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是指本国出口商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不能按时收回出口商品的全部外汇时,由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在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中,是由出口商投保进口商信用的保险。出口商是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保险人担保的是债务人的信用,使投保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中文名: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投保人:本国出口商
商品:出口商品
被保险人:出口商
1、主要特征
1.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的
保险合同
由于这种保险所应付的风险特别巨大,所需的资金较多,而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风险损失概率,故一般的商业保险人均不愿经营。
2.经营目的在于鼓励和扩大出口
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保证出口商以及与之融通资金的金融机构因出口所致的各种损失得到及时补偿,对于鼓励和扩大出口有重要意义。
3.经营上实行非盈利的经营方针
经营出口信用保险通常保险费比较低,承保风险比较高,它的经营更侧重于社会意义,实行非盈利经营。因此国家财政往往直接投资专业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拨付部分或全部资本金,或给予*委托或办理信用保险业务的商业性公司经营性补贴。
4.费率厘定方法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
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由于其风险的非物质性和投机性,厘定费率时,考虑保险人的赔付记录、出口商资信、国际市场发展趋势等诸多因素,并根据新情况需要经常调整。不像其他财产保险中,以概率论和大数定律进行费率厘定后,一般是固定不变的。
5.投保人有特定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人只能是本国公民或本国企业,投保的业务,一般应是本国生产或制造的产品的出口。
2、基本内容
(1)保险责任
出口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保险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风险,又称买方风险,包括:买方破产无力偿还贷款或买方经济走向崩溃,对所购货物已无能力支付货款:买方逾期不付款,即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买方违约拒收货物致使货物被运回、降价转卖或放弃。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是指与被保险人进行贸易的对象即买方所属国家内部的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导致的收汇风险。包括:买方所在国家实行外汇控制,限制汇兑;买方所在国家实行进口管制;买方的进口许可证被撤销;买方所在国或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货款令;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或*等;买方所在国或任何有关第三国发生非常事件。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违约或违法导致买方拒付货款所致的损失;汇率变动的损失;在货物交付时,已经或通常能够由货物运输保险或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发货前,买方未能获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的许可而导致不能收货付款的损失。
(2)保险费和费率厘定
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厘定,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买方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及外汇收支状况;出口商的资信状况、经营规模、支付能力及出口贸易的历史记录;以往出口商赔付的记录;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投保的出口贸易额的大小、货物的种类以及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趋势等。
(3)赔偿处理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一切措施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出口贸易合同、发票、银行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保险人在接到损失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报告后,应立即要求并配合被保险人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或减少损失;保险人支付赔款后,应及时采取追偿措施;被保险人在获得赔付后,仍应协助保险人向债务人追偿欠款。
3、主要分类
(1)普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指采用信用证方式的出口业务中,被保险人(出口商)依照出口合同书规定,将列入合同内的货物进行投保,因债务人信用危险或者政治性危险,债权人利益受损害时,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这种合同的保险期限都不长,一般为半年至一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办理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就属此类。
(2)寄售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指出口商于采用寄售方式出口某类商品过程中,因进口国商品市场变化导致这批商品销售发生损失时,应由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
(3)出口融资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融资银行)在约定期限内拟定融资者情况,开出融资通知单后,发生了出口融资不能如期收回时,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以付款交单(D/P)方式或承兑交单(D/A)方式出口货物,并拥有出口许可证,待货物装船启运后,因政治危险或信用危险使债务难以被履行,保险人将对损失给予赔偿责任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
(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依合同出口的、一年期以上的技术、货物及劳务,因信用危险或政治危险致无法收回酬金或贷款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信用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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