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1、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3、相关案例
贾献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献伟,男,44岁。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2009年5月25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1队16条2号被北京市*局大兴*德茂派出所抓获,于2009年6月4日移交上蔡县*局,次日被上蔡县*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7月10日被上蔡县*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邱志红,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09)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献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付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献伟及其辩护人邱志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贾献伟以推销“旭日美白化妆品”为名,要求每人交纳30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先发展贾献礼、张跃进两条线。后贾献礼又发展贾天相、贾金辉、王春霞,张跃进又发展贾龙、刘振东,至2009年2月份,共发展393人加入其传销组织,被告人贾献伟也升级为代理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贾献伟的供述,证人李汉春、刘卫勤、杜银行等人证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献伟以推销“旭日美白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每人交纳30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共引诱393人参加其传销组织,骗取钱财,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献伟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献伟犯组织、领导传销组活动罪无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献伟在传销组织中所起作用及行为不清,发展传销人员人数应按179人认定。贾献伟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份,被告人贾献伟到哈尔滨加入了以推销“旭日美白化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每人交纳3000元人民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被告人贾献伟先发展贾献礼、张跃进两条下线。后贾献礼又发展贾天相、贾金辉、王春霞,张跃进又发展贾龙、刘振东。至2009年2月份,共发展393人加入其传销组织。被告人贾献伟升级为代理员。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贾献伟供述,他是2007年7月21日左右去哈尔滨加入的旭日美白化妆品传销组织。他去哈尔滨之前,他妻子将他家四口人的12000元钱交给了上线,后他夫妻发展了贾献礼、张跃进两条下线。贾献礼往下发展了贾天相、王春霞等人,贾天相又发展了马贺荣,马贺荣又发展了李汉春夫妻。后来马贺荣、李汉春都成了代理员。他共发展了下线人员有390多人,成了代理员。他们说是卖旭日美白化妆品,其实啥也没有卖,每人交3000元钱可以得直销奖368元,代理员每人可以提成161元。
2、证人李汉春证言,2008年4月份,他妻子刘卫勤的妗子马贺荣给他妻子打电话让他们二人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妻子先去了哈尔滨。二十多天后他和本村的李铁旺一起也到了哈尔滨。到哈尔滨后,马贺荣将他俩安置在贾天相租的房子里。前几天光听课,一听课他才知道是传销旭日美白化妆品,每人交3000元钱,可以得直销奖365元,实际啥东西也没有卖,交3000元后就可以发展下线做生意了。他去时,他妻子已将他家5口人的15000元交上了。听课后,李铁旺也交了15000元。之后他发展了李汉营、刘卫锋等人。他的下线有李铁旺、刘卫锋、李汉营三条线。王春霞、马贺荣是他的上线。贾献伟、贾献昂是他的代理商。他和杜银行、刘贺云先后晋升为代理员,成为代理员后每人除365元直销奖外,还可以从代理商处多领161元奖金。他主要负责从下线收钱,之后交给代理商贾献伟等人,然后把365元提成和161元奖金领回给下线发下去。他的下线住在他租的房子里,吃住他负责。杜银行有郝爱中、刘会珍两个下线。只有发展65人至392人时才能晋升为代理员,发展393人以上才能晋升为代理商。他从开始到最后发展有170至180人。
