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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

科普小知识2022-05-01 13: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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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种保险,所以大多数是靠*支持来经营的。

中文名:出口信用保险

实质:贸易保障

相关概念:进出口;贸易;管制

1、出口信用保险概念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对进口方的信用放帐期长短不同,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中国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出口信用保险

2、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的是买家信用,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分为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1.买方破产或无力支付债务。2.买方拖欠货款。3.买方拒绝收货。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1.买方所在国(地区)颁布法律、法规、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1)禁止或限制汇兑(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3)撤销进口许可证2.买方所在的国家(地区)或付款需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买方所在的国家(地区)发生战争、内战、*、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

3、保险作用

1、有利于出口企业降低收汇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弥补了货物运输保险所不能涵盖的买方商业信用风险和国家政治风险的空白,保证了出口商的安全收汇,使其能够避免坏账,保持良好的财务纪录。通过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补偿应收账款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赔偿商业信用风险所致损失的80%-90%,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90%。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出口商对进口方无理拒收货款或周财政困难、倒闭破产而蒙受损失的担忧,使收汇有了一定的保障,减少了出口收汇风险。

2、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方式,开拓多元化市场。

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出口商的竞争手段也呈现多样化。从质量、价格、交货期直至支付条件等不一而足。其中,灵活多样的支付方式和富有弹性的非信用证支付条件(D/P、D/A、O/A)成为出口竞争能力的一个主流趋势。有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商便可通过缴纳少量保险费将承担的收汇风险转嫁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从而灵活采用D/P、D/A、O/A等非信用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

3、便于贸易融资和出口押汇。

出口企业以灵活的贸易方式和延期收汇方式出口,固然提高了其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扩大了出口,但随着应收账款的增加,也加大了企业资金的占用,影响本身的资金周转。尤其对那些出口价值大、期限长的资本货物或大型工程项目而言,如何获得贷款以及贷款的利率、期限等条件是参与竞争的前提条件。而发放出口信贷对银行来说风险特别大,银行只有在出口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之后,才同意对其发放出口信贷。

4、对出口方提供了信息咨询服务。

出口方出于自身的实力原因,无力对买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资信进行调查,更不可能对买方国家的市场行情及国家状况进行了解。况且如果这样做,成本也是巨大的。但是如果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就可利用其健全的资信组织、追偿网络和庞大的信息库对进口方进行调查,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多的资信。


出口信用保险

4、保险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为提高国际竞争力,以国家财力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利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政策性支持措施。它是*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商业信用风险又称买方信用风险,指买方破产;倒闭或买方违约造成出口企业的风险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在出口贸易中,出口企业执行出口合同后债权的保障。它可以保障货物出口后不按期收汇的损失,还可以保障货物出运前由买方毁约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给出口商造成的损失。这种保障与担保的功能和作用非常相近,因此,采用信用放账出口或延期付款,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对收汇的担保来看待。当出口企业为完成出口合同申请融资时,出口信用保险又因其所具有的担保作用,被融资银行作为一种有效的抵押品或担保。


出口信用保险

5、发展策略

1、企业外贸部门应充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

每一个外贸出口企业,从经营者到业务员都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对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的重要作用。企业内部应制定一套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制度,对信用等级较低、出口规模较大或新发展的客户,规定必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避免只出口而不顾收汇,从而在制度上给予保证。

2、注意自身对出口信用风险的管理。

外贸行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可以由经理和财务共同负责,大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日本的许多大公司每年都要通过各种途径调查其国外客户的资信,他们的指导思想是,无论合作伙伴是大公司还是小企业,老客户还是新客户,都有可能存在信用风险。尤其现在世界经济正处于世界性的企业重组的大转变时期,既加强自身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又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出口企业规避出口信用风险的较好选择。

3.保持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改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

1、加强立法,规范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目前缺乏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立法,使具有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只能等同于其他一般商业保险行为,仅适用于《*保险法》,难以满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现实需要。

2、拓展承保方式,改变单一统保局面。

中国目前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方式单一,保险费相对较高,使得外贸企业很难接受这样的承保方式;保险额较低,那些高风险的外贸企业又处于无处投保的状况,难以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积极作用。因此,人们应充分借鉴保险业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经验,改变传统的承保方式,扩大承保范围,调整费率标准。

3、对外贸易主体资格局限性较大,制约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

1999年以前,中国企业外贸经营权限制较死,造成投保主体缺位,出口倌用保险也因此发展极为缓慢。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的逐步放宽,多元化的外贸经营主体结构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更为有利的市场环境。


出口信用保险

6、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释〔2013〕13号,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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