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架
大陆架,是大陆沿岸土地在海面下向海洋的延伸,可以说是被海水所覆盖的大陆。在过去的冰川期,由于海平面下降,大陆架常常露出海面成为陆地、陆桥;在间冰期(冰川消退,如现在),则被上升的海水淹没,成为浅海。
中文名称:大陆架
别称:陆棚、大陆浅滩
形成:地壳运动或海浪冲刷的结果
细分:内陆架、中陆架与外陆架
含义:自然的大陆架与法律上的大陆架
1、简介
大陆架是大陆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通常被认为是陆地的一部分。又叫“陆棚”或“大陆浅滩”。
大陆架
它是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大陆架的浅海区是海洋植物和海洋动物生长发育的良好场所,全世界的海洋渔场大部分分布在大陆架海区。这些资源属于沿海国家所有。
在地理学意义上,大陆架指从海岸起在海水下向外延伸的一个地势平缓的海底地区的海床及底土,在大陆架范围内海水深度一般不超出200米,海床的坡度很小,一般不超过1/10度。在大陆架外是大陆坡,在这里海床坡度突然增大,往往达3~6度甚或更大,水深一般在200~1500米之间。
从大陆坡脚起海床又趋平缓,称大陆隆起或大陆基,一般坡度只有1度左右,水深可逐渐加深至4000~5000米。大陆隆起之外是深海海底。大陆架、大陆坡和大陆隆起合称大陆边或大陆边缘。
2、形成
大陆架是地壳运动或海浪冲刷的结果。地壳的升降运动使陆地下沉,淹没在水下,形成大陆架;海水冲击海岸,产生海蚀平台,淹没在水下,也能形成大陆架。
它大多分布在太平洋西岸、大西洋北部两岸、北冰洋边缘等。如果把大陆架海域的水全部抽光,使大陆架完全成为陆地,那么大陆架的面貌与大陆基本上是一样的。
3、地形特点
大陆架的地势多平坦,其海床被沉积层所覆盖,它的边缘开始向深海倾斜,称为大陆坡,接着斜度介于陆架与陆坡之间的陆基,最后,陆基伸入深海平原。大陆架与大陆坡都属于大陆边缘一部份。
大陆架的深度一般不会超过200米,但宽度大小不一。一般上,与大陆平原相连的大陆架比较宽,可达数百至上千公里,而与陆地山脉紧邻的大陆架则比较狭,可能只有数十公里,甚至缺失。
大陆架上也可以发现一些丘陵、盆地,还有明显的"水下河谷",这些河谷地形看起来就像是陆地河流的地形,有蜿蜒的河道,有冲积平原、三角洲等等,许多水下河谷还与陆地上的河流相对应,可看做是陆上河流的"延续"。这是因为这些水下河谷都是在远古大陆架露出海面时,由河流所冲刷而成,只是后来没入海中。
依据地形学与海洋生物学的意义,大陆架可再细分为内陆架、中陆架与外陆架。
在陆架外缘,其地形结构急剧改变,也就是陆坡的开始。除了少数例子外,陆架外缘几乎都坐落于海下140米处,这似乎也是冰川期的海岸线标记,当时的海平面比现代要低得多。
陆坡比陆架陡峭,其平均坡度为3度,介于1度到10度之间。大陆坡也常是水下河谷的终结。
陆基在陆坡之下、深海平原之上,它的斜度介于陆架与陆坡之间,既0.5度到1度之间,从陆坡开始向处延伸500公里,由浊流从陆架与陆坡夹带的厚厚沉积物所组成。沉积物从陆坡泄下,并在陆坡底下堆积,形成陆基。
4、划界原则
对于大多数沿海国家来说,大陆架划界是不可避免的,但划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却有很大的不同,甚至可以说,两者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别:
大陆架
划界原则对所有国家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对划界方法具有调整和规范的指导性作用;
划界方法只是按照划界原则所确立的具体的技术性手段,其本身并没有法律规范的功能,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也没有权利要求他国必须依照某种方法进行划界。
明确区分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对于妥善解决大陆架划界之争以及合理分割海洋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最基本原则是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1款明确指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这说明自然延伸原则是沿海国大陆架主权权利的法律基础,这种权利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种表现。
1945年9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在《关于美国对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的政策宣言》中宣称:“处于公海下但却邻接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这是“自然延伸”概念的最早提出,标志着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
1969年2月,国际法院在判决北海大陆架案时,对“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延伸的自然事实”这一原则又作了系统的理论阐述,并将其作为整个大陆架法律制度的一项带有根本性的指导原则。
从1977年国际仲裁法庭对英法大陆架案的裁决和1982年国际法院对突尼斯—利比亚案的裁决来看,自然延伸原则均被赋予了作为大陆架法律制度根本性原则的崇高地位,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获得了重大发展。
由此可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大陆架海洋制度首先肯定的是“全部自然延伸”原则,如果这种“自然延伸”不足200海里,在不影响邻国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扩展至200海里。但是,如果某一特定大陆架被天然的海槽或海沟所分隔的话,那么它就不能也不应该再把本国大陆架的范围扩展至200海里了。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两国1972年签订《大陆架划界协定》时曾充分考虑帝汶海沟的存在便是有力的证明。