3、证人杜银行证言,他是2005年9月份到哈尔滨交12000元钱加入了经营旭日美白化妆品组织。交了钱后就可以发展下线,发展65至362人就可以成为代理员,发展393人以上就成为代理商,他是刘贺云的下线,刘会珍、郝爱中是他的下线。到2009年2月1日他发展的下线人员有110人左右,这些人每人交3000元,交给王春霞、贾献昂、李汉春各一部分,他因此也被晋升为代理员。加入该组织时说是交3000元给一套旭日美白化妆品,交钱后也没有给化妆品。他的12000元钱交给贾献昂了。
4.证人刘卫勤证言,她是李汉春的妻子。杜银行是她姐夫,2008年5月份左右,她妗子马贺荣从哈尔滨打电话让她去哈尔滨做生意,她到哈尔滨后找到马贺荣,并没有生意。马贺荣让她去听“网络营销课”,说交3000元钱购一套“旭日美白化妆品”就等于加入了,就能经营,可以找人加入了,加入的人就成自已的下线,下线再发展的人所交的钱就可以提成。发展65至392人为代理员,393人以上为代理商。后李汉春和李铁旺也到了哈尔滨。她交了15000元给白敏,她和李汉春加入了该组织。她们的上线是马贺荣,下线员是李铁旺、刘卫锋、刘贺云等人。李汉春成为代理员后就是下去收新加入人的钱,每人交3000元。共收了84人的252000元钱上交了。她们的下线最多时近200人。
5.证人郝爱中证言,他参加非法传销了,他的上线是杜银行。他总共发展下线62人。
6.证人李云霞证言,杜银行是其丈夫。2008年10月份,杜银行打电话让她去哈尔滨做生意,她到哈尔滨后才知道杜银行、李汉春、李汉营、刘卫勤、刘贺云都在那搞传销。她去时杜银行已交了12000元算她家已加入了,可以发展下线。当时说是交3000元给一套“旭日美白化妆品”,实际啥也没给,她们的上线是刘汉营,下线是郝爱中、刘会珍。
7.证人贾献礼证言,2007年冬季,他弟弟贾献伟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到哈尔滨见到贾献伟后,让他听有关网络营销课。后来他交6000元给郑参夫妻,给他300多元的直销奖。过一段时间,他给贾天相打电话让贾天相去了哈尔滨。贾天相让儿子贾金辉、儿媳王春霞也去了,后又发展了马贺荣。他的上线是贾献伟。
8、证人李铁旺证言,2008年麦后,他村的李汉春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和李汉春到哈尔滨后,刘卫勤等人带着他去听营销“旭日美白化妆品“讲课,说是每人交3000元加入费,买一套化妆品就可以发展会员了,发展65-392人就是代理员,可以提成1至3万元,发展393人以上就是代理商,可提成不低于25万元。李汉春替他垫支9000元,他后来将9000元归还了李汉春,李汉春将9000元交给了朱里河北的贾昴子。
9、证人李春雨证言,2008年9月份,他本村李汉营的妻子刘贺云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后来他带2000元钱去哈尔滨,到地方后李汉春、李汉营带着他去上课,内容是传销、营销,他不愿干。李汉春、李汉营二人骗他,让他到不同地点听课,说是拿3000元买一套“旭日美白化妆品”就有了经营权,然后发展下线,下线交3000元中可以提成等。他就半信半疑,他就借了17000元加上他带的钱还剩1000元,共交18000元给李汉春的上线。他后来发展了15人,共交给李汉春上线贾献昂48000元。李汉春、李汉营等人骗了有一、二百人。他的下线有赵根义、赵三。李铁旺也被李汉春骗了,李铁旺后来也发展下线21人。
10、证人彭献春证言,2008年10月份他岳父郝爱中从哈尔滨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到哈尔滨后,李汉春、杜银行、刘卫勤等人劝他加入营销“旭日美白化妆品”组织赚钱。他将9000元交给贾献涛加入了该组织。后他又发展了11人加入该组织,这11人的33000元钱交给了李汉春。
11、证人李红军证言,2008年10月份,他朋友李红举叫他一起去哈尔滨做生意。到哈尔滨后,郝爱中接着他和李红举去听课,讲课的是李汉春的小舅子刘卫锋等人。讲的内容是传销与营销区别等,他就相信了,他将一家三口人的9000元钱交给李汉春了。之后,他发展下线38人。这38人的钱都交给了李汉春,因为李汉春是他们的总上线,郝爱中的上线是杜银行,杜银行的上线是李汉营,李汉营的上线是李汉春。
12、证人李全营证言,2008年10月份左右,李红军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到哈尔滨后李红军带他去听课,讲的内容是营销不违法能挣大钱等。后来他就动心了,他将他家4口人的12000元钱交给了李汉春算是有经营权了。之后他发展了下线刘耀州等18人。
13、证人刘耀州证言,2008年11月份李全营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到哈尔滨后没有生意做,李全营就带着他去听李汉春小舅子李卫锋讲课,刘卫勤劝他说如何能挣钱,他就相信了。后来他就交给李汉春15000元钱算是入股了。李汉春、杜银行、刘卫勤教他如何骗亲戚入股。他就把郑运东一家5人也拉到哈尔滨,郑运东也交给李汉春15000元入了股。
14、证人郑运东证言,2009年元月份,刘耀州领着他去听李汉春小舅子刘卫锋讲课,内容是营销与传销的区别,下课后杜银行等人领着他去其他传销户去“*”,后他就相信了,他交给李汉春15000元钱决定买“经营权”做生意。也正要打电话“约人”时郝爱中给他说:“咱们可能受骗了,先别约人了”。后来李汉春等人都跑了。李汉春有三条下线分别是李铁旺、李汉营、刘卫锋。
