。采取出口限制是为了后一个目的,而且与保护主义的其他形式比较,从进行保护的国家观点看出口限制有几个优点。

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则,现有的一些保障条款是对那些因进口竞争而受损的国内工业予以临时的、应急的保护。但是,这种保障行动需要与那些受保障措施影响的国家进行有关赔偿的谈判。这些谈判可能是困难的,而且可能不会成功。出口限制有内在的赔偿,那是采取超额利润的形式(即由于一种产品稀缺而使利润增多)。这样使出口方面较易接受,而进行报复的可能性也会减少。

一项出口限制有这样的优点:由于它是一项由外国方面采取的行动,从而可以避免一场国内立法斗争;出口限制往往能够在它的代价并不明显的情况下迅速地谈妥。此外,如果出口品是得到补贴的,或者有得到补贴的嫌疑,国内当局也可能同出口者达成一项出口限制协议,从而绕开反倾销税调查往往花费大、耗时多的过程。

由于一项出口限制消除了问题的根源——一个或少数几个低成本供应者扰乱国内工业——因此就没有必要去采取那种可能损害第三国的更广泛的行动,而实行一种在减少进口方面产生平等影响的、不加区别的进口定额就可能会损害第三国(见下文)。由于这些原因中的任何一个原因,国内政策制订者往往善于采取一项出口限制,而不善于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出口限制往往对一个受到进口竞争威胁的工业提供较为迅速的、政治上代价不大的援助。

一项出口限制对出口国也会有吸引力。如上所述,出口限制使出口国得到额外利润,这至少在短期内是意外的收入,因为在世界其余地区的需求是有弹性的,所以贸易条件方面的损失是很小的,或者毫无损失。与进口国可能采取的替代性贸易壁垒比较之下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举例来说,关税收入是归征收关税的*所得的。此外,出口限制有助于保证出口者进入进口国的市场,消除反倾销税调查所包含的不确定因素,并且使出口国*获得一个控制其国内工业的工具。这些因素说明,当出口者面临进口国可能实行的保护的时候,特别是如果进口国是其他产品的一个重要市场时,出口者可能乐于同意实行出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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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经济影响

出口限制的影响是降低进口的水平,从而提高这项产品在进口国家中的价格。价格上涨在正常情形下将会鼓励增加该产品的国内生产。中国限制稀土出口

即使出口限制是按进口品的*贸易水平确定的,在一个寡头垄断的工业中,价格可能因为一项出口限制安排从根本上改变了受影响的工业的竞争性质而上涨。

如果出口工业(或国家)管理出口限制,那么进行保护的国家里的生产者与出口国的生产者相比之下就成为“领头定价者”:如果出口限制安排得到执行的话,国内生产者提高任何价格,结果必然使进口替代品的价格适当上涨。

如果国内产品的需求方面对本国产品价格的变化比对进口替代品价格的变化更敏感的话,出口国的生产者会乐于同意一项所建议的出口限制安排,特别是由于这样能够增加它们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份额。因此,出口限制使国内生产者的利润增加而使他们得到了保护,但是并没有使国内生产得到保护。

由于出口限制而引起的价格上涨的幅度可能会相当大。受到数量限制的出口者都情不自禁地要提高他们在受到限制的市场上的产品质量,以使他们出售的每个单位产品的利润达到最大限度。不受限制的外国供应者和国内生产者可能加以效法,如果他们的产品是得到改进的、受到出口限制的较接近于的替代品的产品的话。

出口限制会在好多方面扭曲贸易和生产。第一,在进口国家中,不受出口限制安排限制的产品价格可能超出世界价格;事实上后者可能不跌,特别是如果进口国的市场很大,而且出口限制安排得到充分实施的话。在这些情况下,不受限制的供应者可能把出口品转向受到保护的市场,从而使贸易格局遭扭曲。

第二,可能使进口国家和其他国家里的新公司都得到鼓励进入那个受影响的工业部门,进行那种在*贸易的进口水平下可能效益不高的投资。

第三,在出口国家里原有的受出口限制安排影响的公司可能设法通过第三国进行出口以避开这些限制。最后,外国供应者可能乘机向进口市场开始出口与受出口限制安排保护的产品相似的替代品,或者增加这种替代品的出口。

出口限制安排则是由双边谈妥的,在正常情况下是与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者谈妥的。因此这些安排是带有歧视性的,出口量视谈判实力而定。这些安排可能扭曲贸易格局,有利于输往进口国家的属于出口限制范围的产品而不利于效率较高的出口者,这些安排还可能对第三国的生产者发出结果也许是错误的投资信号。

出口限制能够而且已经从一个国家扩大到其他国家,从一种产品扩大到其他产品。在这方面,它们的示范效应是很重要的。此外,一项出口限制安排往往会降低这种产品的国际价格,增加在第三国内的需求,而这些需求可能靠产品的进口得到满足。如果受到出口限制安排限制的出口者能够利用它们从受到保护的市场上得到的额外利润,去盈得不受保护的国家中的市场份额,这种影响可能更大。这些因素可能有助于促使第三国——特别是那些制造同一产品的第三国——也去谈判出口限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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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限制安排

采用出口限制安排应当遵守严格的条件和受到多边监督。这样将鼓励人们在更大程度上遵守国际协议的贸易规则。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机构已经制裁某些违背非歧视原则的情况,例如它的关税同盟和*贸易区的条款。其他的人认为,不加歧视的原则太重要了,不应由于正式批准出口限制安排而使这个原则遭到进一步的削弱。

从经济角度来说,不加歧视意味着在国内消费者和世界其他地区付出最低代价的情况下使国内生产者能够获得一定水平的保护。它也保护较小的贸易国家的利益,并且有助于保证新的出口者进入国际市场。它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则中的作用使国际贸易关系和国内决策工作非常明确,而且能够进行预测。基于这一观点,贸易国家在制订和执行它们的贸易政策时要更坚定地信奉非歧视的原则,这样才会使出口限制安排得到控制。

这个问题已列入最近开始进行的多边贸易谈判乌拉圭回合的议程,特别是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的保障条款的范畴内加以讨论。谈判代表的决定能够对国际贸易体系的未来产生重大影响,不言而喻,也会对该组织成员国的经济增长和就业前景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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