二、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只能算作可选方法
无论从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规定,还是从国际司法判例的实践来看,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均不能成为大陆架划界的国际习惯法或一般国际法规则。
首先,国际性公约并没有为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取得“原则”地位提供足够的法理依据。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6条的确有“等距离原则”的字样规定,但是,这一规定因其本身内容和结构存在严重缺陷而使其法律约束力大大降低。因为该条文草案是国际法委员会根据地理专家委员会就领海划界问题所提出的“等距离线划界”为蓝本起草的,通过时几乎未作任何改动。实际上,领海制度与大陆架制度毕竟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海洋法律制度,因此把适用于解决领海划界问题的“等距离原则”类推扩大至解决大陆架划界是没有充分法理依据的,它不能构成一般的国际法原则。
其次,国际司法判例的划界实践也没有将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视为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1969年2月,国际法院以11票对6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裁定西德没有义务接受丹麦、荷兰两国提出的应依1958年《大陆架公约》中的“等距离原则”划分北海大陆架的提法,实际上是间接地否定了“等距离原则”的合法性。在已缔结的70个左右的国家间划界协定中,既有使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方法确定大陆架边界的,也有相当数量的划界协定是采用其他方法解决的,即便使用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的,也并非是不折不扣地执行。可见,有关等距离线或中间线划界在大陆架划界中具有“优先使用”的优势或“特殊地位”的提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5、公约规定
大陆架,指沿海国家的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其宽度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
大陆架海区水产资源丰富,海底多蕴藏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矿产资源,这些自然资源属沿海国家所有。
根据联合国“大陆架公约”(1958年4月29日订于日内瓦,于1964年6月10日生效)的规定,大陆架的具体定义与适用项目如下:
定义
第1条:本条款称“大陆架”者谓:
(a)邻接海岸但在领海以外之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米,或虽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该区域天然资源有开发之可能性者;
(b)邻接岛屿海岸之类似海底区域之海床及底土。
权利
第2条:1.沿海国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之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上权利。
2.本条第一项所称权利为专属权利,沿海国如不探测大陆架或开发其天然资源,非经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从事此项工作或对大陆架有所主张。
3.沿海国对大陆架之权利不以实际或观念上之占领或明文公告为条件。
4.本条款所称天然资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矿物及其他无生资源以及定着类之有生机体,亦即于可予采捕时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动,或非与海床或底土在形体上经常接触即不能移动之有机体。
大陆架
第3条:沿海国对于大陆架之权利不影响其上海水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响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第4条:沿海国除为探测大陆架及开发其天然资源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外,对于在大陆架上敷设或维持海底电缆或管线不得加以阻碍。
争议解决
第6条:1.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以上海岸相向国家之领土时,其分属各该国部分之界线由有关各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以每一点均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各点距离相等之*线为界线。
2.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毗邻国家之领土,其界线由有关两国以协议定之。倘无协议,除因情形特殊应另定界线外,其界线应适用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各点距离相等之原则定之。
3.划定大陆架之界限,凡依本条第一项及第二项所载原则划成之界线,应根据特定期日所有之海图及地理特征订明之,并应指明陆上固定,永久而可资辨认之处。