15、证人王国民证言(二卷P106-107),2008年11月份,李红军给他打电话让他带1万多元钱去哈尔滨做生意,他就带14000元去了哈尔滨。次日,李红军领着他去听课,开始一听像是搞传销,听了几天后,认为不是传销,可以做这种生意。后来他就交给李汉春12000元钱。他又发展了张联合等9人加入。这9人的27000元钱交给了李汉春。
16、证人刘明放证言,2008年11月份,他被骗加入了传销组织。他交给李汉春15000元钱。他的上线是李全营,下线是许国于一家3人。许国于一家3人的钱也交给了李汉春。
17、证人张妮旦证言,2008年12月份,她妹妹张爱平给她打电话让她去哈尔滨开一个服装店。她到哈尔滨后,张爱平等人带她去听刘卫锋讲关于传销、营销等内容的课,她开始认为是传销,要回来,杜银行、李云霞劝她让她加入。2008年12月25日她交了一家三口人的9000元加入了。这9000元钱是杜银行给李汉春打电话,让李汉春收的。后她又发展张英等14人加入。这14人的42000元钱都交给李汉春了。
18、证人耿云峰证言,杜银行骗他加入了传销,他妻子刘会珍交了15000元算是一家4口人及他妹子刘美芳都加入了。后来他发展了耿永红1人,他妻子发展了下线刘美芳、刘会贞等人。耿永红的3000元和刘大河一家5人的15000元都交给了李汉春。
19、证人刘会贞证言,2008年10月份,她姐刘会珍从哈尔滨给她们打电话说,在哈尔滨做生意需要交定金,她就把刘会珍交她保管的18000元都给刘会珍寄走了。后来,刘会珍打电话让她也过去做生意。她到哈尔滨后,杜银行、李云霞、刘会珍就领着她去听生意介绍会,内容是每人交3000元,发展两个人,以后等着分红等。杜银行等人是经常给她说如何找人,如何说假话。后来她发展了她弟媳梁雪和婆子婶两人。
20、证人梁雪证言,杜银行利用传销的方法骗她们家交了12000元钱给张保安。她和刘会贞都是杜银行的下线,刘会贞是她的上线。她的下线有郝建设一家五人,孙志刚一家三人,刘格一家两人,刘格的6000元和孙志刚的9000元都交给李汉春了。她在哈尔滨期间主要就是听课,下课后杜银行领着窜门听别人讲,也不经销啥东西。
21、证人郝建设证言,2009年1月份,刘强(梁雪的丈夫)到他家说其哈尔滨做生意,而且生意好做。后刘强又从哈尔滨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哈尔滨。他到哈尔滨第二天杜银行、刘强就领着他去听课,内容是交3000元钱为会员,发展65-392人是代理员,393人以上为代理商。听课后,杜银行领着他听别人给他讲(*),有7天左右他就让家里给他寄12000元,又借别人3000元,总计15000元全部交给李汉春了,算是他全家都加入了。他的上线是杜银行,他和刘强都是杜银行的下线,后来梁雪将班田一家7人作为他的下线。班田交给李汉春21000元。在哈尔滨期间,他啥也没有干,除了听课就是编瞎话发展下线。
22、证人班田证言,杜银行以传销的方法在哈尔滨骗了她。2009年1月份,她和女儿梁雪都是杜银行的下线,在哈尔滨期间就住在杜银行租的房子内,杜银行说拉的是网络营销不是传销。她就相信了。
23、证人张爱平证言,2008年11月份,刘美芳给她打电话让她去哈尔滨做生意,当月23日她到了哈尔滨,杜银行让刘美芳、刘会珍把她接到杜银行租的房屋。次日,杜银行和李云霞就把她领到一个大房里面听课,听完课她觉得不对劲要走,杜银行、李云霞不让她走,并对她说不是传销,能挣大钱,还让别人劝她。后来,她让家里汇了12000元交给杜银行了,算是4个人入股。给她讲课的人是李汉春的小舅子刘卫锋。她后来发展了张妮旦等20人。
24、销售业绩单四份,证实唐佳保、贾娜娜、朱彦臣、董云飞属刘贺云的下线等情况。
25、被告人贾献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贾献伟身份情况。
26、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09年5月29日被告人贾献伟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小街1队,被北京市*局大兴*抓获,同年6月4日移交上蔡县*局。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并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献伟为骗取财物,以缴纳一定费用即获得资格,并按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诱使多人参加以推销“旭日美白化妆品”的传销组织,严重拢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献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贾献伟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贾献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献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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